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空气净化器: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评估方法及其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4:44:00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评估方法及其案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通过对我市106户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定向评估案例的分析与总结,毛利率评价和库存商品评价是针对于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核心方法。

一、毛利率评价

(一)毛利率是最优选择

纳税评估可概括为两大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评估对象的筛选环节,这一环节是最难的,也是最关键的,选户不准,接下来的工作则极易成为无效劳动,选户的标准就是筛选指标及指标值。第二个环节是核查,主要是入户核查,以核查结果来验证选户的准确性,具体的核查手段很多。具体到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定向评估实践的验证,毛利率是两个环节的核心之一。

(二)毛利率评价方法

毛利率评价的基本原理十分简单,即: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毛利率×适用税率。当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与根据纳税人的毛利率计算的理论税负率差异较大时,应初步将其视为异常,进入核实环节。在核实阶段,毛利率评价的主要辅助模型有两个:

1、综合毛利率与单位毛利率对比。将纳税人的综合毛利率与从进、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抽样取得的主营商品单位毛利率相比较,二者差异较大即为疑点,此辅助模型对商业批发企业尤为有效;

2、综合毛利率与综合费用率对比。将纳税人的综合毛利率与综合费用率比较,二者较为接近或综合毛利率小于综合费用率则为异常,此辅助模型对商业零售企业较为有效。

二、库存商品评价

(一)库存商品评价的必要性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前述我们所说的按毛利率计算的理论税负率是建立在实耗扣税法基础上的,因此纳税人帐面库存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较大,因此还需对纳税人的实物库存商品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修正按毛利率计算的理论税负率。

(二)库存商品评价方法

库存商品评价最直接的方法是实物盘存,但此方法费时、费力,且有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因此,在进行库存商品评价时,可参考一些间接方法。以下我们介绍两种间接方法:

1、常态(合理)库存法。企业持续经营,资金链的正常运转是一个关键因素,受资金能力、上下游企业等多方面制约,每一个企业都会客观地存在两个库存概念,一个是常态库存,即:支持其正常经营的库存商品存量水平;一个是合理库存,即:支持其仍能经营的最高库存商品存量水平。对具体企业进行库存商品评价时,应首先使用合理库存进行评价,当企业帐面显示的库存数据大于其合理库存时,直接视为异常,当企业帐面显示的库存数据小于其合理库存时,再使用常态库存进行评价,其帐面显示的库存数据应与其常态库存没有较大差异。那种长期且不断累高帐面库存的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符合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的。

2、往来科目核实法。货物实物的核实属实物链核查,往来科目的核实属资金链核查,与货物实物库存相对应的是往来科目中带有预收性质且未结转为销售收入的款项。这些款项存在问题时,大多为货物已发出、发票未开具、未结转收入、未结转成本、帐面库存虚高的情况。对这些带有预收性质的往来科目进行有甄别性的核查有时能够取得较好的评估效果。

三、商业企业细化分类的评估方法及有关案例

我们将106户定向评估案例细分归纳为商场超市类、食品饮料等批发类、汽车销售类、服装原料批发类、加油站、钢材批发类、化工材料批发类等24个类别,对各类别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了总结,形成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版及模版解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面以“商场、超市类”和“食品饮料等批发类”进行说明:

(一)商场、超市类

1、评估方法

本类别共有23个案例样本,是24个类别中样本数量最多的一个类别。汇总本类别的整体情况,商业企业产业链中可能出现涉及增值税的问题逐步清晰,这一产业链以商场、超市商业零售企业为核心,表现为三种关系:商场、超市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商贸批发企业、生产企业)间的关系;商场、超市商业零售企业与商户(出租柜台)间的关系;商场、超市商业零售企业与消费者间的关系。三种关系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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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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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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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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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种关系中,主要易出现商贸批发企业销售货物不作销、不计提销项税额、不结转成本,使帐面库存商品偏高的问题和商场、超市收取返利不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在第二种关系中,主要易出现商场、超市和出租柜台间费用的分摊问题和出租柜台销售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及商场、超市违规为出租柜台代开发票等问题;在第三种关系中,主要易出现商场、超市购物卡问题和由于消费者不索取发票,使商场、超市销售货物不作销、不计提销项税额、不结转成本,使帐面库存商品偏高的问题。

总结23个案例,通过评估,可以提炼出对商场、超市类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时的七个评估切入点:

(1)销售购物卡、购物券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购物卡、购物券的行为在商场、超市中普遍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中“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这一构成要件。

(2)收取供货商的专架费、促销费、店庆费、佣金等返利的处理。返利行为在商场、超市中普遍存在,但返利的具体名目却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调整,把握的关键是是否与销售货物的数量与价格有关。

(3)库存商品短缺较多。此类问题可见本类别模版中涉及的“1002万元库存短缺”,它与盘亏有些类似,但还是有不同之处,主要是短缺的理由。这一问题不是问题的结果,而是问题的开始,由库存商品短缺这一现象可以“挖”出更有价值的问题。

(4)纳税人收银系统与申报数据存在差异。在一些评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此问题,这说明,在对商场、超市的评估中,纳税人端的各类系统中记载的数据信息对评估有着较大的帮助作用。同时,如进入到评估的下一个阶段,即税务稽查阶段,这些数据信息将会成为有力的证据。当然,在评估阶段,这些数据信息还仅能算做评估资料,还称不上证据,因为评估只收集资料,而不具备取证职能。

(5)水、电和燃气费未按应税、非应税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当纳税人存在交纳两个或两个以上流转税税种时,都会出现费用分摊问题,对于增值税来说,则是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而商场、超市则是水、电费的费用分摊问题比较突出。

(6)商品的盘亏损失。有的案例反映出,有的商场、超市帐面经常出现商品的盘亏损失,是否应对应转出进项税额。这就涉及判定其损失是否属非正常损失。首先,应判断其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如不属于非正常,即为正常,但不能反向推论。判断时,建议多参考公允标准。公允标准就是大多数人认可的标准。

(7)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商场、超市存在较多的打折销售的情况,但打折到何种程度为“正当理由”,打折到何种程度为“无正当理由”,没有明显界定,例如:一些百元以上的商品打折后,以一元的销售价格进行促销等。与此问题对应的法规条款仅有《增值税条例》第7条,且该条款有“无正当理由”的规定,如何把握是关键。建议多参考适用公允标准。

此外,商场超市类纳税人较易出现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资金往来发票超范围使用、为租赁经营的商户代开发票、销售废包装物取得收入未计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认定后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实地核查环节可关注的要点。

2、有关案例:某超市有限公司

(1)企业基础情况

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金6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个分店,经营面积总计18004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百货、针纺织品、食用油、副食品、粮食、烟、酒、日用杂品等。管理部门有电脑部、商品部、人事部、财务部、综合部、收货部、客服部、收银部等。2006年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7978万元,实际税负1.14%。

(2)案头分析

①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2006年,该企业理论税负2.12%,实际税负比理论税负低0.98个百分点。

②理论采购成本高于帐面采购成本。2006年,企业认证金额27353万元,剔除可抵扣的费用金额1593万元,加上不需认证的农产品金额292万元,理论采购成本应为26052万元,“库存商品”帐面入库22340万元,比理论采购成本少3712万元。

③综合费用率高于综合毛利率。该企业2006年期间费用合计6109万元,期间费用率25.14%,销售毛利率仅为12.86%。费用率大于毛利率12.28个百分点,综合销售毛利额3588万元不足以支付期间费用6109万元。

(3)评估约谈

①询问企业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企业总部财务部主管的解释是:2006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琏断裂,供货商不再供货,超市严重缺货,销售额急剧下滑,经营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

②询问企业理论采购成本与实际入库出现差异的原因?财务主管表示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联营商品不入库,直接结转成本1461万元;二是,企业以订单进行商品的验收入库,暂估款入帐。

③询问企业毛利额不足以支付期间费用的问题?企业总部财务主管解释:2006年超市处于极其不正常的经营状态,资金链断裂,超市严重缺货,经营亏损,2007年3月归属本集团后,主要靠股东投资来维持。

④询问企业进项税转出差异的问题?企业解释:因有的月返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反映,其进项税的少抵体现在按净值抵扣上。

(4)实地核查

①经核查, 2004年9月,另外两家企业将其超市业务分离出来,并入该超市有限公司。9月1日,收入和成本记入该超市有限公司的帐上。报表显示接收库存商品3715万元,而企业当月库存商品余额2713万元,库存商品短缺1002万元。企业对接收的库存商品不能提供相应的移交清单、审计报告等原始资料。

②经核实,该企业存在着商品平价调拨的现象(非本市),统计调拨商品的销售额446.59万元。平价调拨商品的企业双方投资方均属于外埠同一总公司。根据《征管法》第36条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为关联企业。该企业的平价调拨商品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调拨,应按销售第三方价格确认收入补征增值税。

③经核实,系统中有售价与进价倒挂的现象。经统计,2006年进销倒挂13435笔,其中:购销倒挂额度大于50%的金额59万元(收入55,成本109)。财务负责人解释:属于营销手段。

④经核实,系统中有商品损耗的情况记录,属生鲜食品损耗金额257万元,按正常损耗做商品出库,记入企业的销售成本。

⑤经核实,2006年该超市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536万元,其中94万元的水电费缴纳了增值税,1442万元的租赁费、摊头费、进店费、促销管理费等缴纳了营业税,“期间费用”中属于公共部分的进项税额265万元。

⑥经核实,该企业在“其他应收款-总部-供货商附加款”科目反映取得年返444万元,进项税转出仅9万元。

(5)评估意见

①该企业2004年9月份库存商品短缺1002万元,企业存在着接收“库存商品”3697万元不实的问题。2004年9月库存商品短缺1002万元无正当理由,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予以进项税转出165.43万元。

②根据《征管法》第36条的规定:关联企业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根据调拨商品SKU号所对应的商品,统计调拨商品的销售额446.59万元,调增销项税额8.4万元。

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该企业购销倒挂金额较大,其中倒挂金额大于50%的业务,确认调增销售额111万元,应补交增值税18万元。

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06年企业生鲜食品损耗257万元应做进项税转出42.43万元。

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06年该企业取得非应税收入1442万元,按收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

⑥根据京国税[1997]211号文件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物的增值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企业取得的年返补做进项税转出54万元。

通过评估,该企业2006年应补增值税301.26万元。补税后的税负2.21%与理论税负2.20%基本一致。企业对上述意见中第二项、第五项表示认可,同意补缴税款,对其余各项问题不予认可,且不提供相应原始数据进行解释说明,评估人员建议通过纳税评估牵头部门(综合征管部门)的征管渠道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二)食品饮料等批发类

1、评估方法

本类别有5个案例样本,2户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应补缴增值税96万元。总结本类别纳税人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及相应的评估切入点:

(1)返利问题

存在的问题:本类别纳税人处于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其向下游企业支付返利的同时,一般情况下要向上游企业收取返利,收取返利的数额依双方交易额的大小而变化,交易额大则返利大。因此,对本类别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时,应关注其上游企业支付给其的返利。

评估的切入点:纳税人取得返利除正常核算外,非正常的处理途径有以下两种,一是取得返利不在帐目上核算;二是取得返利开具往来发票,挂往来帐。对于第一种形式,通过帐目检查无法发现问题。对于第二种形式,虽然帐目上有所反映,但在大量真实的往来交易中发现甄别出有问题的交易数据也是十分困难的,关注往来发票有时可以达到目的,但由于往来发票的开具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且有时隐蔽性较强,一般情况下核查收效有限。因此,不论是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针对返利问题,首要评估资料是购货合同。合同作为约束双方的商事凭证,任何一方伪造的积极性不高,且纳税人对于发票的警惕性较高,但对于商事凭证的防范心里较差,因此掌握纳税人的合同为首要工作。其次,也就是上游企业的销货资料凭证及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资料的取得实质上属稽查部门的取证过程,评估部门实施这一过程前,应先通过合同或纳税人营销渠道甄别出发出协查的目标企业,才可实施,否则即提高了评估成本,收效也有限。

(2)帐面库存的真实性

存在的问题:纳税人偷税的方法主要之一是进项税额(进货成本)入帐,但货物销售不计销售收入、不结转成本,从而造成帐面库存商品虚高。纳税人销低库存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提高商品平均单价结转成本或以库存核算管理不健全为由使评估无法顺利进行。此问题的主要表象是,纳税人帐面库存商品逐步累高,不遵循常态库存的理论,情况恶劣时,会出现与企业营销实际相左的现象,如:库存商品增加较多,但应税销售收入变化不大。

评估的切入点:针对此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库存实物盘点,谈到此问题时,具体评估人员会讲出很多困难,如:纳税人库存商品品种较多无法核实或纳税人库存商品管理核算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考虑,其一,库存实物盘点属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强令纳税人实施,否则可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其二,拿到纳税人的盘点表后,挑选单价较高或数量较多的主要商品予以实地核对,同时单价与纳税人库存商品帐的单价核对,两单价应一致。应该说,当第一个步骤实施时,存在问题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会主动承认问题。当纳税人使得税务机关必须实施第二个步骤而不主动承认问题时,评估部门如在实施此步骤时,有资料证明纳税人达到立案标准,为以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部门应积极移交稽查部门或启动稽查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实施更强硬的税收管理手段。

(3)滞留票

存在的问题:滞留票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专用发票入帐,但发票不认证、不抵扣进项税额,形成滞留;二是专用发票不入帐、不认证、不抵扣进项税额,形成帐外经营。对于第一种形式,有两种可能,一是货物销售时正常作销,不存在问题,二是货物销售时不作销、不结转成本,与库存商品虚高的问题一致。对于第二种形式,单纯从本企业的帐面进行核查很难发现问题。

评估的切入点:对于第一种形式中的第2种情况,可直接参考“帐面库存的真实性”的评估方法。对于第二种形式,目前主要是按照总局统一安排部署的由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依顺序开展的滞留票核查方法,任何由单方税务机关开展的核查,其效果均有限。但在日常管理或评估中,如发现具体纳税人存在滞留票现象,首先应提醒纳税人自行承认问题,在其不主动承认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只能参考稽查部门的调查取证手段,到开票方所在地收集有关证明资料,一旦取证资料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问题,应由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立案从严处理。

2、有关案例:某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2日,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批发业。经营范围:主营项目为保健品、食品、饮料、酒、粮食及副食品。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6077.2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22.87万元,税负为0.38%,比同区域商业批发业平均税负低0.46个百分点。2007年1至9月份应税销售收入4227.37万元,应纳增值税额21.27万元,税负为0.50%,比同区域商业平均税负低0.22个百分点。

(2)案头分析

①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该公司2006年实际税负为0.38%,理论税负为1.76%,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1.38个百分点,2007年实际税负低于理论税负1.36个百分点。

②库存商品大量增加。从该单位2006、2007年9月财务报表看,2006年底比2005年底存货净增加470.27万元,截止2007年9月底比2006年底存货净增加332.88元,存货大量增加。是否存在直接向大型农贸市场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结转库存的现象?

③根据企业经营产品的特点,该公司属于批发代理商,在完成销售量后是否存在返利情况?该单位属于食品、酒、饮料等批发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及滞留票核查工作经验,是否会存在取得进货发票不抵扣、不入帐,销售收入也不计帐,体外循环的现象?是否存在货物破损等其他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④根据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期末应收帐款54.45万元,其他应收款77.44万元,期末应付帐款648.52万元,期末其它应付款209.06万元,期末预付账款7万元,是否存在货物已发出,未开具发票并未及时做销售收入?

(3)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于2007年11月20日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分别进行了约谈。该公司解释为:一是,由于是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较多,必须购进大量的货物,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每年年底两节前为销售旺季,因临时组织货源很难,要大量备货,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受零售商及大型超市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结帐帐期的影响,回款较慢,因此库存比年初有所增加;三是,2007年新签订的某品牌白酒销售状况不好,积压了许多库存,造成2007年库存大于2006年。

经过与企业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约谈和沟通,案头分析疑点尚未排除。

(4)实地核查

①经核查及企业自查,该单位向新发地农贸市场中个体户销售货物196万元,经企业解释是“由于销售人员工作失误,财务人员因不需开具发票,错认为是往来资金款项”,未记销售收入,应调增销项税金33.32万元。

②经核查及企业自查,2006年至2007年9月该单位为厂家及供应商代理销售货物,按销售合同的规定,某品牌酒供应商返给该单位销售返利金额1.37万元;外埠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返给该单位销售返利金额29.41万元,两项均未冲减进项税金4.47万元。货物因管理不善发生破损,造成非正常损失12.35万元,也未做进项税额转出2.10万元。

③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主要购销合同进行了核查。其中:发现外埠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签订销售某品牌饮料,销售区域指定为新发地农贸市场,与其向我们介绍的销售区域不符。在北京国税数据平台中,筛选出该公司与外埠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经到外埠进行调查取证,该企业有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货物金额229.22万元,进项税额38.97万元,未认证抵扣,货物销售未记销售收入。

④往来科目余额为该单位代垫各项费用、超市质保金和押金及欠款、借款等情况。

(5)评估结论

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向新发地农贸市场中个体户销售货物196万元,未记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33.32万元。

②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通知关于“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销售返利金额30.7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4.47万元。

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对其非正常损失12.3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2.10万元。

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货物已销售但未记销售收入229.22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8.97万元。

以上四项问题,应补缴增值税合计78.86万元,鉴于该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且数额较大,建议移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