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柜图片及价格:媒体 有罪推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30:54


    2009年11月14日13时,出于职业习惯和执业的需要,我打开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不到一小时的报道,令人惊讶。此时此刻的我,当然不是因为栏目有关世界通公司涉嫌传销命题说了些什么,倒是本人杞人忧天般地为央视的做派倒吸了一口冷气。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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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国家权威的主流媒体——央视,《新闻调查》竟然对刑事案件进行如此“有罪推定”的倾向性报道,它有悖于“无罪推定”的原则,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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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是经过世界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是在我国法学领域也已日益成为人们之共识。无罪推定——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控方(在公诉案件中即检察机关)负有指控、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视为无罪。它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一,它是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出来的一项人权。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 条规定,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这些规定都充分保障了“无罪推定”这一原则的实施,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和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不仅仅是司法人员所应当遵守的,作为报道刑事案件的媒体,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不容置疑,新闻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但是,11.14央视《新闻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背离了“无罪推定”这一重要原则,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这是因为:

 

    1、违背诉讼程序。世界通公司涉嫌传销案尚在公安侦查阶段,公诉方、审判方尚未触及的情形下,竟凭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指其为传销犯罪。确切一些说,此案的诉讼程序尚未展开,检察官、法官(或有人民陪审员)、律师尚未登场,就被媒体推定其有罪了,这是对司法程序的藐视或忽略。从大量的网言、博客的交战可见坊间已被误导之一斑。在普通人看来,似乎媒体拥有刑案的生杀大权,似乎公安一家可铁定世界通公司的命运。《调查》播出后,不知公诉、审判和立法机关对此作何感想。

 

    自然,社会大众的轰动效应是出来了,但媒体对世界通公司过早的“有罪审判”,在其中起着很大的负面作用。在强调“新闻监督”促进司法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媒体的言论能代替司法部门的举证吗?

 

    央视的《调查》就必然是事实吗?”。民众的过度关注,势必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和审判工作的有序和公正进行。媒体的这种对未决案件的倾向性报导或者评论,不仅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轻易使犯罪受害人和社会公众先入为主,产生偏见,一旦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不诉决定或法院依事实和法律做出无罪判决时,则会引发他们对处理之公正性的质疑,司法形象和权威性也将因此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还能存在吗?

 

    2、《调查》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就媒体而言,它不仅仅是民意的载体,也是一个经济利益体,公众的关注对于媒体来说就是加强报导力度的信号。这样一来,媒体与公众在媒体介入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成为了两支互相推动的社会力量。往往可以看到,人民在媒体上发表的自我意见,激愤言词多于理性思考,民众往往会将道德规范作为裁判的标准,而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规定是不完全一致的。媒体的报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有信息失真的地方。法院的法官均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的心理必然给他们以心理上的影响。给法官判案造成不必要、不合理的压力,从而会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是《调查》所起负面作用的最致命处。

 

    3、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和人身权力产生不良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面临着被剥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刑事处罚,而国家作为追诉者与被告人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势,这更需要保障被指控人的公正审判权。《调查》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会对刑事审判法庭和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性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以来,当事人尤其刑事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就失去了根基。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使者,让公众了解刑事案件有关情况固然是其职责之一。但是,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是要有节制的。媒体在披露相关信息的时候,如果披露不当,就有可能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人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调查》把诸多苍白无力的指证搬上荧屏,颇觉欠当。

 

    1、鉴定LINK-WORLD流媒体软件的真伪、优劣、前卫与落后,是此案的核心和前提,《调查》扣住了这个要害。但《调查》断言世界通公司的LINK-WORLD流媒体软件是一款一般的、简陋的、普通软件之依据,仅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 “上海磐石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个相关人员和出镜表述。人们不仅要问,这么大的事情,《调查》为什么不找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出镜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产业信息部等国家机构的鉴定报告不是更有力吗?

 

    2、《调查》为了否定两次专家论证会的影响,只是展示了几段电话录音,语意连贯一些的是一个曾参与论证会的行政法领域的专家的话语。为什么不能公开地、面对面地向刑法、民商法领域的法学专家调查呢?

 

    3、《调查》主持人在结言时说,国家工商总局已发文,已确定世界通公司涉嫌传销。这个文是何编号?文件的影印件为何不同时播出?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为什么查不到?国家工商总局的信访接待答复为何与上述表态迥然不同?

 

    4、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身为一个个已被刑拘的辩护人,律师的身影在《调查》全程根本无法看到,这是为什么?《调查》为什么要回避律师?人们在思索,律师几次三番地见不着当事人,而记者就可以见到,难道记者采访就不存在国家机密问题?

 

    三、《调查》潜在有损媒体形象的危险。

 

    之所以说《调查》潜在着有损于媒体自身形象的危险。这是因为,如果最终法院的判决与当初媒体的报道严重不符合,就会让很多民众认为新闻媒体当初不负责任,从而对某些媒体失去信心。即使法院的最终裁决印证了媒体当初报道的真实性,它依然会被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其水准不高。媒体作为人民发表民意和接受事实的重要渠道,如果它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就会失去市场,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就必然失去昔日之风采。

 

    《调查》折射出媒体报道与刑事案件审判的冲突,也就是立法对“无罪推定”的维护与媒体的“有罪推定”的矛盾,当然不足为怪。与我国相比,国外在调整媒体与刑事审判的关系上有全面、权威的规范与成熟的经验,主要包括对报道和评论的事先限制,适用补救措施,适用藐视法庭罪等几个方面。我们在处理媒体与刑事审判关系的时候可以进行有效借鉴。《调查》此类节目是否值得反思和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