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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文书写作》讲义

(教材:李硕豪主编《公务文书写作》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第一章   公文概说 第一节  公文性质

一、  公文的概念

1.广义的理解

——党政(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处理公务、沟通联系时所使用的、具有惯用体式的应用文体。

    机关:办理事务的部门。通常指负责领导指挥、组织管理党或政等方面事务的机构或部门。就国家机关(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而言,它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的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

    团体:社会团体的简称,是各级群众性组织的总称。如工会、妇联(妇女联合会)、青年团、学生会、各种学会等。

单位:通常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在与“机关”、“团体”并称时,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工厂、矿山、铁路、贸易公司等。企业单位一般都有一定的生产流通基金和一定的业务范围。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有工业企业(如工厂)、农业企业(如农场)、运输企业(如铁路局)、商业企业(如贸易公司)等。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分,有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部门或单位(或者说是从事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的部门或单位)如学校、医院、研究所等。从经济来源上说,机关用行政经费,事业单位用事业经费,均由国家财政拨给;企业则要上缴利税给国家。这里只是对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作一般性的区别,并没有顾及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2.狭义的理解

——法定公文,有时又特指行政公文。

* 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这里要掌握几点:

    1.行政公文的作者主要是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行政机关可分为普通(一般)行政机关和特殊(专业)行政机关

    2.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

    3.具有法定的效力

    4.有规范体式

    5.用于处理公务

二、  公文的特点

教材提出四点:

1.以处理公务为内容

2.有规范的体式 [体裁(实指文种)、格式、用语要规范]

3.有法定的作者和特定的读者

4.有法定的权威和行政约束力

    按:这里所说的实际上是法定公文特别是行政公文的特点。教材只是指出第4点属于行政公文,其实,第2、3点也是行政公文而不是其他广义公文的特点。如教材中所提到的“调查报告”、“典型材料”等在第2、3点方面的表现就并不明显。

    * 规范性——指公文的撰写和处理,从起草到成文、发文、收文等整个办理程序有一套规范化的制度。

    三、公文的作用:

    1.领导指导作用   2.宣传作用   3.联系作用    4.凭证作用

四、分类

*行政公文的种类问题

12类13种行政公文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

按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国务院国发[2000]23号  通知),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是13种(不分类):命令(令)、决定 、公告 、通告、通知 、通报 、议案 、报告 、请示 、批复 、意见 、函 、会议纪要  (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

* 行政公文的分类

△ 教材的分类:

下行文: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纪要

上行文:报告、请示

平行文:函、议案和一部分公告、通知和会议纪要

△ 诸孝正、陈妙云编著的《应用写作》一书(“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编本”,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下行文: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

上行文:议案、报告、请示

主要是平行,也可上行与下行的文种:函

主要是下行,也可平行的文种;通知

按:关于“函”“也可以上行与下行”的问题(函:“主要是平行,也可上行与下行的文种”):上级机关给下级机关用函行文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于处理一般性的事务,如向下级机关询问有关问题。(“函是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据此,如果上级机关是在使行政管理职能时,不宜以函行文);二是属于处理非行政管理的事务。如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商借房屋、人员等。至于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除了前面说的第二种情况,一般不宜以函行文。   关于通知“也可平行”的问题(通知:“主要是下行,也可平行的文种”)。通知的“平行”限于“属地统管”的情况下适用。不相隶属关系中有一种“属地统管关系”。指当地政府与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广州市东山区政府与省委办公厅,如武江区政府与韶关市国土局。由于所属地区的统一社会活动(如户籍管理、征兵、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等原因,形成这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机关可就属地统管的事务用“通知”向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范围外的其他机关单位行文。如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武江区实行垃圾处理袋装化的通知》,其主送机关为“武江城区各单位、各市民”。

    通知可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与发文者有属地统管关系的单位便属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如果单独给这种单位发文,则宜采用函行文。 

第二节    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注意:这里说的实际上是行政公文的格式)指的是公文规范化的外部形式。包括:

  1.文面结构(书面格式):

    公文的组成部分和项目、排列的顺序和位置、书写或打印的要求。

  2.用纸、印装的格式。

198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遵照国务院办公厅批示发布了GB/T9704—19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试行十年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正式批准发布了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下简称“99”新国标)。对公文用纸纸型、幅面尺寸、公文用纸技术指标、装订要求、公文诸要素的字体字号、排布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公文格式包括三大方面:

1.公文的介质(主要是纸介质)

与公文纸介质相关的方面:公文各项数据的物质表现形式——油墨;公文纸介质产品形态——开本、规格、印刷、装订等。

 1)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按:如果透明度太高,正反两面所印的文字会出现相互洇透),PH值为7.5—9.5“

2)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各裁边误差为±3mm”。

3)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 X 225mm(不含页码)。

4)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除8个字。

* 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2)制版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3)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其余略)

2.公文数据的表现形式——对文字、符号、数字、图表、图形等的书写排印的规定

*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中表格: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3.公文的组成部分(简称“要素”)——由哪些要素组成、各要素的作用、各要素的排列顺序、所处位置及其标识等

(详见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二版  房庆等编著《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P2—3 )

下面对照“99”新国标并结合教材P8—9公文纸样式来讲讲公文的书面格式(《标准》中称“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一)公文的一般格式(文件式公文的格式)

     1.“眉首”部分(旧称“文头”部分)

1)  公文份数序号(文件序号):位置、书写形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位于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即天头下边缘距公文上页边37mm处下面 第1行),用阿拉伯数码。不少于2位数。

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位置、级别,字体字号

不标保密期限的:用3号黑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要标保密期限的:用3号黑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  紧急程度:位置、级别,字体字号

不标秘密等级的:用3号黑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要标注秘密等级的:用3号黑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两字之间空1字。

4)  发文机关标识

(1)   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件”两字。(一些特定的公文如函件式公文可不加“文件”二字)

(2)   平行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即留出25mm(约2行)的位置用于标识份数、密级和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位置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25mm=62mm)

(3)   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留出80mm-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25mm+55mm=117mm)

(4)   发文机关标识用小标宋体字,套红印刷;字号不超过22mm*15mm(高*宽)

(5)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果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  发字字号——构成、位置、字体字号、书写形式等

(1)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2)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一般居中排列(如需标识签发人,则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

(3)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层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财”:“铁”代表铁道部,“财”代表财务部门。有的机关代字还包括其他的层次,发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国函”,“国”代表国务院,“发”与“函”则代表“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一般说来,通过机关代字能显示出发文机关、主办部门或加上发文形式便可以了。

(4)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 为001),不加“第”字。

6)  签发人——位置、字体字号等

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轩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相距4mm。

7)  红色反线(分隔线)  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与版心等宽,套红印刷。

2.主体部分(内文部分) 

1)公文标题

一般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标题所占行数不家太多,在反线之下占4行(包括所空的2行)位置最好。

如果标题所占行数太多,会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时,可将标题上移,不必在反线之下空2行,可空1行甚至不空行。

2)主送机关

(1)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2)如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如仅差1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不空1行。

(3)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公文正文

在主送机关名称之下第1行起标注,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公文中的数字、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的)不能回行。

4)附件

(1)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хххххх),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2)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与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3)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0”。成文日期位置依印章的位置而定。

6)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一发文机关的: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2)联合行文的: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有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 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7 )附注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特殊情况说明

   3.版记(文尾部分 )

   1)主题词——用于揭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时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5)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二)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式

(1)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后无“文件”两字。套红印刷。

(2)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为30mm。(在“文件式”中,平行文与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位置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25mm=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25mm+55mm=117mm)

(3)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长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均长170mm,套红印刷。

(4)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

(5)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

(6)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7)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的公文格式。

    2.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3.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一般文件式中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第二章            公文处理

第一节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1994年月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12条—21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第四章 行 文规则(第13条——23条)

教材中归为七点:

一、行文根据的规则——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行文关系

    1.同一组织系统上下级间的隶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块块领导(地方领导)关系  如:

党委-同级人大常委(政府、政协、群众团体)的党组

   乡(镇)政府-财政所,  

        b.条条领导(垂直领导)关系  如:

           县(区)工商局-乡(镇)工商所,  广州海关 - 韶关海关

           县(区)税务商局-乡(镇)税务所,

        c.条块结合领导(双重领导)关系

           党委 + 上级纪委-  党委的同级纪委

           县(区)公安局 + 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

           党委 + 上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党委的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中共中央1989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摘要)。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2年《宪法》第109条。

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所在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韶关日报》1988年5月11日第二版《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及领导体制》。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也称“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机关的业务部门与下级机关对口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就行政机关而言,某些行政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业务部门对其仅有业务上的指导而不是领导的,称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关系适用于业务上独立性较大,基本上按地方特点进行,不必直接组织与指挥的部门。可以地方领导为主,上级行政业务部门,仅在业务上作些指导。如:

    县(市、区)财政局 -›乡(镇)财政所,

    国家体委-›省级体委,  国家科委-›省级科委

其他系统也有这种关系。群众团体其上一级组织与下一级组织间也是这种关系。如:

   上级省委组织部-›下级市委组织部,

   上级人大常委-›下级人大常委,   上级政协-›下级政协

   上级工会-›下级工会,          上级共青团-›下级共青团

    3.平行协作关系(同一组织系统间)或横向协作关系(不同组织系统间不相隶属关系)

(1)平行协作关系:省政府各厅局间,韶关市所属各县、市政府之间,市委各部委间

(2)横向协作关系:韶关市政府与和平县政府,县工商局与省财政厅,广东省委办公厅与广西北海市政府,广州军区与东莞市委

4.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同级一府两院(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政府日常工作形成的上报下发文件,一般应同时抄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以便接受监督、咨询。行文接近于第一种形式,但又有不同。]

党的上级纪委-下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受本级党委委托可批复来文请示的下级党委)

     5.属地统管关系

    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如驻在地政府管辖区内的上级机关单位。)(A)与当地政府(B)之间,由于所属地区的统一社会活动(如户籍管理、征兵、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等原因,形成这种关系。A除接受各自所属党政军群系统的直接上级领导外,某些事或社会活动要受B(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与管理。如:

       广州市东山区政府-› 省委办公厅     中央驻穗机构所在区政府-› 中央驻穗机构

       湛江市霞山区政府-› 南海舰队

    这种关系中B对A一般用“函”行文,有时也可用通知行文,如就户籍管理等有关事项向驻本地区的非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可用“通知。

    6.综合管理与归口管理关系

    我国党政机关的业务部门(或称职能部门)基本上可分为两类:综合性的和专业性的。综合性的如计委、办公厅、室;专业性的如教育局、财政局、粮食局等。

    (1)综合管理关系: 省计划委员会-›省直计划系统各厅、局,党委办公室 / 政府办公室-›(各科、局、直属单位等?)

    (2)归口管理关系: 市委宣传部-› 市直宣传口各局。

   (二)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   2.越级行文   3.多级行文   4.联合行文   5.通行行文等

   (三)决定文种的依据

    1.看发文的具体目的与要求(公文内容)  请示/报告

    2.看收发双方间的组织关系(行文关系)  请示/函

3.看发文单位的权限     命令、公告等

二、部门行文的规则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五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  抄送的规则

第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四、  向上请示的规则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求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见第十四条)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报告“的规则

第十九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  联合行文的规则

    ◊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和军队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七、在报刊发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  公文管理)

l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l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节   公文撰写要求

教材中提出四点:1.主题正确、集中、鲜明,2.材料准确、充实、典型,3.结构严谨清晰,4.语言准确、简朴、庄重。

△ 诸孝正、陈妙云编著的《应用写作》一书(“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编本”,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公文写作的原则

    1.要重视体现政策

    2.要坚持实事求是

    3.要力求单纯明确

    4.要遵守写作规范(格式、结构层次序数的书写,数字的书写,标点符号的运用、书写等)。

5.要注意行文关系(教材中讲了四条)。

 

   下面讲6点:

2.  对象要适宜--指正确地确定收文对象,做到指向正确、合适。

3.  文体要恰当

4.  主旨要明确

5.  内容要务实、完整

6.  拟制要合式

6.表达要得体

第三节   公文处理

一、基本原则(详见教材)

二、公文的办理程序

    1.发文程序

      (1)成文阶段:

        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

      (2)发文阶段

        登记、分发、传递、归档、销毁 

    2.收文程序

        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教材分为三大环节: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对已办完公文的处理

                                 

第三章  ——  第五章   (各种行政公文介绍)

 

第二章           命令、决定、指示

第三章           公告、通告、通知、通报

第四章           报告、请示

第五章           批复、函、议案、会议纪要

第六章        法规文书

第一节     条例、规定、办法、细则

第二节     章程

 

第七章        计划、总结、调查报告

   

第八章           会议记录、讲话稿、典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