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曼咕哒 微博:支付结算领域的前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0:13:33

一、支付结算体系概述及其前沿研究的重点领域

    支付结算活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交易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行为,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也是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制度性安排。

    完整的支付结算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交易、清算和结算。交易是指债权债务的产生,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收付款人身份、支付方式、支付能力的确认和支付指令的生成与发出。清算是指在收付款人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清算规则,完成支付指令的交换并计算出待结算的债权债务的过程。其中,支付指令的交换包括支付交易数据的接收、存储和发送。结算是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债权债务,在收付款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相应的账簿记录、处理、完成货币资金最终转移并通知有关各方的过程。

    现代社会中,货币的转移机制表现为完整的体系,即支付体系,它指实现货币转移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支付体系则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支付体系监督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构成。支付体系作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一国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离岸市场等紧密联结起来。支付体系通过严谨的法规制度和技术设施安排,向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资金运行的工具和通道,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因此,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工具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支付清算系统促进经济活动,方便市场交易,减少现金的使用,维护市场次序,规范结算行为,防止支付风险,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打击洗钱、逃债、逃贷、腐败等,维护金融稳定,为央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提供基础。同时,金融市场竞争加剧使得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也使得金融系统越来越多采用科技进步成果,以提高金融系统运营效率,增强金融系统竞争性,改进金融系统管理效率。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支付清算系统的改革与完善,推进了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结算体系既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创新活动的重要内容,它的创新与金融服务产品及金融制度的创新密不可分。

    支付服务组织是指向客户提供支付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为这些机构运行提供清算和结算网络服务的支付清算组织,主要包括央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清算组织等。央行是银行间资金转移等支付服务的法定提供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或应收、应付款项,通常通过其开立在央行的结算账户办理划拨转账。商业银行直接面向客户,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支付产品和支付服务,如银行卡、自动取款机以及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兴的电子化产品和服务。支付清算组织是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包括票据交换所、从事银行卡数据交换的网络公司等。健全的支付系统是保持和促进金融稳定的重要保证。

    支付体系监督是为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高效进行的公共政策活动。支付系统通常还是传导金融市场冲击和波动的主要渠道。因此,仅凭市场自身的力量,不可能自动地实现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因为市场主体没有足够的动力承担所有的风险和成本。为弥补市场缺陷,必须由政府对支付体系进行监督。央行通常在支付体系监督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主要是由于央行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并且在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支付体系监督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此外,央行可能还会关注其它目标,如犯罪预防、竞争政策以及消费者保护,等等。此外,为实现支付体系监督目标,央行需要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合作。

    目前,对支付结算领域的研究和探索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支付体系的成本与效率,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创新、支付服务组织的创新、支付系统的改进与完善、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协调等。二是零售支付中,消费者的支付选择行为问题,主要包括对传统的纸质支付工具和电子支付的选择、对各种支付服务方式的选择,以建立个人消费信贷及理财的行为模式。三是支付体系的技术安全、风险控制、技术创新等,如技术的创新与运用对于支付体系安全性的影响,技术规范及监管细则等。四是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与对相关跨境支付活动的监管,尤其是支付结算体系的危机扩散机理及监管协调。五是支付体系、支付工具的创新、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等与传统上货币法偿性的关系、大额支付系统效率改进与虚拟货币对货币发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支付电子化、虚拟货币等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及其实现途径的影响等。

    二、中国支付结算领域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1.中国支付结算体系的结构及特点

    中国支付结算体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结构,主要包括:(1)反映全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清算全过程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2)以票据、信用卡为主体,以银行卡、互联网、手机等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满足不同经济活动需求的支付清算工具体系。(3)多元化、多层次的支付结算系统由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所组成,处理行内和跨行支付交易;四大国有银行的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处理全国三分之二的异地支付清算业务;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的清算与结算;银行卡授信系统、邮政汇兑系统以及正在推广、试图逐步取代现行电子联行系统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仍然分别按照不同的登记结算方式负责两市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尚未形成统一、互联,证券交割和资金转账之间的电子连结还不完善,难以实现真正的DVP.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国债、政策金融债的场外交易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联网客户在系统中开设有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三大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门则提供期货交易的结算服务。此外,还有政府债券登记、交割和结算系统。(4)支付清算管理体系,包括支付结算法规的制度性管理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准则》、《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及日常监督检查、支付结算风险控制管理如结算违规社会举报制度、结算纪律定期检查制度及结算违规处罚制度等;支付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及反洗钱工作管理,如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及国际反洗钱合作等。

    中国支付清算体系已形成如下特点:一是在同城支付清算和结算的高效与安全性上。分布在全国城市和县城的2500家同城票据清算所处理了三分之二的支付清算额,便于监管,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二是支付清算系统的综合性及较高的自动化。

    央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对交易、结算的自动化、电子化进行大量投资,基本上建立起了全国范围的通讯网络和各级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此外,以各种支付卡为代表的电子支付方式成为零售小额支付领域的重要形式,各类信用卡、借记卡、非银行卡层出不穷,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工具高速发展。当前,重点是优化支付系统的功能,建设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换系统。

    2.中国支付结算体系的缺陷及其改进

    金融改革进程中,形成了央行主导,多家商业银行为主体,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共存的多种利益格局,基本上实行四级管理的模式,形成多级宝塔式结构。因此而建立的业务管理系统突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即逐级汇总,层层把关。这种高度分散的账户管理方式,一是分割了国家银行体制,使得银行监管变得困难,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行内资金。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只能将支付清算工具交换最末端实行电子化。二是阻碍了支付清算系统的一体化进程,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基于RTGS方式的大额支付系统,使得业务管理系统既不能体现科技的促进作用,也难以适应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

    因此,应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予以合并与集中,将所有央行账户集中在全国处理中心,建立统一、互联、兼容的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央行各分/支行管理这些账户,如开户、销户、设立账户透支限额、管理法定储备金等。合并账户会简化异地支付业务的清算和结算,为同城票据清算所、商业银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等提供方便的净额结算。逐步建立起以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并存,证券、外汇等其他交易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的大额支付清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能准确反映账户持有人信用情况,增进社会信用,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与服务的创新,并逐步把储备金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向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手段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中的支付清算体系及其监督管理体系也因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而产生新的问题,与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内固有的问题共同制约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金融支付结算的次序、交易的安全及社会信用的健全性。

    因此,应修改和完善票据法,为央行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为票据市场的建设创造条件,形成商业信用交易市场,扩大社会信用水平。同时,允许大额支付的日间透支,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主体建设行内汇兑系统,鼓励商业银行利用行内汇兑系统的网络技术,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同时,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建立容量更大,更高级、更规范、标准化处理的证券结算系统,统一证券账户和证券编码,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这样,既可形成安全、高效的登记结算业务平台,以降低证券市场运行成本;又可为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提供便捷和监控机制,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还应统一各地历史上分别建立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为非公开上市股票和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OTC 和柜台交易的发展提供统一规范的基础条件,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

    3.金融监管体制缺陷与支付结算体系的完善

    制定支付清算法规制度,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一直是央行的重要职责。随着商业银行行内结算系统日益完善,各行对各自商业利益日益重视,央行对各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十分有限。央行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其现代化的支付系统,以提高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才能实现其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督管理。但过度分散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传统的资金管理办法,使其现代化支付系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完善相应的支付清算制度,建成行间支付系统特别是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已是当务之急。

    原有央行的部分职能被剥离后,央行监管下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原本错综复杂的矛盾更加突出,各部门协调环节增加,协调成本提高,监控效率下降。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督管理是应有之义。否则,银监会很难监控银行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央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也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要通过支付结算工具和公开市场操作来实现其货币政策意图。而且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应是连续的,否则,可能导致管理上的空白点,甚至是风险的积累。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组建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商业银行等组成的支付清算委员会势在必行。它有利于有效区分各部门职责,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严肃性,消除支付清算体系发展中的障碍,培育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正当竞争环境,制定统一规范的支付清算标准,防止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增强公众对支付清算系统安全与效率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