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政养护:促进监狱执法公正工作报告 - 西西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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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监狱执法公正工作报告

默认分类 2007-09-08 13:16:34 阅读456 评论3   字号: 订阅

 

促进监狱执法公正工作报告

所谓公正执法,就是执法的过程和结果体现或符合公正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而言,公正执法,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执法程序的设置和执法过程的运作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参与人的权利和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为执法结果的公正奠定可靠的基础。简单地说,程序公正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排除了人们对执法之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实体公正,是指执法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公正的,或者说,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公正执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适用过程。

专项整改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监狱立足实际,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工作,坚持以强化民警公正执法意识为立足点,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为着力点,以促进民警执法公正为根本点,强化引导,统筹兼顾,妥善安排,扎实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思想发动,组织落实

省厅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监狱通过层层发动,营造氛围,健全组织,强化责任,确保了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先后召开了党委会、全监动员大会、基层监区和分监区民警会议等三个层次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省厅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整改活动的目标和具体整改方向,使民警深化了对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参与活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全监上下迅速掀起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这次整改活动与先进性教育活动衔接起来,妥善处理好专项整改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二、加强调研,凸现重点

为确保这次整改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市监狱管理局党委深入研究,加强调研,梳理出了需要重点整改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1.刑罚执行工作发展不平衡,执法随意性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执法凭经验办事、执法工作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

3.工作方法简单、执法责任意识薄弱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4.有的监狱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个别监狱还一定程度存在着罪犯超时劳动现象。

  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如何体现管理的强制性、惩罚性、科学性,如何适应社会的民主、文明、进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和正义,是监狱机关必须面对的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求实求准,追求长效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监狱管理局力求从源头上和机制上认清问题、分析症结、把握实质,提出程序公正。

什么是公正?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实质含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如果执法不公,其恶劣后果将是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危机;对监狱来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可能会摧毁千百次的说教。

监狱执法公正缺少监督,是不能实现的。目前监狱的监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大多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强。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狱、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为体现程序公正必须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从具体的方面着手,如编制罪犯手册,将罪犯从入监到出监,从劳动、学习到接受管理,从减刑、假释到处分、加刑等有关权利、义务进行浓缩,条理清楚,提高了执法透明度。不公正执法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控。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执法的透明度是衡量公正执法机制健全程度的标尺。执法公正,包括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和执法结果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破除执法神秘主义,是保证公正执法的重要机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首先,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这是当事人民主权利在诉讼领域的个体表现,是诉讼民主的要求,执法机关有责任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其次,要加强政务公正,保障执法具有较高透明度;再次,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非涉密的执法工作情况和公众关注案件的查办情况,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近年,一些监狱实施的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未采用公示通知的方式。

公示是在公众感官能够普遍感知的场所,用较醒目的方式(如张贴行政机关的决定或通知等),向公众明示并附以一定作为邀请的一种告知方式。作出公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示面对的相对方是公众,公示地点必须是一处或几处能为一定范围最广泛的公众所感知。实质上,公示是行政机关对公众发出的一种要约,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的要求公众参与某一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作出公告明示后,相对方参与与否,一般完全出于自愿。由自己决定是否参与,相对方有自由裁量权,体现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参与原则。但是,目前监督制度的到场人员却完全由监狱指定,“想来的人来不了,不想来的人接到通知必须来”。双方并非处于平等地位,参加监督的人员并非是他自己主动的选择,并非都是出于自愿的本意。监狱一般是通过书信或电话,在监狱减刑、假释会议前,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如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是公开公示的,主体双方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所以,监狱从最初的通知方式上,就已经违反公平、自愿、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2、 监督制度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无监督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序。

迄今为止,监狱减刑、假释会议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是由监狱按会议程序主持的。会议程序不同于行政法的权利保障程序。而监督制度是监狱以行政权力组织实施的,按照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它由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和调查制度来保障。相对方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相对方参与原则必然要求行政程序公开。

 

第**监狱将民警的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中,使各项执法程序合法、严密、规范,以此来控制民警的执法行为,使民警牢固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不在执法程序上犯糊涂,不在应尽的职责上搞变通,不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某私利,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执法者。从严把好对罪犯改造场所的调配、工种安排、计分考核关,防止“人情岗”、“关系犯”、“人情分”等问题的发生。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明知故犯的,根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并相应追究领导失察、失管、失职的责任,发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民警的惩戒作用,从而保障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

执法者在整个执法活动中是起关键作用的。提高干警的执法素质,保证执法公正。监狱没有一支懂法、公正执法、高素质执法的队伍,无法体现公平、正义。新时期,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将出现各种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学历高、知识型的职业经济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动向。总体犯罪将向集团化、智能化、流动化趋势发展。特别是社会底层人群由于心态失衡等原因造成的侵财型等暴力性罪犯也会增多,将给我们监管改造工作带来新的难度。

从法律性质上讲,“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是国家对公民最严厉的处分,它剥夺和限制了对于人类来说最宝贵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在现代社会,国家为保证刑罚在执行中不被滥用、误用和无效使用,都要求用法律严格规范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执法的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防止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公正执法的保障机制。

结语

有一句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毋庸置疑,监狱的执法公正与否对于法律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均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监狱机关的首要责任。可以说监狱的一切活动,都要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公正司法。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过程的最终效果,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因此,严格执行刑罚,是监狱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