墙内水泵接合器的作用:中小企业如何纳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1:01:01

中小企业如何纳税


  中小企业如何纳税
  
  1中小企业常见办税程序
  
  11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税务登记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特定经营行为登记、报验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使用、验审和更换等。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二、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纳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纳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三、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某一地设立或者迁入某地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四、变更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2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五、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及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六、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七、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八、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税务机关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需要如实填写,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的税务登记证件、结清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停业的,为其办理停业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九、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十、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十一、违反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三、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四、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具体方式如下: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五、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办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及涉及税种的不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也有所不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包括购领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具体资料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六、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如何缴纳税款
  一、依法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对税务机关来说,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所在,是整个税收征管的核心和关键。
  二、缴纳税款的方式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具体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自核自缴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
  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三、税款缴纳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五)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四、多缴税款的退还及补缴税款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责任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并从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五、如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六、违反税款缴纳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如何购领、开具发票
  一、发票购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
  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二、发票填开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款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三、发票保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违反发票购领、开具、保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法律责任
  1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15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设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二、记账核算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按时记账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额。
  三、账簿保管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6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受理、核发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管理、稽查环节,同时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税务认定管理环节核销。
  (四)违章处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中小企业如何缴税
  
  21中国税制基础
  一、了解中国税制要素的基本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所颁布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税收制度由税制要素构成,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价格、税款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就应由该行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是税制的一个基本要素。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中的增值额。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征税对象主要有三大类:
  1流转税
  消费税、增值税直接以商品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而营业税则以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收益额
  收益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对收益额征税是税收参与纳税人的纯收益或总收益的分配形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都属于对收益额征税。
  3财产和行为
  财产税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而行为税以某种行为为征税对象。
  (三)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它反映某一种税征收的广度。比如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但这里所说的金银首饰具体指的是哪些产品,则需要通过征税范围来具体说明。
  (四)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范围的具体体现。大多数税种的征税对象都比较复杂,在征税时,需用对征税对象作进一步划分,并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例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劳务,但对哪些劳务征税,税法中要有具体的征税项目,凡是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它是不分征税对象数量多少、数额大小,都按同一个比例征税。我国现行各税中有一些采用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又分为:
  (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分别采用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比如,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主要有三档,即3%、5%和8%。
  (3)幅度比例税率。它是指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所适用的比例税率,或在实际征收时根据不同征税对象确定不同的具体适用税率。比如,对于娱乐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税率为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幅度内决定。
  2定额税率
  即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有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所以又叫做固定税率。我国现行各税中有一些采用定额税率,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比如消费税法规定,对于黄酒每吨按240元征收消费税。
  3超额累进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征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4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即征税依据。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表明根据什么来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是计税金额;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如重量、面积、件数等。比如,消费税法规定,对于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而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用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根据各种税种和相应的纳税人的情况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外销售货物或劳务,以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外提供服务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是进口货物的,以报关进口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是委托加工的,以委托人提货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是自产自用的,以移送使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时所采用的具体价格。比如在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时应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没有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计税价格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含税价格是指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不含税价格是指只包括成本和利润,不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
  (九)税款计算方法
  税款计算方法是指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
  不同的税种,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税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应纳税款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纳税款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数额
  (十)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即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的数额。它是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相应的税率计算求得的。比如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求得。
  (十一)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十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限期。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各税种都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逐期计算缴纳。二是按次纳税。由于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后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税法规定了报缴税款的期限。如增值税,除纳税期限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期满后10日内报缴税款外,其余均在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如不按规定纳税期限计算缴纳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地点。每一税种都规定有具体的纳税地点。纳税地点的确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1在业户的所在地缴纳税款
  指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缴纳税款。
  2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
  营业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纳税。按照现行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应税劳务,其应纳税款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3汇总集中缴纳
  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十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率的补充和延伸,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率具有统一性和相对固定性,它又要求有适当的灵活性与之相补充,以便能灵活地处理一些特殊的征税问题。减免税就是对税率所作的一种灵活延伸。其中,减税是指从应征税款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和免税的期限,一般分为长期和定期两种,定期的减税免税,在期满后要及时恢复征税。
  (十五)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发生偷税、欠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凡是纳税人发生拖欠税款、偷税、抗税和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和不据实报告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等税务违章行为时,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中国税收制度构成税种及征管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
  6证券交易印花税;
  7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8车辆购置税;
  9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契税;
  15烟叶税;
  16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社会保险费;
  18地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三)海关负责征管税种
  1进出口关税;
  2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环节消费税。
  
  22中小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发生以下经营行为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行为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应缴纳增值税的总体范围除了上述1、2项外,实际经营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
  (1)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2)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B销售代销货物;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②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即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某电器生产公司向外地某商场销售10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公司自己的运输车队为商场运输,销售方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另收取运输费。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器生产公司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是指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即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其他有关规定
  ①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A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B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C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D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B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④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⑤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⑥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⑦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B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⑧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⑨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⑩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l)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下列第6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下列第6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9)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本节“三”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一)税率与征收率
  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产品,其具体产品品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征收率: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二)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是防止以价外收费名义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避免税款流失,增值税有关法规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③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采购和销售两个经营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时间在一年以内,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⑥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后再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⑥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东北、中部试点地区除外)。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所包含内容一致,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按6%或4%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8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48万元。计算该商店2006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12.48÷(1+4%)=12(万元)
  8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2×4%=0.48(万元)
  
  3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税款抵扣的计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四)进口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同时,国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都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
  2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特殊贸易下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具体办法。
  4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某商场于2007年3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40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7%)。
  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万元)
  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6-11.73=1.87(万元)
  
  四、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其中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货物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发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货物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委托加工货物购进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上注明的进项金额,普通发票(限规定的12类货物)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
  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以到岸结算的,扣除运保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单票对应法,即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货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一票)
  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多票)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退税依据和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1)“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或=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3)“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八)加工贸易退税政策
  1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基本上一致,但由于进口料件存在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①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分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②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①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③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口方式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规定
  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他企业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九)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持下述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并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表达准确、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企业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3出口企业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4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手续。
  5出口企业应在主管退税机关公告或通知的退税登记证年检期或换证期提供证件资料进行审验或换证。
  
  23中小企业如何缴纳消费税
  一、什么时候需要缴纳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和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如下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