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限行通知2017:询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34:35
  更新时间:2008-08-05 09:13:09

  制作询问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和调查取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办案人员必备的基本功。高质量的询问笔录对认定案件事实、分析案件原因、确定案件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总结,努力制作出完善、可靠、缜密的询问笔录。在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拟结合来凤县工商工作实际,就基层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浅显的阐述。 

一、目前询问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办案人员凭主观臆断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下定语;进行询问前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仅由一名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对二名以上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只有一份询问笔录;在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时再进行询问取证等。
    二是格式不标准。有的该填写的内容不填写,如询问时间、地点;有的签名不规范,如二名办案人应分别签名,但笔录上的签名却为同一个人的笔迹;有的询问结束语与被询问人签名不符格式要求,如在询问笔录结束后空留数行;骑缝手印不符全要求。
    三是询问内容有误。主要表现为询问不完整、不彻底、不规范,甚至自相矛盾,丧失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关联性。主要应弄清的问题(“五何”要素即何人、何地、何事、何因、何果)未询问清楚。如在无照经营案中,现场拍摄的照片与当事人陈述的实际不一致,甚至与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相差甚远,同时也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从而使案件缺少定案的直接证据。
    四是询问时间不及时。一旦询问时间与现场检查时间间隔过长,容易为当事人掩饰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如在办案过程中因节假日没有对当事人及时询问,当事人往往会毁灭证据,与其它涉案人员及相关证人串供,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阻挠办案等,不利工商办案。
    
二、询问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及时询问的原则。及时询问是由案件特点决定的,是提高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措施。对案件当事人、证人都要及时询问,以尽快取得询问笔录。这是因为:第一、案件刚发生,当事人和证人对案件事实记忆犹新,能提供比较真实的陈述和证言。第二、可防止干扰,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既可防止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证人之间相互串供,也可防止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又可在案件责任未确认前打消当事人趋利避害的思想。第三、能迅速查到案件证人。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案件当事人及时询问,尤其是有潜力可挖的大要案能在现场询问必须在现场询问,确保在第一时间获得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为进一步的询问提供保证。
    二是个别询问的原则。询问当事人时要坚持个别询问的方式,询问时无关人员、特别是案件相关证人不得在场旁听。因为一旦当事人的询问内容泄露,再查证其他人时易造成人云亦云的效果,干扰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询问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一般情况下要把当事人安排在比较安静的室内场所,一般应要求当事人到工商分局或所里办公室制作笔录。
    三是证据关联的原则。任何案件的发生是个完整的过程,案件证据也需要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当事人的陈述与辨解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其他证据的疑问也需要当事人的辨释与认可。只有如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才能不违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因而,询问当事人不仅仅是当事人如何说如何记的问题,也不仅仅揭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而要利用证据来揭示矛盾、解决矛盾,使取得的各种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从而得出唯一、明确的结论。
    四是合法有效的原则。制作询问笔录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由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导致取得的证据无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上述内容明确了询问当事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要求。我们必须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否则轻则导致证据无效,重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为制作一般性案件询问笔录的重点,但由于实际个案各有特点,办案人员要遵循原则,灵活运用,不要死啃教条。

    三、提高询问笔录水平的几种方法
    一是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可以在询问前先草拟一份询问笔录提纲,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违法违规的目的、动机、手段、经过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以及如何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涉及法律法规的知识,做到心有成竹,临场老练,处境不慌,游刃有余。
    二是在询问中正确使用证据。当事人往往在趋利避害意识的支配下,不如实陈述,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想尽办法,促使其讲真话,适度使用证据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即当事人陈述案件后,其陈述的内容存在虚假与矛盾,办案人员可适度地将获取的证据予以显示,点出其矛盾,迫使被询问人如实陈述。使用证据手段要处理好二个问题,首先要掌握好证据使用的时机。一般在当事人结束案件陈述且其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时;或者当事人存在抗拒或者侥幸心理,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进行狡辩时。其次,要掌握好使用证据的质量与数量,只能少量使用真实客观的证据。如证据使用过多不仅有诱供嫌疑,而且也可能使当事人因摸清办案人员底细而不彻底陈述;要慎用不确实的证据,否则当事人会认为办案人没有掌握案件事实,容易增强抗拒心理,导致陈述不实。
    三是在询问中善于发现和利用矛盾。换言之,就是要发现当事人陈述内容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该陈述内容与其它证据之间的矛盾,并利用这些矛盾迫使当事人如实陈述。利用矛盾的前提是发现矛盾,通常可以借助看案卷、观脸色、听陈述、问疏漏、查证据等方法发现矛盾。利用矛盾的核心是分析矛盾,分析矛盾一要弄清矛盾的原委,那些与客观事实相符,那些脱离客观事实。二要搞清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定要心中有数。
    四是在询问中适时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教育不仅是询问技巧,还是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询问时加强说服教育,打消其顾虑、摧毁其防线,促使其如实陈述,是常用的办案技巧。这要求询问人有较高的素质、雄辩的口才、老到的经验和充足的耐心。要在查清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向其说明此违法行为与案件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为当事人以后接受责任认定、接受案件处理打好基础。常用的载体有法律教育、公德教育、案例说法等等。
   
四、制作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是查证时间。一般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理决定应在90日内完成,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如在延长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报案件审查委员会批准,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询问应在立案的同时进行,以掌握办案调查取证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权利告知。询问人在询问前必须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有陈述与辩解、拒绝回答本案无关问题、申请回避等等权利,并在笔录上注明。
    三是询问方式。对当事人的询问应个别进行,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询问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的证人或者外国人、少数民族公民时,应安排监护人或翻译在场,并在笔录上予以说明。
    四是笔录格式。要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式的询问笔录,首页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续页右下方必须填上阿拉伯数字,办案人员分别在笔录上签署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在询问结束后要审查笔录,在笔录结束处书写“以上记录共**页我已看过,记录属实”字样,并逐页签名、捺手印。监护人和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结束处签名。笔录上涂改部位要由被询问人捺印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应由其签名捺印,办案人收到后在其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以上只是本人在实际办案中的一点体会,与各位同仁交流。不妥之处,多多海涵!错误之处,敬请赐教。  
                       
                                                                        张成茂
                                                                     二00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