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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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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慈禧太后名义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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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

编辑本段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编辑本段原文

内容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臣民权利义务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九信条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编辑本段实际影响

  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编辑本段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廷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