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av 女星 知乎: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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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法制程序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是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 为 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行政程序法是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其理论基础 程序 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在 ,则是 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 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 行政程序, 行政正义。 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 的模式。
[关键词] 行政法制 行政程序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 吴德星,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 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
中共 政策 室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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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 抵触的 行政规范中 最佳选择,并使 选择的决定 正当性和约束性的问题。从 看,它将 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 , 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备 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 与 ,其 则为 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它 上 解决 行政法制的现代化问题。 是 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 是理论 的 。而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 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则是两者的 。
一、行政程序法是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公正 的程序是 法律现代化的基石。 具备公正 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 运行。 公正的程序一 限制了行政官员的肆意和专断,维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 却给自由选择了 的空间,使法律系统 更大的可塑性和 力。
在 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 经济改革中 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 是一剂良药, 现实 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 程序 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 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 ”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 。程序开始于 不 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 化的效应。 , 要 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 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 其制度化最 的基石。从 角度 ,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 选择。
从西方 行政改革的经验可知,程序问题 行政改革的 。西方行政改革的 主要有四个 的内容,即:预算、结构、程序和职业公务员与政治 的关系。行政程序改革强调的是 行政管理责任和对行政 的监督。许多行政改革都既可看成是结构性的,又可看成是程序性的。与预算改革、 是与程序改革类似, 最 的和最 的行政程序改革往往是缩减行政程序。这可以在 干预 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改革中可以看到,在组织内部则可以 文字工作等繁琐程序。改革行政程序的目的 废除那些繁琐拖拉和高成本代价的程序,以利于政治 的 决策。当然,这只是对 行政程序制度的西方 而言。 行政程序意识 的 来说,更 的是如何 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在 过程中, 要注意吸收一切 的经验, 走别人走过的弯路。 而言, 在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 要注意 的行政程序制度要件, 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简适度,在公平的前提下 的目的。
二、 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关于 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要解决的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 要解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 行政程序法制现实的 问题, 还应注意行政程序法的抽象理论基础在 的 的应用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 反映不同类型行政法的阶级本质和历史特点,而且直接 行政法的结构体系和发展方向。
,资产阶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依法行政。由此 ,在西方 产生了行政法是保障行政权 控制行政权,亦即行政法是“保权法” “控权法”的争论。近年来,西方 了 折衷的观点, 行政法既有保权作用,又有控权作用,反映了20世纪 行政法的新 。1983年,有学者指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 服务。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 “为 服务”是 的政治概念,适用范围极其 , 的一切法律、法学,归根结底 为 服务的,惟独以此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似乎 贴切,行政法学应有更合适的理论基础。 指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 理论, 可以概括为: 由 产生, 由 控制, 对 , 与公民之间 平等化。这五个 构成 完整的有机 的整体,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 已 了“保权法”与“控权法”的范畴。 学者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 观点 ,行政法的 发展过程 行政机关与行政 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 的理论基础则是“平衡论”。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场经济中,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应与行政机关 平衡,但非平分秋色,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以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本位。有学者 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的核心观点是 权力、 权力、司法权力等 某种特权或私权,而是社会的权力、 的权力;行使 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应是凌驾于社会之上、 之上的官僚机器,它们 是不谋私利、不以权营私的,是全心全意为 服务的。 “平衡论”, 观点 ,在行政关系中, 和 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恰恰是以不平等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 的权力正是 赋予的,在总体上也很难说是平衡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和社会关系中讲的, ,说 自身和公民自身权利义务是平衡的,在理论上似乎很难说通。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对应性是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 特征, , 说权利义务的平衡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那么,它 如民法等其它法的理论基础, 它也就不 某一特定法的理论基础了。诚如公共权力论者所言, 法的理论基础, 既能解释其特殊性,又能解释其 性和 本质。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能够 地解释行政法的本质、功能; 是行政法 法赖以 其体系, 行政法学的 范畴、原理和体系赖以 的理论基础; 能够揭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此可见, 是平衡论 公共权力论都 要求。平衡论强调公民权利与 行政权力的平衡, 了公民的权利本位问题,与近代民主政治的 观点不符。公共权力论克服了平衡论的缺陷,但也 显示其 行政法专有理论基础的 。 公共权力论,把其 宪法的理论基础也 道理。当然,公共权力论 法律对 权力 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作用,对 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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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来看, 沿着对 行政权的运转 规范和限制 轨道前进的。从另一 讲,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 行政程序法越来越受到 的原因。行政程序法更是如此。例如, 学者 ,行政程序法在 主要是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 人的权益。而行政程序法所应体现的 思想和价值,是 行政程序的逻辑起点: 行政程序, 行
[关键词] 行政法制 行政程序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 吴德星,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
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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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
一、行政程序法是
在
从西方
二、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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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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