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访问的权限: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图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8 11:57:03

说明:
(1)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2人以上,衣装整齐,佩带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3)       条件: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4)       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在两天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有当场罚款的,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发票,并在两天内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两天内交指定的银行。
(5)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七日内予以立案:<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3>属本处罚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调查取证应不少于二人,要求全面、客观、公正。
(6)《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签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7)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1-2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员,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经当事人阅核后签字。
(8)对专门性问题应交法定或公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9)对重要的书证,如发票、进货单等,可进行复制,提取书证。
(10)对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得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进行记录并签名。
(11)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应当有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抽取的样品应以合理数量为限,除正常损耗外,留样期满样品应退还当事人。
(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3)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1>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2>依法没收或退还当事人;<3>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14)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予以销毁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5)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16)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7)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退回作补充调查,十五日之内结束。
(18)认为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9)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20)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要求举行听证,否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1)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进行听证会笔录,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2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上述材料,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重大、复杂的,认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23)《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当场交付或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的,可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24)由被处罚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接受、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
(25)送达并取得回证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即生效,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超过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5天之内提出。
(26)案件终结后的三十日内,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