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厂房设计图片:永寿实行纪检监察信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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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实行纪检监察信访约谈制度

2009-6-24 8:26:47    作者:赵天虎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职能,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达到警示、教育、挽救干部之目的。永寿县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永寿县纪检监察信访约谈暂行规定》,在全县实行纪检监察信访约谈制度。
    信访约谈的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群众、社会团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需要约谈的其他人员。信访约谈主要是根据群众的反映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错误倾向和苗头时,采取提醒帮助的办法,及时与当事人约谈,耐心听取约谈对象的想法,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尽快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失误,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以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干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危害性,使其立即纠正错误。
    信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即,涉及领导干部的个人问题,预约时间和地点进行个别了解、谈话;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一般由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约谈,信访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好约谈情况的记录。对涉及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约谈,信访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好约谈情况的记录。涉及其他(科级以下)人员的信访问题需进行约谈的,由信访室负责人安排人员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经过约谈,澄清事实的,适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反馈或在适当场合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或坚持原则办事的同志给予表扬;约谈对象在约谈中能够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属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不予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性质较严重的问题,监督对象在约谈中能够主动讲清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在约谈中能够主动讲清群众未揭发或组织未掌握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能认真纠正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可以视为投案自首,根据问题的性质减轻或不予处理;对不按要求接受组织约谈的,不如实向组织说清问题和说明情况的,或约谈后有错不纠,甚至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约谈对象经约谈或其说明后,仍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纪委监察局派专人调查核实中,发现被约谈人对自己的问题,没有在约谈后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彻底,或发现在约谈前违纪违法事实已发生,在约谈中没有如实交待,隐瞒了事实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