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发货人员的双十一:1994年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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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委发〔1994〕10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地进一步做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调动全省军民的积极性,为辽宁第二次创业和驻辽部队建设做出新贡献。
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和辽委发〔1993〕8号文件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国拥〔1993〕5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省军民的积极性,为辽宁第二次创业和驻辽部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分省、市两级。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命名。
市双拥模范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命名。
第五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命名范围为:市、县(县级市)、区。市级的命名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双拥模范城(县、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之间不搞平衡照顾。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区)以国拥〔1993〕5号文件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具体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1、市、县(县级市)、区建立有党政军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拥办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地点等必要条件落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2、大中型企业:街道、乡(镇)和驻军营以上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活动组织,并经常开展活动。3、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4、党政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切实履行职责;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1、认真落实《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国教育体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落实。2、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带头接受国防教育,关心、支持国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层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接受国防教育普遍,国防观念不断提高;大学普及国防教育,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3、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4、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双拥工作;通过双拥工作简报及时交流双拥工作情况。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1、双拥工作既有长远规划,又有年度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开展联谊、走访活动,平时活动坚持经常。2、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加。军地双方每年都要为对方办几件有影响的实事。3、规章制度健全,定期检查、总结和表彰。4、积极配合部队做战士的思想工作,建立奖励军功制度。5、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支持部队建设成绩显著。6、驻军积极参加驻地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1、有条件的驻军单位都要积极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并有70%的军民共建点被 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2、积极组织开展军民共建一条街、一条路、一座桥、一个市场等实实在在的活动。3、军地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养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成效显著。4、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有组织、有计划、有典型。5、军警民联防活动坚持经常,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1、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有80%以上达到或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在乡复员军人无住危、险、漏房现象,100%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2、驻军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无较大违纪现象。3、市、县、区和大中型企业有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并能落实。4、积极探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的新路子,做到有典型、有成果。5、按有关法规保质保量地完成征兵任务;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达到100%,达到规定标准,并及时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落实;抚恤定补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妥善解决军官家属工作、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6、按有关安置政策及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7、按有关政策规定抓好烈士陵园、军供站、干休所、光荣院等事业单位建设。8、《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得到落实。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1、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2、无历史遣留问题,无大的军警民纠纷。3、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促进经济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成果不明显,军地领导矛盾较深,发生重大军警、军民纠纷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优抚安置等政策规定不能按要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状况不好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参加当届的评选。
第八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市可依据本实施办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县(区)、乡(镇、街道)等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推荐,在征求驻军大单位意见后,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申报,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推荐国家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必须是获得省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
第十一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区)一般每二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要择优推荐。不论是否曾被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均有申报或被推荐的资格。推荐省表彰的县、区,必须是受市表彰一年以上的双拥模范县、区。
第十二条 市双拥模范单位由县(县级市)、区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市双拥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双拥模范县、区一至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市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区),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六条 命名省双拥模范城(县、区)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十八条 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作出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组织力量对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使其找出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区)和大中型企业,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省拥军优属模城(县、区)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驻军团以上单位,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政爱民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