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s2.0介绍:山东省民兵奖励抚恤暂行办法(节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27:19
山东省民兵奖励抚恤暂行办法(节录)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条 为发展民兵开展群众游击战争保卫家乡及激发其对敌斗争热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兵系指青抗先基干队游击小组等不脱离生产及半脱离生产之人民武装。
第三条(略)
第四条(略)
第五条(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 凡民兵因作战或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团体任务进行战斗致负伤者,应在当地或就近医院、卫生机关、公营药房及时免费治疗,政府应派员慰问,其残废者依左列规定办理之。一、一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三百元。二、二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二百元。三、三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一百元。
第八条 民兵因参加配合军队作战和游击活动或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等进行战斗致光荣殉国者,应发给公葬费二百元,并一次发给善后抚恤金四百元。
第九条 民兵负伤致残废不能从事劳动或作战牺性,其家庭生活不能维特者,除给子抚恤金,并由政府设法为其个人或家属介绍适当职业。
第十条 本办法之奖励抚恤由县政府会同县武委会执行之。
第十一条 其他一切奖励得由各级人民武委会呈请政府另行给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修改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临时参议全通过,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