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壁纸老是变黑:斯宾诺莎和我们的自由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17:04

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所有的个人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信仰自由,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事实。“人心不可能完全由他人操控;因无人可自愿或被迫,将其就任何事务自由思考并自行判断的天赋权利或能力让与他人。”

巴鲁赫?斯宾诺莎是17世纪时的荷兰思想家,他可能是西方思想界中具有更多神秘色彩(甚至被神化)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最契合当时以及当代社会诉求的思想家之一。他滔滔雄辩,力主一个世俗的、民主的社会,是人类文明现代化发轫时期,自由与宽容的强力倡导者。他在1670年匿名发表的《神学政治论》堪称惊世骇俗之作,被当时的批评人士比作“由魔鬼在地狱亲自打造的一本书”;该书的小标题和最后一章论述的观点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为了阐明赋予人们“思想自由”对公共和平、虔信和最高统治者的权利并无损害,不仅如此,若要保持它们就必须赋予人们这种自由。

斯宾诺莎发现,荷兰共和国,特别是他所在的荷兰行省,开始背离其独有的自由和相对宽容的传统精神,这种状况激发了他写作《神学政治论》的热情。他担心,荷兰归正教会中更加正统和偏狭之徒在1660年代逐渐增长的政治影响力,加之行政当局为宽抚教士们而打击他们认为“反宗教的”、“煽动性的”和“颠覆性的”著述的行为,将使已持续了近20年的“真正的自由”走入末路。《神学政治论》不仅反映了他切身的愤怒——他的一位朋友刚刚因写作立场激进的文论入狱,不久后死于狱中——而且是一种公开抗辩,促请荷兰共和国不要出卖使得该国繁荣发展的那些政治、法律和宗教原则。

在这部著作中,斯宾诺莎对个人自由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首先涉及的是信仰的问题,特别是国家对其公民信仰的宽容态度。斯宾诺莎认为,所有的个人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信仰自由,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事实。“人心不可能完全由他人操控;因无人可自愿或被迫,将其就任何事务自由思考并自行判断的天赋权利或能力让与他人。”

雷夫?帕森斯

基于此,政府一方任何辖制公民信仰和意见的努力均注定失败,并终将削弱其自身的权威。斯宾诺莎预言:最高统治者必会想方设法限制人民所想,但这种政策的结果,只会催发人民对其统治的憎恶与反抗。

人们可以争辩说,国家容许个人信仰并非难事。正如斯宾诺莎所指出的那样,人心“不可能”受到他人的辖制,任何政府均应接受这种必存的现实。比较难以做到的,而且对一个承诺宽容的政权构成真正考验的是,公民表达他们信仰的自由,无论是以公开演讲还是诉诸文字的方式。在此,斯宾诺莎比他同时代的人更进一步,声言:“联邦内强令人们违背己见以发统治者意愿之语的任何企图,必将归于彻底失败……剥夺个人表达见解、向他人吐露心声的自由的政府,是最暴虐的政府;温和的政府则允许每个人享有这种自由。”

在言论自由的论题上,斯宾诺莎进行了多方振聋发聩的阐述。他的论点之一基于两点:一是公民自由言说的天赋权利(或天赋能力);二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即如前述信仰本身的例证),即试图限制这种自由的政府纯属自毁长城。无论制定何种压制言论和其它表达方式的法律,公民们述说他们所相信的(因为他们能够这样做),不同的是,他们只能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压制自由的结果是,憎恶以及破坏维系臣民与政府的契约关系。在斯宾诺莎看来,不宽容的法律终将导致愤怒、报复和叛乱。实施这种法律的努力是“国家的重大危险。”(这显然有不久前的历史镜鉴,即16世纪时期西班牙国王在其北方领土实施压迫性政策导致荷兰反叛。)

斯宾诺莎也从功利性理由出发对言论自由加以论述,即它为发现真理、发展经济和培植创造性所必需。公开的思想空间的缺失,将阻塞科学、哲学及其它学科的发展道路,从而对社会造成技术、财政乃至审美上的损害。正如斯宾诺莎所说,“这种(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在培养科学和艺术方面具有头等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那些能够自由并无偏见地作出判断的人们,才可以在这些领域取得成功。

现在看来,斯宾诺莎关于自由的非凡见解具有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例如,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项法案合宪,该法案有一款规定将几种言论列为违法。所涉言论未必会对任何人造成极端和迫近的威胁,或者构成“清晰、当前的危险”(借用奥利弗温代尔霍尔姆斯法官之语)。它可能无涉煽动任何意义的行为或暴力;事实上,它可能是劝进非暴力之言。就“霍德诉人道主义法律项目案”而言,最高法院以令人不安的6:3投票结果,采纳了奥巴马总统的司法部长霍德陈述的大部分观点,支持一项联邦法案。该法案规定,向任何一个被国务院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的外国团体提供支持,均涉嫌违法,即使提供的“帮助”仅涉及和平的以及法律建议,其中包括鼓励该组织采取非暴力手段解决冲突,并就所述手段教导该组织的言论。[1] (当然,在限制言论自由方面,美国并非仅有的西方国家。就在本周,继此前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佩戴面纱,法国又一反土耳其严禁公开肯定亚美尼亚种族屠杀的立场,立法禁止任何人,以出版物或公开演讲方式,否定官方认定的种族屠杀的行为。)

斯宾诺莎持有恰好相反的立场,他认为,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不应将思想定罪。为求一个健康、安全与和平的共同体以及物质和精神上的进步,“思想自由”(Libertas philosophandi)必须得到张扬。

斯宾诺莎并不支持绝对的言论自由。他明确指出,表达“煽动性”思想的言论不为统治者容忍。提倡颠覆政府、违抗法律或伤害公民同胞的言论不受保护。若人们发现一些法律规定不合理、具有压制性,可以为废除它们而论辩,但必须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理性的争辩。如果他们的论辩并未说服统治者改变法律,便到此为止。他们不能做的是“挑动大众针对(统治者或其代理人)性的仇视。”

持有言论绝对自由立场的人,会对斯宾诺莎这些告诫深感困扰,这不无道理。不管怎样,谁有资格断定何种言论属于煽动性的?难道政府不会简单地将它反对或与其政策相悖的观点视作煽动性的吗?大概是为了平息这种担忧,斯宾诺莎的确给出了“煽动性政治信念”的定义,即那些“具有即刻废除既定契约的效果,而根据该契约,每个人均放弃了仅仅顺应己意行事的权利。”这种看法突出的是“其中所暗含的行为”,也就是说,它们多多少少属于口头上煽动人们行动起来反抗政府,由此它们直接与不言而喻的公民社会契约相悖。

重要的是,斯宾诺莎在言行之间划了一道界线,尽管不是很清楚。他强调,政府有权给某种行为定罪。作为担负公共福利之责的一方,统治者必须拥有绝对和排他性的权力对人们的行为范围予以监控和立法限定。但斯宾诺莎明确地将思想,甚至是思想的表达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作为走出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成为公民的个人而言,“每个人放弃的仅是顺应己意行事的权利,而非思辨和判断的权利。”

在《神学政治论》倒数第二段,斯宾诺莎坚持说,“国家所寻求的稳妥之路,不过是视虔信与宗教,为单纯的慈善及正当行为的例行活动;而统治者在宗教和世俗领域的权利,应限定在人的行为方面,允许每个人思其所愿、言其所想。”我们没有理由认定,斯宾诺莎相信这种卓著而空前的宽容与自由的原则,会因发言者、表达的思想(除公开煽动叛乱的主张以外)或受众的不同而存在应用上的差别。

我引用 “霍德诉人道主义法律项目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述涉及宪法的观点——我把这个问题交给法学家们去决定:最高法院的裁定是否表示对我国最高理想的背叛——而是强调斯宾诺莎的哲学见解具有的永恒价值。

早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之前,斯宾诺莎便敏锐地认识到,不受约制的言论自由符合国家切身利益。在后9?11世界,人们被一种信念迷惑,相信维护“国土安全”的最佳手段便是压制特定的自由权利。它表现在法官们倾向于以更具限制性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款;立法者们制定新的、限制性法律;民众则“为了和平和安定”默许这一切。我们似乎不仅自愿将更高程度的限制施予己身,而且愿意接受在法律保护上放宽标准的倾向,放任事前限制(无论是通过印刷品还是互联网传播信息)、未经授权的监控、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以及其它形式的侵犯等。[2] 斯宾诺莎早就发现了,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对个体和整个政体的危害。他认识到在政治和社会福祉与言论自由之间不该存在权衡取舍;正相反,前者取决于后者。

注释:

[1] 08-1498号“霍德诉人道主义法律项目案”;详见刊于2010年6月21日《纽约时报》上的“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帮助涉及恐怖活动的团体”一文。该案简介和其它文件可参阅美国最高法院博客(Scotusblog)。

[2] 1月23日,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警方未经授权,在嫌疑人车辆上安装GPS追踪器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这个裁定,可被更多地理解为证实裁定所述事实的存在,而不是表现出要扭转当前趋势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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