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违章只罚款不扣分:逻辑思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5:44:50
逻辑思维
一、逻辑的历史
二、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
三、逻辑思维概念
四、特征和方法
1、特征
2、方法
五、思维过程
1、分析与综合
2、分类与比较
3、归纳与演绎
4、抽象与概括
六、逻辑证明的两种方法
1、直接证明
2、间接证明
3、举例
七、阶段分层
八、培养逻辑思维
九、什么是辩证逻辑 

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它是作为对认识着的思维及其结构以及起作用的规律的分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它是人的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

一、逻辑的历史

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   

logic 最早被清末的严复翻译成中文“逻辑”,主要是音译,后由中国传入日本,但在日语中则注明只是对logic的注音,logic在日语中的正式汉语翻译词为“论理”。   

logic 另外有个很好的意译译名“理则”,称为理则学,这是由牟宗三先生翻译所作,比早期的逻辑翻译更符合logic 的英文定义与拉丁词源。

二、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

从狭义来讲,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或抽象逻辑,是指人的抽象思维的逻辑;广义来讲,逻辑还包括具象逻辑,即人的整体思维的逻辑。随着对称逻辑学的建立,人的整体思维规律被发现,狭义的逻辑将被扬弃,逻辑将单指广义的逻辑;人类逻辑史也将不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而是从中国《周易》的“天人合一”思想和思维方式开始。在对称逻辑学的范式中,中国古代文化不是缺乏逻辑,而是人类逻辑学的真正源头。   

整体上,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有时逻辑和逻辑学两个概念通用。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具象逻辑—抽象逻辑—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对称逻辑三大阶段。对称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是辩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逻辑学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学就是对称逻辑的概念、范畴与范畴体系,由我国著名学者陈世清先生创立。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天与人、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就是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的思维方式就是和谐的思维方式,和谐的思维方式是与和谐社会对称的思维方式。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既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悖论”,是对称逻辑学产生的催化剂。“悖论”的出现说明原有的逻辑和逻辑学的不完善,说明对称逻辑学的产生是逻辑与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以上内容摘自:《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陈世清著,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1)

三、逻辑思维概念

逻辑思维是指符合某种人为制定的思维规则和思维形式的思维方式,我们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遵循传统形式逻辑规则的思维方式。常称它为“抽象思维”或“闭上眼睛的思维”。

逻辑思维是人脑的一种理性活动,思维主体把感性认识阶段获得的对于事物认识的信息材料抽象成概念,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并按一定逻辑关系进行推理,从而产生新的认识。逻辑思维具有规范、严密、确定和可重复的特点。   

同形象思维不同,它以抽象为特征,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分析思考,通过事物的具体形象和个别属性,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来概括地、间接地反映现实。社会实践是逻辑思维形成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实践的需要决定人们从哪个方面来把握事物的本质,确定逻辑思维的任务和方向。实践的发展对于感性经验的增加也使逻辑思维逐步深化和发展。逻辑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概括的反映,它凭借科学的抽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自觉性、过程性、间接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逻辑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逻辑思维方法主要有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以及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等。

逻辑成为一门科学,那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这恐怕怀疑的人很少。我们知道亚氏并没有把他的研究叫做“逻辑”,但他明确指出他的研究对象是“三段论”,而这是关于从一个真的前提“必然地”推出一些结论的科学。他的三段论有两种,一是蕴涵三段论,二是归纳三段论。前者我们不必说,后者实际上是一种完全归纳,因而也是演绎性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逻辑”,就是关于“必然推理规则”,或“必然证明或论证规则”的科学。他尽管提到过简单枚举归纳,但并不是从“逻辑”意义上来说的,只是为了和“逻辑”进行对比而从论辩的意义上而言的。   

从词源来说:赫拉克利特最早使用logis也是指语言中体现的“客观次序”,也是在“必然”意义上讲的。因此,“逻辑”的本义不仅仅是指“推理规则”,而且是指“必然推理规则”。逻辑学和其它学科分科的意义,实际上就在这里。如同当今中国许多人指责经济学没有研究“生产力”一样,硬要逻辑学去研究它的内容是否为真,本来就不合分科的原理。如果逻辑学什么都可以研究,就应该叫“知识学”。

四、特征和方法

1、特征   

概念的特征:内涵和外延。   

判断的特征:一是判断必须对事物有所断定;二是判断总有真假。

推理的特征:演绎推理的逻辑特征是:如果前提真,那么结论一定真,是必然性推理;

非演绎推理的逻辑特征是:虽然前提是真的,但不能保证结论是真的,是或然性推理。   

2、方法   

A 定义   

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式。是用简洁的语词揭示概念反映的对象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定义的基本方法是“种差”加最邻近的“属”概念。

定义的规则:一是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同;二是定义不能用否定形式;三是定义不能用比喻;四是不能循环定义。

B 划分   

是明确概念全部外延的逻辑方法,是将“属”概念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种概念。划分的逻辑规则,一是子项外延之和等于母项的外延;二是一个划分过程只能有一个标准;三是划分出的子项必须全部列出;四是划分必须按属种关系分层逐级进行,不可以越级。

五、思维过程

1、分析与综合    

分析是在思维中把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或因素,分别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

综合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部分或因素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

2、分类与比较   

根据事物的共同性与差异性就可以把事物分类,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归入一类。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归入不同的类。

比较就是比较两个或两类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通过比较就能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   

分类是比较的后继过程,重要的是分类标准的选择,选择的好还可导致重要规律的发现。    

3、归纳与演绎   

归纳是从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性的。

演绎是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结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性的。   

4、抽象与概括   

抽象就是运用思维的力量,从对象中抽取它本质的属性,抛开其他非本质的东西。

概括是在思维中从单独对象的属性推广到这一类事物的全体的思维方法。

抽象与概括和分析与综合一样,也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六、逻辑证明的两种方法

1、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就是从论据的真实直接推出论题的真实的一种证明方法。

2、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又称反证法,它是通过证明反论题的虚假,从而判明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真实的一种证明方法。   

运用间接证明方法进行证明,一般有三个步骤:(1)设立反论题即与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相矛盾的论题;(2)证明反论题是虚假的;(3)根据排中律,推出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的真实。从间接证明的这个特点来看,间接证明实质上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的运用,即从否定反论题真实,而推出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真实。可见,为了进行间接证明,最关键的是要证明反论题的虚假(即否定反论题的真实)。为此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归谬法和穷举法。   归谬法是一种先假定反论题为真,并从中引出谬误的推断,然后,根据假言推理的否定式,从否定谬误的推断到否定反论题的真实的一种方法。既然否定了反论题的真实,那么,根据排中律,自然也就证明了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是真实的。还有一种经常运用的反证法是穷举法。穷举法就是列举出除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外还可能成立的其他各种不同论题,然后根据事实或推理将这些不同论题一一予以否定,从而证明我们所要证明的论题为真的一种方法。可见,穷举法实质上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和完全归纳推理的联合运用。   

3、举例 

在巴基斯坦影片《人世间》中,女主人公拉基雅的丈夫恶贯满盈,最后被人枪杀。凶手是拉基雅?拉基雅确实是开了枪的呀!老律师曼索尔把这个善良的妇女从绝境中解脱出来。这位正直的律师根据充分的理由证明了拉基雅不是杀死她丈夫的凶手,她是无辜的。曼索尔是这样证明的:   

如果拉基雅是凶手,那么她手枪中的五颗子弹必然最少有一发打中了她的丈夫。而现在经过现场检查,她手枪中的五发子弹都打在对面的墙上,打在墙上,当然没有打中她丈夫。再有,如果拉基雅是杀死她丈夫的凶手,那么,子弹一定是从正面打进她丈夫的身体的,因为拉基雅是面对面地对她丈夫开了枪。但是,经过法医检查,尸体上的子弹是从背后打进去的。   

在这个例子中,老律师曼索尔用了两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通过这两次演绎论证,证明了"拉基雅不是凶手"这个论题。逻辑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要培养儿童的智力,就要注意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七、阶段分层

儿童思维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动作思维阶段、具体形象思维阶段和抽象逻辑思维阶段。

不到三岁的孩子以动作思维为主,思维在动作中进行。孩子最初的动作往往是杂乱无章、漫无目的的,以后在不断的操作过程中了解了动作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例如,一岁的孩子看到桌子上的娃娃,想拿可够不着,他就会一边叫一边无意识地抓桌布,结果娃娃随着桌布被拉过来了,孩子以后就学会了借助别的东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岁的孩子拍球时,开始是乱拍,不了解自己的动作与球弹球的关系,经过学习和训练,他逐渐理解了其中的关系,学会了正确的拍球动作。在这一时期,对孩子的动作、运动训练很重要,因此,训练孩子的爬行、滚翻、蹦跳等平衡协调能力以及捏橡皮泥、摆积木等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活动有助于孩子的思维发展。相反,限制孩子的活动,只让孩子看电视、玩玩具、玩游戏机则会影响孩子的思维发展。

三到六岁的孩子具体形象思维占优势。他们缺少立体感和空间感,不信,你拿两个同等

体积但形状不一的杯子,让他们挑出谁大谁小,他们肯定答不出。在做计算时,用苹果来举例子,就容易理解;用数字加减,他们就反应不过来了。在这个阶段,家长要注意增加孩子的经验,丰富孩子的词汇,多给孩子动手的机会。在孩子拆装玩具或积木时,帮助他们理解平面与立体的关系,和孩子玩图片分类和比较游戏,让孩子从具体中学会归纳和抽象,利用孩子的好奇心,经常向他们提出各种问题,引导他们去观察事物和现象等。有些家长和老师片面地、刻板地教孩子多识字、写字、计算等,对孩子的思维发展并没有好处。

六到十一岁是培养孩子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要培养孩子正确的思维程序和科学的思维方法。家长可以问孩子:“有一只大盒子,内有三只小盒子,每只小盒子里又有四只小盒子,那么,连大带小一共有几只盒子?”有些孩子就不能计算出来,因为他们顾此失彼,不能一步步考虑题目的结构,做出正确的计算。另外,家长还要培养孩子良好的思维习惯,要让孩子学会独立思考,不要给孩子现成的答案。   

孩子的思维能力是逐步发展起来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是在动作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孩子早期思维能力的培养训练非常重要。

八、培养逻辑思维

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有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理、论证等。

逻辑思维能力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培养

学习分类法把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东西根据某些相同点将其归为一类,如根据颜色、形状、用途等。父母应注意引导孩子寻找归类的根据,即事物的相同点,从而使孩子注意事物的细节,增强其观察能力。   

认识大群体与小群体首先,应教给孩子一些有关群体的名称,如家具、运动、食品等,使孩子明白,每一个群体都有一定的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让孩子了解,大群体包含了许多小群体,小群体组合成了大群体。如动物--麻雀。   

了解顺序的概念这种学习有助于孩子今后的阅读,这是训练孩子逻辑思维的重要途径。这些顺序可以是从最大到最小、从最硬到最软、从甜到淡等,也可以反过来排列。    

建立时间概念幼儿的时间观念很模糊,掌握一些表示时间的词语,理解其含义,对孩子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当孩子真正清楚了“在……之前”、“立即”或“马上”等词语的含义后,孩子也许会更规矩些。  

理解基本的数字概念有些两三岁的孩子就能从1数到10,甚至更多。但与其说是在数数,不如说在背数。应该把数字具体化,如“1个苹果”、“3个人”等。父母在孩子数数时,应多点儿耐心。让孩子一边口里有声,一边用手摸摸物品,逐渐过渡到眼睛“默数”。

日常生活中,能够用数字准确表达的概念,父母们尽量讲得准确。同时,还应注意使用“首先”、“其次”、“第三”等序数词。

九、什么是辩证逻辑

我们说,现代逻辑一般是把“归纳法”和“归纳逻辑”严格区分。同样,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也不一样。在黑格尔之前的应该叫辩证方法(而不是姚大志说的是什么逻辑),而在黑格尔这里的确是要用“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来建立“新的逻辑学”。因此,黑格尔所谓的辩证法就是指辩证逻辑。

他的思路主要有两个:

一、解决逻辑学的基础问题,即是用逻辑学来自己证明自己的前提为真(注意,绝不是从外面引一个什么“归纳法”来证明自己的前提为真),这就是一个圆圈式思维方式,而以前的逻辑则是直线性思维方式,所以无法具有反身性。

二、使得逻辑学不是建立在同一律,而是建立在对立统一律上。我们知道,在黑格尔时代,所谓“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这个根本前提本身是没有经过证明的规律,所以形式逻辑作为关于“必然性规则”的科学本身就是不必然的。如果把逻辑学建立在对立统一律上,就可

以说明同一律的根据,从而使逻辑学的各规则之间的相互推演真正具有“完全性”和“必然性”。就黑格尔说的这点而言,他试图创立的辩证逻辑的确可以说是比传统形式逻辑更高级。   

至于黑格尔这种思路是否就真能建立起了他的辩证逻辑,这个可以怀疑、探讨和研究。但是可以肯定,这里的逻辑含义也是从必然性来说的。黑格尔说:“辩证法...是在科学内容里由以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的唯一原则。”他就是要阐述这一“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的唯一原则”。   

因此,这里提醒一下其他参与讨论的朋友,就是“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区别不是在所谓“内容”和“形式”的区别。而是我们上面说的内容。所谓“形式逻辑”指的指逻辑学只研究逻辑常项,这点辩证逻辑也一样。作为一门科学不可能去研究那些变动无常、不可把握的东西。黑格尔说:“内容不如说是在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惟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且,那仅仅转化为一个内容显现的,就是形式本身。”因此,辩证逻辑也只研究“辩证逻辑常项”,即逻辑的形式。

辩证逻辑也是关于必然性规则的科学,因而和培根、穆勒的所谓归纳法没有什么关系。归纳和演绎(逻辑)各有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归纳主要用于搜索发现,逻辑用于证成;归纳研究在不充分条件下的可能过程,逻辑研究充分条件下的必然过程。因此,辩证逻辑恐怕很难建立在“归纳1...演绎1...归纳2...演绎2...”的基础上。硬要找一个公式,不如说是:分析...综合...。这里的分析和综合都是逻辑学意义上(如亚里士多德把他的三段论就叫作分析),而不是方法意义上的。方法意义上的这个公式其实在柏拉图的辩证法里面就已经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