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翔货柜人事电话:公民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逻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49:12

引言: 作为一种政治民主化重要表现的政治参与,已经得到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论证,相对比政治参与显学地位而言,作为一种行政民主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公民行政参与问题却长期以来处于幕后状态。但随着“行政国家”现象的扩大,公民行政参与的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尤其在后发现代化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政府主导现代化已成为赶超型现代化道路的成功经验。而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如何有效整合公民的利益和意愿,公民如何有效表达自身利益以引起政府重视进而被吸纳作为政策制定的信息输入等问题,成为政府主导型现代化国家缓解发展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张力首当其冲的问题。现存的研究对于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形式等技术层面的问题作了相当多的探讨,但对于公民有效影响政府 行政活动 的行政参与的前提基础没有足够的重视。我们假设,有效行政参与必须具备一个结实的公民社会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的存在,行政参与将是不现实的,或者说没有这个基础,就不易达成一种公民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制度安排。而为何说行政参与需具备一个公民社会基础,当今中国公民社会基础的现状如何,如何壮大这个公民社会基础构成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纵观西方公民社会的萌芽,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构成公民社会有效影响政府决策、执行 、监督 等问题的基础。 公民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构成行政参与公民社会基础 的一个关键变量 。因此, 我们 研究的主题转向公民如何有效组织起来开展集体行动的问题。 本文 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从现存的两种行政参与的公民社会基础——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 理论和实践 的分析出发,引出行政参与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针对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困境,现存有三个层面的解决办法:制度安排、组织逻辑和 心理 逻辑。这部分构成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二部分以三个经验案例来分别验证无组织的行政参与、自发形成组织开展集体行动的行政参与以及体制内已有组织的行政参与的不同制度安排、组织逻辑和心理逻辑。第三部分,针对三种不同类型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逻辑,引出我国壮大 公共行政参与的 社会基础的政策建议和发展战略。是为结论。

第一部分:理论分析框架

第一章 理论模型

一、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行政参与

(一)行政参与

   行政参与从广义上包括公民参加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等非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之中,本文仅限于行政行为 形成 过程中的公民参与,但是公民参与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 方式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计划和行政政策中的公民参与。行政参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出于自身利益或共同利益考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而采取的行动。这里的“政府”是小政府概念,单指行政机关。而学界广泛研究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试图影响政府人事构成和政策制定的活动,这里的政府是大政府概念,不但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代议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政府机关。因此,相对于政治参与而言,行政参与概念的提出将研究的范围进一步集中,侧重于影响行政机关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行政活动。而不包括对政治决策等立法行为的影响。国外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界对公民参与、政治参与和公民治理等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大体将三者等同于同一个概念。根据国际公民参与协会(IAP2)的标准定义,公民参与的含义包括:(1)公民在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是行政决策)有发言权。(2)公民对政策制定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3)参与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沟通,而且该过程能够满足参与的需要。(4)参与过程具有开放性,便于潜在的受影响群体的参与。(5)参与过程能够清晰定义公民参与的机制和方式。 而行政法学界则是从一种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互动和互控的行政程序法视角提出“行政参与”这一概念的。将行政参与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提出请求、查阅行政程序中的书面资料、申辩、建议等内容。但本文研究的行政参与,不是在行政法学视野下讨论的。而是从一种比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参与更为宽泛但又不及政治参与内涵广泛的一个中间层次的概念范畴。其实质是一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政府行政机关的互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或争取更多 的合理 权益。

(二) 有组织行政参与: 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是社会心理学、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个共同主题,凡是涉及到群体或集体的行为或行动的现象都离不开集体行动这一范畴的探讨。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行为(勒庞,1895)社会学的社会运动范畴(斯梅尔塞,1962;梯利,2004),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诺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以及公共管理学中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供给(奥尔森,196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等有关集团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追求问题,都属于集体行动的范畴。那么,何谓集体行动呢?赵鼎新教授将集体行动看作是与社会运动、革命同一范畴的三个概念。他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从以上三个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被看作 是 制度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从而与选举等制度内的政治集体行动相区别。 它们都属于梯利(Charles Tilly)所说的“斗争政治”范畴。而本文要研究的集体行动更多的是从一种制度内的影响政府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以维护自身利益或争取更多利益的集体活动。 又因为 原子化的个人力量 单薄, 无法实现有效的行政参与,而 只有 当原子化个人被组织起来形成一个集团或组织时,才具备了与政府进行对话,进而影响到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最低要求。因此,笔者将集体行动定义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开展的集体物品的提供过程。 关于集体物品或俱乐部资源的概念,集中表述为两个特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正因为集体物品的这两个特征,奥尔森的逻辑告诉我们,理性的个人在集体物品的供给中会选择“搭便车”而坐享集体行动的成果。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转向 行政参与 如何克服搭便车现象以成功开展集体行动的逻辑 。

二、西方有效行政参与的经验借鉴:一个组织良好的市民社会的成功集体行动

     本文研究基于“有效的行政参与必须具备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结实的 市民 社会基础的存在”的前提假设 , 在西方 市民 社会发展的历程中, 也呈现出对该假设提供实证基础的经验证据。对于何谓“市民社会”,学界大概有三种不同的定义:“(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 在公民影响政府的行政参与角度来讲,我们采用第三种市民社会的定义。在公民组织成社团有效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理论构架上,主要表现为 两种不同的 市民 社会基础的建构和实践——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

(一) 多元主义

     多元主义源于一种多元论的哲学观,“它主张各种私人社团,尤其是工会、教会和合作社,都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法定角色,国家不应当对多数这类私人社团横加干涉。” 由这种多元论哲学观衍生出来的多元主义,是一种综合的理论体系,其核心论述是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这一框架内展开的。从一种社会影响国家、公民参与行政的视角看,多元主义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的自主集团,这些集团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构成了与之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基础。2.多元集团存在的目的是为实现特定的集团目标而采取以影响政府决策为中心的集体行动。3.这些利益集团之间以其拥有的独特资源就其关注的问题在政府决策的影响上展开竞争,结果是防止了权力的集中,确保了多元民主的实现。4.政府的公共政策就是众多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冲突、讨价还价和妥协的结果。多元主义的一个主要理论假设是将政治视为一个交换性的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资源和权力广泛分散,任何一个集团都具有潜在的政治影响,没有永久占据主导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因此,作为竞争结果的公共政策也不会沦为几个特殊利益集团主导的产物。但现实政治实践往往呈现出极少数拥有雄厚财力或资源的特权和中介集团垄断,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常常代表的是几个特殊集团利益的利益方向。以研究集团理论著称的美国著名学者曼瑟尔 · 奥尔森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有力的解释了多元主义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 : 潜在的大集团往往输给极少数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原因在于,前者是无组织的、消极的,而后者则通常是有组织的、积极的。组织良好的小集团更易于产生集体行动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而大集团虽然拥有众多的人数和资源,但由于每个集体成员对集团物品提供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不管其是否付出成本,都能坐享其他人行动带来的集体收益。大集团中普遍存在的这种“搭便车”现象让集体物品的供给(公共行政参与)陷入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揭示了多元主义中多元利益主体相互竞争产生均衡性政策结果的假设的不成立。另外,多元主义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都在它所关注的领域内从国家得到好处,这种分散的、多元的体系倾向于作出集中利益而分散代价的决策,即使总的代价超过利益,而反对集中代价而分散利益的决策,即使利益超过代价。 因此,多元主义的理论架构与实践经验证明,在现实的利益政治中,能否成功的开展集体行动往往成为行政参与有效与否的关键变量。组织良好、能充分动员各种资源的小集团能够战胜广大潜在的分散的原子化个体。

(二) 法团主义

    与多元主义相对的一种竞争性理论就是法团主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又译为社团主义、合作主义)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多元主义政治市场交易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而产生的。正如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认为的那样,“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如果没有压力集团通过必要的改革来施加压力,政府所倡导的集体行动并不能消除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状况,因为立法机构是由政客核心人物和富豪所控制的。” 因此,为克服这种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政策结果的不公平,法团主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研究法团主义理论的著名学者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将法团主义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由数目有限、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构成,这些利益集团在其代表的范围内是独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性的,并具有等级结构。它们被国家承认或由国家同意(如果不是创立的话)而建立,并在各自的领域内被特意授予代表的垄断权,作为交换,其领导人的选择、要求和支持的表达,要受到国家的某种控制”。    法团主义克服了多元主义政治市场 通过 自由竞争 , 自发形成政治秩序这一假设的致命缺陷,以职业-行业的形式组成垄断性集团有序参与到政府公共行政中来,最大限度的将分散的原子化个人整合到公共行政体制内,较之于多元主义,具有更大的现实可行性。“根据施密特的定义,法团主义体系要求利益团体间达成政治联合,这些组织同意接受一个共同的指导来约束各自的行为,这需要大量的成员属于结构上相互联系的组织,以便这些组织能够通过成员共享目标相容。更重要的是,组织相连的结构方便了它们的互相监督,它能够确保组织完成它的对外承诺,从而使利益团体的行为处于监督的限制中。” 但法团主义在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中也存在着严重缺陷。表现为:其一,代表性和包容性问题。利益集团领袖参与政策协商是有限的,他们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向集团成员咨询,并对他们负责;未被邀请参与讨价还价的集团被视作局外人,他们在谈判中缺乏合法的发言权。其二,平等性问题。一方面,参与者因自身原因而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享受参与权;另一方面,要做到公民参与者与行政官员和技术专家的平等是困难的。因为,这意味着公民参与者能与行政官员共享行政决策的权力。其三,谈判形式的公开性问题。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谈判总是秘密的,本质上是非公开的。

(三) 介于两者之间的低度整合 的国家-社会模型

   介于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之间的政府-社会结构以 香港社会结构 最为典型 , 表现为 三个主要特征:有一个自主的官僚政府,有一个原子式(组织松散)的华人社会,并且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较弱。

三、 两种理论 亟待解决 集体行动 的问题

    两种理论虽已描述了行政参与的 市民 社会基础是什么,但未合符逻辑的论证 市民 社会基础为何以及如何影响行政参与的,怎样的社会基础将有利于行政参与,这需要从社会基础参与行政的内在逻辑着手搭建分析框架。我们研究的前提假设认为,单个个体因自身力量的薄弱,无法有效影响到政府的行政过程,原因在于原子化的个人不能获得与政府当局相对称的地位和权力,而只有当单个的个体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拥有一定资源,能有效表达其利益并成功组织集体行动时方能达到有效行政参与的最低要求。因此,我们关于行政参与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将转向探究原子化个人为何以及如何 得以 组织起来以成功开展集体行动的问题。

三、有组织行政参与的“搭便车”困境及成因分析

    由于行政参与的目标是追求一种俱乐部资源性质的“集体物品”,而集体物品是一种无论集团成员是否付出成本都可以坐享其成的公共物品,理性的个人会选择“搭便车”而不是参与集体行动,因此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对于奥尔森所论证的“搭便车”是因集体行动追求的集体物品性质造成的这一预设,马威尔和奥立弗 (Marwell & Oliver ,1993)  就指出 ,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公共物品,一种是“零和型公共物品”,如公共图书馆、公园等,在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它们的好处的确会减少,而第二种是“非零和型公共物品”,就是当享用这些公共物品的人数增加时,群体中每个个体从中能获取的好处并不会减少。和平、民主、法制就是这样的公共物品。因此,并不是所有性质的公共物品都必然会导致“搭便车”现象,而只有“零和型公共物品”,即随着人数规模变大而个体收益减少的公共物品才是“搭便车”现象产生的根源。我们讨论的行政参与,实质是一种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形成的集团,旨在通过影响政府行政过程来维护或争取其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由此,有必要分析具体行政参与追去的共同利益的性质,本文聚焦的行政参与是一种维权性质的行动,追求的是一种“俱乐部资源”,因而不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性质的“非零和型公共物品”,而是一种“零和型的公共物品”,因此,“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并且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集体行动将越发难实现。具体原因如下:第一,当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群体中每个个体在获取公共物品后能从中取得的好处会减少。第二,当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群体中每个个体在一个集体行动中能作出的相对贡献减少。这样,因参与集体行动而产生的自豪感、荣誉感、成就感等就会降低。第三,当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群体内人与人之间进行直接监督的可能性会降低。在大群体中,一个人是否参加某一集体行动往往无人知道。第四,当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把该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大大提高。综上所述,行政参与因其追求的集体物品性质,且随着参与人数规模的扩大而越发难于组织起来行动,这就造成了广大利益受损抑或为争取更多权益的原子化个体参与动力不足、参与意识薄弱的根源。因而,我们行文的逻辑将转向“如何克服‘搭便车’现象以成功组织行政参与集体行动”的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着三个维度或向度(dimision)的消解战略和策略:制度安排、组织和认知心理。

四、有组织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逻辑:“搭便车”的消解战略和策略

   对于如何克服行政参与中“搭便车”现象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大体呈现出三个层面的解决办法:制度层面、组织层面和认知层面。制度层面解决如何构建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集体行动的规则供给;组织层面解决单个的行动者为何以及如何组织起形成有组织性的力量来实现集体物品的供给,其中包括组织形成动力机制、组织合作中的权力影响、资源动员等方面;认知层面是组织逻辑和制度供给的文化维度,是后两者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机制,如果说制度层面是集体行动的宏观系统环境,组织层面是集体行动的中观描述,那么,认知层面则是一种聚焦于个人层面的微观机制。

( 一 ) 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制度安排

   所谓制度安排,是指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 ——“ 搭便车 ” 现象,对集体行动的行动者作出的 便于合作 的 安排 。在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诸多制度安排中,以往研究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1. 利维坦方案

    利维坦方案实质是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契约的方案。即为保证集体行动的成功,用强制的方式来要求行动的参与者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因此,强制的方案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拥有权力的第三方的存在。由于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人面对集体物品的提供时搭便车现象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使得理性的个人 在多次重复博弈中发现,为使集体行动成功开展,必须让行动者以 契约的形式让渡出部分对其行动的控制权给第三方, 以 第三方强制实施契约 来实现。 (科尔曼 , )当第三方是国家时,集体行动就演变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契约的集权式的政府规制活动。强制的方案,最为典型的一个实例是张五常关于几个船夫雇佣一个监工挥鞭鞭笞自身,以保证大家一起用力的故事。 然而,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利维坦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谁来保证第三方强制执行契约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用船工的例子来说,就是谁又能保证雇佣的监工自己不偷懒呢。当然,在这个案例中,监工偷懒的几率很小,因为雇用他的船工人数不多,足以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督。但如果在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中,当监督存在困难时,强制执行的第三方就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因此,就不能保证集体行动的强制实行。因为,公正的执行契约本身就是一项集体物品,集体物品的提供必然面临“搭便车”现象的困境。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利维坦方案的实施“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 但现实中的第三方,往往可能因为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而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如对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者进行制裁而放过了搭便车者。因此,强制性的利维坦制度安排是需要付出包括获得信息、执行强制制度的成本,而这些成本 在 强制制度建构者的视野中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2. 私有化方案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要保障集体行动的成功,就要终结集体产品的集体产权属性,对集体行动的产权实行私有化(Demsetz,1976;O。Johnson,1972;Robert J。Smith,1981),其逻辑是将集体物品的供给按集体物品占有者人数进行分配,每一个参与者都拥有该集体物品的一份私有产权。这样以来,拥有私人产权的理性个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获得供给集体物品的最大激励。这种主张私有化的观点的最大困难在于集体物品本身产权模糊的特性。要把公共产权分割开来形成私有产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需要付出大量成本的事情,而谁来提供这些成本的问题被私有化制度安排的设计者忽视了。

    3. 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方案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总结上述两种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有别于利维坦和私有化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方案,从而走出了一条置身于国家和市场之外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第三条道路“。其核心观点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采取集体行动的博弈合约,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这一中心议题。在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条解决方案也并不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万能灵药,其自身也存在着集体成员不能有效供给制度,作出可信承诺以及对制度执行的相互监督等问题,因此,三种模型与其说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三味灵药,还不如说是在特定情况下有效但并不唯一的理想模型。这表明,大量集体行动的经验性案例实际的制度安排,要比任何简单的博弈模型更复杂,需要我们用一种权变的观点来解释问题,并在经验案例的检验中不断完善我们的理想模型。

   原子个人的行政参与活动往往因力量单薄,而不被政府当局重视 , 行政参与常常以失败告终。有组织的行政参与集体行动却能有效的增强参与个体的力量,形成与政府当局 抗衡 的局面,从而为影响政府活动提供前提基础和保证。将原子化的个人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的力量需要首先解决原子化个人为什么会组织起来参与集体行动的动力问题。这涉及到集体行动的目的问题,行政参与作为一种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活动来实现自身利益或避免利益受损的一种集体行动,其实质是一种集体物品的提供过程。行政参与的结果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这种资源“指的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 正因为行政参与的结果是一种很难排除资源系统内的所有者即使不付出任何成本也能无偿享有的集体物品,系统内的成员就没有动力或激励来提供这种集体物品,“搭便车”行为由此形成。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使集体行动的行政参与活动很难实现,此困境之一。其二,由于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动力不足,因此,要实现成功的集体行动,其中一种有效的方式是在资源系统内的所有“占用者” 中间形成一个契约,占用者承诺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但问题是这个契约的形成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物品的提供,因此,按照奥尔森的逻辑,理性的个体在面对集体物品的供给时,会产生搭便车现象。这就成为集体行动的二阶困境。 其三,旨在约束个人的集体行动契约的执行需要依靠集体成员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承诺机制来维系,否则“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即只要有机会,所有其他占用者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 然而,长期、稳定的承诺却不是可以自行的,契约的执行需要付出成本。而这些成本又有谁来承担,这本身就是一个困境。其四,对集体行动的监督是集体行动的又一个困境。谁来监督集体行动以及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不断追溯的问题的解决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然而,又有谁会有动力提供这种成本呢?

二、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组织逻辑

     “集体行动或有组织的行动,而非自发的行动,从来都不会毫无代价,抑或没有意义:人们几乎不会仅仅只是为了玩乐而从事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始终相当于一种反抗自然的联合行动,这一联合由面对诸种实际问题的人们构成,这些人如若彼此之间不进行合作,就无法解决自己面对的问题。” 因此, 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离不开组织的存在。而关于组织的任何理论在本质上都是交叉学科的思想,抑或是跨学科的思想。虽然组织位于为数众多的学科交叉点上,但是所有这些学科都出于不同的原因,关注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研究。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关注组织中个人心理的发展与个人社会化的过程。经济学、管理科学力图找出更好的理解组织形式发生和发展的方式,以利于在企业决策中能够把握组织的结构以及它们内在的活力,其目的在于展示和分析在决策者的实际的、可观察到的行为与企业和决策的规范性理论之间存在的诸种差异。政治科学和行政学关注于科层制结构及其运行逻辑,并分析制约科层组织的诸种制约力量,其目标在于更好的制定公共政策并加以执行。最后,社会学研究社会的诸种机制,这些机制同时为作为集体行动特定形式的组织的创建和维系提供建议。我们在这里研究的组织,聚焦于将组织既是一个实体,也是一个过程,既是制约集体行动的环境,同时也是集体行动的结果。因此,更多的是以一种社会学视野来考察集体行动的组织逻辑。总之,“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与力量。” 正是组织这种前提条件的地位,让我们必须对集体行动进行组织维度的思考。传统的组织理论基于如下三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其一,组织具有工具性本质,即组织是为实现确定的目标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其二,组织具有统一性和凝聚力,组织被构想成一种同质性、团结一致的整体;其三,组织有一种清晰的,没有歧义的、划分明确的正式边界,这种边界将组织内在功能与外部事件区别开来的同时保证了外部事件对于组织内部不造成任何压力。 组织的这种古典主义工具论观点,已经不再能够应对任何严肃的追问和质疑,经验的案例研究将组织的工具论观念进行“解构”,并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组织理论,其基本假设变为:第一,人类行动,并非都是绝对理性的,组织就像个体一样,同样是一种情感和计算的复杂组合体;第二,所有组织都具有至少是潜在的无序特征,这些冲突源于诸种离心力的趋势,破坏组织的凝聚力和团结;第三,组织的边界具有人为构建的特征,并且这种边界在不断与外界的交换过程中而趋于不稳定。 组成组织中的个人的有限理性以及组织所处于的不确定的环境和具体组织者行动能力的差异,使得研究组织的集体行动问题必须采用一种权变和系统的观点,针对具体的行动者个体特征、行动的外部环境以及行动中的权力关系结构,来研究集体行动的组织逻辑。因此,这也在研究方法论上提出了要求,即任何主观构建的一般化模型都是不科学的,而运用一种经验观察的方法来聚焦于具体的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发现有组织行动的内在逻辑。

     ( 一)组织规模与集体行动:小规模有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效性

     以研究集体行动而著称于世的 奥尔森 ,其 解决集体行动搭便车问题的方法 其实质 是一种组织层面的理论。其基本思路是,集体行动追求的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所提供的只是一种集体性激励(collective incentive),既然集体性激励不足以让一个理性的人为了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那么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就很有必要。所谓选择性激励就是,如果你不参加某一集体行动就不能得到或将失去东西。主要有三种机制:其一,“小组织原理”。当一个组织规模较小时,大家对某个成员是否参加了集体行动都很清楚,如果一个成员不参加该集体行动,就不能得到其他积极参加行动的人所得到的奖励,甚至会被组织边缘化。其二,“组织结构原理。其核心思想是,如果一个组织很大,那就必须分层:分层的目的是将大规模的组织分割成许多小规模的组织以至于组织成员之间能达到可见的程度,这样就达到监督的效果,因而又回到的了“小组织原理”。其三,“不平等原理”。即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从而让多劳者多得,产生选择性激励的效果。

    组织的性质同样影响到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欧伯箫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运动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理论(Obershall 1973)。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一个社会的社会运动动员潜力:一是社会的组织形式及其强度,二是社会的整合力强度。欧伯箫理论的一个重点是对社会整合力的强调。社会整合力高,运动可能性就低;社会整合力低,运动可能性就高。但其认为社会组织赵鼎新认为,组织在一个具体社会运动中的微观动员过程中确实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一个有着有效的中层组织的社会将比大众社会经历多得多的社会运动,但如果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那么有效的、多样性的中层组织实际上也减少了全民大动员的可能性。

    (二)组织行动的制约与战略:对任务环境的依赖和对依赖性的管理  

   有组织的集体行动,一个首要条件是这个组织要生存下来,而要在既有环境下生存下来,首先要解决合法性问题。这里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即是一个制度化组织, 或者说,组织必须获得其任务环境中的领域认同。 无论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都无法不依赖其他任务环境而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来行动。一个行政参与的组织,其面临的任务环境就可能涵盖以下几方面:(1)管制团体(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2)竞争者(其他类似的致力于从政府机构获取资源和利益的其他组织);(3)合作者(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正因为组织行动对上述任务环境存在依赖性,因此,这些任务环境要素对该组织拥有了权力,相反,当组织对这些任务环境要素的依赖性降低到不受其控制时,组织就拥有了对任务环境的权力。正如爱默森所指出的,依赖可以被看作是权力的反面。一个组织相对于其任务环境内的要素的权力,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组织有能力满足该要素的需求并且将这种能力垄断。

    对于行政参与的组织而言,行动的任务环境要素制约了其行动,因此,这些组织如何减少对任务环境要素的依赖性成为组织集体行动成功实现的关键。为了避免为任务环境的要素所役使,组织必须战士其减少该要素面临的不确定的能力,并且承诺交换这种能力,因此,组织的集体行动发展出有利于合作的战略。行政参与的实质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公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争取更多的利益而,政府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行政参与组织的主要任务环境要素是政府的管制。在以往的研究中,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合作战略备选方案:订立契约、管理层外引和结盟。订立契约指通过协商就未来的业绩交换达成一致。既包括正式司法实体认可的协议,也包含那种基于信任和信念的协议。行政参与的组织与政府之间协商达成协议,前者承诺其集体行动不损害秩序且依法行动,后者承诺将该组织参与的目标和意愿囊括进其行政决策中,并产生实质性的有利于该组织的利益。“管理层外引由塞尔兹尼克(Selznick,1949)定义为一个将新的要素吸引到组织的领导层或者决策结构中的过程,藉以转移对于组织的稳定性或者生存的威胁。” 如引入政府机构的一个管理人员作为该组织的代表。这样组织行动的合法性将得到增长,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管制结构对组织行动施加影响。“结盟指与环境中的一个或几个组织合并或者共同投资。” 结盟的战略一般在行动组织对其任务环境的权力控制上不稳定或不够有力的情况下使用。如单个组织对其利益的表达不足以因其政府当局的注意时,可以寻求与追求近似或相同目标的其他组织成员结盟,从而提高其与政府对话的有效性。

    以上分析了组织行动中任务环境的制约和相应的化解战略,那么,是什么推动了组织集体行动克服这种制约而采取相应的战略呢?这涉及到组织行动的动力问题。

    (三)组织行动的动力:权力与利益

     为解决集体行动动力不足的问题,奥尔森提出“选择性激励”与“强制”这两种解决办法 。 “选择性激励”是指对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人实行区别对待。对积极参与者给予奖励,而不参与或不积极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人实行惩罚。“选择性激励”的手段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来自于集团社交性的压力或奖赏。两种不同的激励手段,适用于不同的集团。前者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则只适用于社交压力可及的小集团内。社交性激励“……很难适用于大型集团,除非这种大型集团系由许多开展社交活动的小集团联合组成。但一般不大可能把大部分以集体利益为目标的大型集团划分为若干小型的、能在其中开展社交活动的子集团,因为多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保持与一大批朋友或熟人的联系。” “强制”是奥尔森提出的第二种解决集体行动动力不足问题的方法。强制性的迫使集体成员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这跟“利维坦”中央集权的解决方案本质上是一样的 ——利用权力来使组织成员采取集体行动。 不同的是此处着眼于组织激励的层面,而“利维坦”方案是一种制度安排。奥尔森举了“工会”的例子,认为,工会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集体行动的组织手段。工人被强制性的要求加入工会中,因而,工会在争取更多的福利或更少的工作时间的集体行动时,工人是强制性的要求参与其中的。 权力与利益是组织行动的根源,无论是迫于强制性的权力,还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参与组织行动,集体行动要成功开展,需要解决一个行动能力的问题,即要具备基本的资源动员能力,也要有能约束组织内部参与者参与集体行动的能力。

   (四)组织行动能力:资源动员与内部控制

    麦卡锡和左尔德发表了《社会运动在美国的发展趋势:专业化与资源动员》一文认为,社会运动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增多,并不是社会矛盾加大了或者是社会上人民所具有的相对剥夺感或怨恨感增加了,而是社会上可供社会运动参与者利用的资源大大增加了。而这是在美国二战后的持续繁荣造就了一个名副其实的中产阶级国家的社会转型带来的影响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其一,人们手中的可供支配的时间增多了。其二,社会上能被社会运动组织所利用的钱财资源变多了。梯利的动员模型也论证了组织动员能力对集体行动成功实施的作用,认为,要把群体利益转化为一个集体行动的动员能力,组织力量是关键。一个群体的组织程度取决于两个因子:一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同质性)和该群体内部人际网络的强度(catness和netness)。同质性既指客观群体特征也可指一个群体内成员的主观自我认同感。总之,一个群体成员的共同特征和群体内部联系越大,该群体的组织能力越强。

    如果说组织动员能力解释了组织(群体)利益转化为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那么组织的内部控制能力则是其确保行动的合法性,进而获取组织行动的成功的外在保障。上文在论及集体行动的制约时,强调了组织对任务环境的依赖性,而要减少这种依赖性除了利用合作的战略来提高行动的成功率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借助于组织内部的设计,组织设计的关键因子就是组织动员能力和组织内部控制能力的增强。其中组织内部控制能力的提高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其一,纪律。纪律严明是组织依法行动和一致行动的保证。其二,共识。达成共同认知的观念将有助于组织成员为了一个共同的信仰而一起使劲。前者实质是强制权力的运用,需要付出成本,而成本的负担可能导致搭便车的困境,后者是一种共意对行动的协调机制,成本较低,但形成共意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或共同经历和认知,这只有在同质性较强的组织成员间才比较容易达成。

    从上文中,我们论述了集体行动在组织层面的行动逻辑,换言之,论证了集体行动的组织逻辑。从组织的规模、组织的制约和化解战略、组织的动力和组织的能力四个维度形成了一个解释模型。需要指出的是,四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是:小规模的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效性高于大规模的组织,这是奥尔森的主要逻辑,组织的制约、动力、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将集体行动的组织看作一个在特定任务环境中的行动领域,在某些动力因素的驱使下完成的,而在克服了行动的制约和解决了行动的动力机制后,集体行动并不必然能成功,因此,还必须加上一个行动能力的必要条件。由此,四者之间的逻辑可概述为,组织成功开展集体行动的四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四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 集体行动的认知心理逻辑

     正如 罗伯特·帕特南(R. Putnam)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所言,“对于公民共同体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社会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合作”,而公民参与和“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在公民共同体中,公民组织蓬勃发展,人们参与多种社会活动,遍及共同体生活各个领域。公民共同体合作的社会契约基础,不是法律的,而是道德的”。 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逻辑分别从宏观和中观的层面探讨了克服公民行政参与中“搭便车”现象的途径。方便合作的制度安排从一个结构层面指明了有利于集体行动开展的制度环境,为方便执行制度安排,减少集体行动制度执行中的交易成本,组织应运而生。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是否是解决集体行动“搭便车”困境的充分条件呢?或者说, 制度安排解决了有助于公民集体行动的激励问题,组织则使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得到实现和落实,但是,集体行动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公民会联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是什么触发了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 社群共同体和社会资本理论告诉我们,集体行动中合作的达成是由一种文化机制触发的,换句话说,诸如“信任、惯例和网络”等社会资本存量的存在以及一种社群共同体的意识是触发人们行动起来以解决集体行动中“搭便车”问题的。

  (一)社会资本与集体行动的关系:是社会资本促进了组织合作还是组织合作创造了社会资本 

    对于集体行动的文化维度的研究,以社会资本理论与社群共同体理论为代表。社会资本与社群共同体理论的贡献在于开辟了一条有别于理性主义的集体行动的研究维度,认为,一种诸如信任、规范以及合作网络的非制度因素存在于社群共同体中并对集体行动共同意识的形成,进而采取集体行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罗伯特 · 帕特南 认为, 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的建立有利于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的成功。帕特南(Putnam,1996)将社会资本定义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社会资本内生在人们关系的结构中,一个人要拥有社会资本就必须与其他人有联系,正是在这些不断联系的过程中产生社会网络、社会关系和信任等,从而形成社会资本。这种从社会组织和契约关系来寻求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新途径集中在帕特南考察意大利南部城市民主运转良好的原因探寻 而 得出的结论 中 ,他强调信任、互惠合作和网络化的社会组织累积“厚的”社会资本;受社会有机体理论和文化的自然演进思想的影响,强调传统、文化、习俗等路径依赖的影响,强调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 基点 并修正僵化的正式制度;不提倡政府过多的直接 干预 ,仅从间接角度改善制度形成的外部环境。这是与早在19世纪,托克维尔考察美国的民主得出的结论是一脉相承的,他谈到“结社的艺术”和“公共精神”的积极价值和美国人通过自愿结社来抵消过度个人主义的倾向,从而在普遍形成的各种社团组织中,使原子化的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与政府抗衡的社会基础力量。“那种有利于促进一个健康的民主和经济的信任的基础本质上并不是社区的存在,而是组织的发展。事实上,他想强调的是,自利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的出现,这些制度安排使可能的商业合作出现,而正是从这些商业合作中个人学会了彼此信任。只有在那时他们才更普遍地认识到了在自愿范围内组织的价值和信任的价值,在这些制度出现之前,托克维尔暗示,信任几乎没有基础并因此使合作的空间不能正常开发。 与帕特南不同的是,托克维尔的论述认为,社会组织创造了社会资本,而前者的因果逻辑正好相反。

   (二)社会资本促进集体行动实现的机制

   在社会资本与集体行动的关系的论述中,林南则是 从社会学的视角讨论了社会结构与集体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他 将社会资本定义为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本。在这个概念中,社会资本可以操作化地定义为行动者在行动中获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因此,林南把社会资本也称为“社会网络中被动员起来的资源”。(林南,2001)社会网络中蕴含着的资源,并不能够自行产生资本投资效果,而只有当这些资源依托社会网络的存在被动员起来的时候,也就是当社会网络中的这些资源被人们在有目的的情感性行动或工具性行动中所摄取的时候,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源才能够被成为社会资本。 那么, 社会资本为什么会增强集体行动的效果呢?一般有四种解释:第一,它促进了信息的流动;第二,这些社会关系可以对代理人(如组织的招聘者或管理者)——他们在涉及到行动者的决定(如雇佣或晋升)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施加影响;第三,社会关系可以被组织或代理人确定为个人的社会信用(social credentials)的证明,部分社会信用反应了个人通过社会网络与社会关系——他或她的社会资本,获取资源的能力;最后,社会关系可以强化身份和认同感。集中讨论集体行动中的个体获得行动成功的关键社会资本。 此外,林南进一步提出了 地位强度和位置强度命题。地位强度命题假设,在等级制结构中的既定初始位置部分决定着一个人获得好的社会资本的可能性。哪些有好的初始位置的行动者往往能够在获取社会资本上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与此对照,(网络)位置强度命题假设了个体行动可以带来收益。 林南的研究描述了社会资本影响集体行动的实现机制,使帕特南提出的“社群共同体所具有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存量促进集体行动”的命题进一步得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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