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园林项目经理招聘: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38:41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09 字体:【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后盐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代征增值税试点,委托市场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对二手车交易实行一车一证一票管理。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专家李赫明,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段世刚副局长和税政科科长陈业明等相关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关于二手车交易及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各位专家、段局长!欢迎您们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节目。
  段世刚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前面提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后盐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代征增值税试点,请您介绍一下这项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好吗?
  段世刚副局长:好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后盐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代征增值税试点,委托市场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对二手车交易实行一车一证一票管理。近期,大连市国税局正在采集代征试点之前各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记录,届时将组织全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核查。
  段世刚副局长:在核查之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避免纳税人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统一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以公告形式通知广大纳税人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二手车交易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自行在9月末前进行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
  主持人:在了解了二手车代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后,请货物和劳务税处李赫明专家再给我们介绍一下二手车交易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依据,好吗?
  李赫明:好的。二手车交易缴纳增值税的具体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李赫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李赫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李赫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李赫明:也就是说纳税人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李赫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主持人:好,在了解了相关管理和政策依据后,下面让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你好,请问用旧车抵货款属于二手车交易吗?
  嘉宾:是。
  网友: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现在本年销售,是否实行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若是公司收到债务人抵债的二手小轿车,并在收到当月出售,应如何纳税,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嘉宾: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抵债的二手小轿车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网友:请问销售免税进口来的,已报废的设备,作为废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发票税率是多少,怎么交税?谢谢!
  嘉宾:开具发票的税率是17%,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网友:请问,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为什么分为2004年7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呢?
  段世刚副局长: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在我们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像装备制造、石油石化等八大行业进行了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项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就是对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度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之内进行退税,没有抵扣完的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进行抵扣。
  段世刚副局长:而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这样就将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转型分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八大行业内企业自2004年7月1日以起就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而另一种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才实行增值税转型。所以才出现了以上两个时点。
  网友:主持人好,各位税官好,请问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呢?
  李赫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低于原值销售则免增增值税。
  李赫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有无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李赫明: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原规定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网友:能否请段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发票开具、税款计算以及申报征收的有关规定?
  段世刚副局长:可以,在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主持人:那么,请您给大家再详细介绍一下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吧。
  段世刚副局长:好。下面我就对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解释。
  段世刚副局长: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问题。文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直有疑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段世刚副局长:实际上,在此文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目前的开票系统中,对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段世刚副局长:二、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文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段世刚副局长:在此文之前,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有的认为销售额还是含税销售额/(1+4%),但认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同时再确定减免税额为销售额×4%/2,并将其计入“补贴收入”。
  段世刚副局长:实际上,无论按照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还是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的这一规定相同。一方面,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直接减征、免征税款都不能作为政府补助。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段世刚副局长: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段世刚副局长: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财税[2009]9号文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在此文之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也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因此,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段世刚副局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上述公式,与财税[2009]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财税[2009]9号文,“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同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其关于销售旧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两个文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政策显然不同,这一问题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
  段世刚副局长: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表填写问题。
  段世刚副局长: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国税函[2008]1075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是“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则是“其中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销售额”。国税函[2008]1075号出台之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一直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应继续执行财税[2002]29号文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国税函[2008]1075号又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于是又有意见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免税的。
  段世刚副局长:此后,财税[2009]9号文对此问题才有明确规定,即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国税函[2008]1075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的填写就显然不合适了。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第六条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并在第五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段世刚副局长: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或第11栏“未开具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网友:纳税人销售旧货怎样纳税?
  陈业明科长: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公司用使用过的轿车还了欠款,对方没有要发票,公司按销售价*4%/2的方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还要去后盐补开发票吗?
  嘉宾:需要补开发票,否则无法过户。
  网友:税收概念上什么是旧货?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9]9号文件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网友:销售旧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陈业明科长: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9]9号规定,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税吗?
  陈业明科长:《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崔先生:关于处置车辆(包括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上规定,最终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问,在上报年度各项税收统计报表中的财务报表时,也应该是与会计上财务报表一致,而不是将处置最终损益列报在其他业务收入项中,对吗?
  嘉宾:在上报年度各项税收统计报表时,也应该与财务报表一致。
  网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本单位使用过的包装箱,怎样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4年3月购的货车,请问应按多少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嘉宾: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设备,此设备当初专用于生产饲料产品,购入时未计提进项税额抵扣,怎样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网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销售一台设备,该设备是2009年3月份购进的,怎样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什么概念?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8]170号明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纳入东北扩抵试点范围,现销售一台2002年购入的设备,如何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参与八大行业扩抵试点,现销售2007年6月购入的一台机床,如何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2年12月购的货车,请问应按多少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发票到哪里开?需要带什么手续?
  嘉宾: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机动车交易发票,具体手续请咨询二手车交易市场。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纳入扩抵试点范围,现销售2006年8月自制的一台设备,如何纳税?
  陈业明科长: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抵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网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可否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陈业明科长: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有一笔固定资产销售业务,按规定应按简易办法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陈业明科长: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说[2008]170和财税[2009]9号等文件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笔固定资产销售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陈业明科长: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网友: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单位是2004年7月份纳入扩抵的企业,但是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扩抵期间退税,请问,现在我单位卖这部分固定资产时,是按4%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17%征收?
  陈业明科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陈业明科长: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贵公司,其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属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适用17%的税率。
  网友: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打算将自己使用过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请问增值税转型之后,我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此外,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
  网友:新的政策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那这样的话我开具普通发票该怎么开具呢?原来不用交税的时候是直接把税率改成0就可以了,那现在呢?是按4%开具还是按2%,不过开票系统中好像税率没法改成2%的,按4%开的话,税该怎么交呢?纳税申报的时候该如何申报?谢谢!
  陈业明科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您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开具普通发票。
  陈业明科长:申报表应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或第11栏“未开具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网友:2005年购买面包车卖出,需要交税吗?
  嘉宾:请参阅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9]9号文件。
  网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明确了适用税率,但未说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明示,谢谢!
  陈业明科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陈业明科长:(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陈业明科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各位嘉宾好,销售旧固定资产需要到税务局做备案吗?
  嘉宾:不需要备案。
  网友:我公司已抵债的轿车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过户也没有开发票,需要交税吗?
  嘉宾:需要。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