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物中设置库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如何计发一次抚恤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21:35:1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如何计发一次抚恤金?

   答:《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1994]辽民优字146号)规定,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一次恤抚恤金计发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计发标准为: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标准为: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