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通风设计: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40:07


  政  部、财  政  部 、粮  食  部

 

民(1981)优106号

 

 

 


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粮食厅(局):

    为了保障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生活,并有利于今后动员民兵民工参战,现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年6月25日国发(1979)161号《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每月不超过当地1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二、在乡的特等、一等参战残废民兵民工,本人的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在乡参战致残二等残废民兵民工,生产队分配的口粮每月不足35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粮补足。

    三、在乡的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时,所需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民政部门在优抚事业费内开支。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路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解决。

    四、在乡的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社队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本队社员的水平。

五、本通知自1982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