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消防工程改善:情理法,法理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28:16
标签: 社会  智慧  法理  分类: 梦言梦语 2006-10-27 17:27

在国人心中,事物评判标准的排列顺序应该是这样的,一情二理三则才是法律;而西方人和我们则大有些截然相反的意味,法理情才是他们认可的一个顺序。

当然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或者说论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或许正式由于这种标准的差异的存在,此时的东方人和西方人有着很大不同的性格走向,东方人略显圆滑,处事讲究变通;而西方人则稍显呆板和木纳,所谓从情理上的变通更是难得一见的,按章办事才是他们可以接受的。

 

今天倒不是像去评论这两者之间的好坏,因为在我心中答案是早已存在的,因为情的存在才体现了我们人的高贵,否则我们尚及不了一般的动物,而所谓智慧,窃以为智慧对于无情来讲知识一种杀伤力惊人的武器,用一句并不恰当的话来打个比方: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当然我的这种观念也不排除私心作怂,毕竟二十年来我只呆在了中国,一个重视爱国教育和思想控制的国度。

 

但是不得不承认,情理法的顺序的存在已经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们目前可见的一些混乱和不堪(由于情法才是矛盾的主角,而理只是两者的过渡,以下内容将会淡化理的存在。)

原因很简单,一个以情为先模式下的社会的一良好运行的关键其实应该是自律二字,情对于不能自律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屁。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情和法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恐怕就是情无定性;合法的就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太特殊的案例绝不会说不合法的行为同时又有着很大的合法性。但情不一样,人的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诸多矛盾纠结的产物,而情比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些矛盾的存在,古时有所谓忠孝不能两全,一个人为了君王而不顾及家中高堂是合了忠而违了孝,而一个人只顾及家中高堂却忘了殿上君王那就是合了孝却违了忠;我们不能直接说谁对谁错了在如此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说从这个角度看怎么怎么杨……

所以说在情面前人人有可同情指出。固然情亦分大小,仍旧说忠孝二情,一般来讲忠总是位居孝之前,但这是已约定俗成的了,对于更多的情,究竟何为大情,何为小情?这恐怕又得扯上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窃以为如何去把握一个度是唯一能让上帝也失眠的问题…………

其实我上面这么多废话估计只有一个意思,情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很难有尺的作用,用情来评定事物具有很大的技术操作难度。

 

其次,情本身的性质又绝对那个了对于违情行为的处罚总是软弱无力的。无论情治到何种地步都不可能说因为这个人违了哪一条情,要判他个十年八年的,很显然,这本身就是违背情理的。

而正是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了情对于人的约束的效用是需要违情者和判定者双向统一才能体现的,一旦违情者眼中无情,则情的约束将无从谈起。

而这对于法来说就如让罪犯给自己量刑一样荒谬

一句话,杀鸡才能儆猴,而情治在很多情况下连鸡都杀不了,更不用说儆猴之谈了。

 

或许以此我们可以看出,情治本身有着先天的巨大缺陷和漏洞,这种缺陷和漏洞是情治本身无法调和的,它们的负作用的被消除,只能寄希望于一点,社会主体的道德素质达到了一个无以厚加的高度,而这时多么的不现实和虚幻,我想任何人都能体会到的。

 

Ps:理谈,总觉得理是情和法的过渡,情过于主观,法过于客观,理则在某种程度上调和了这两者间的矛盾,但或许也正是这种夹缝中生存的状态,使得它并不能成为人们评定标准的主流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