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黑的子弹同人综漫: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8:42:58
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来源:优抚科 | 作者:admin | 日期: 2012-02-02 10:33 | 浏览 192 次]

信民文[2011]230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义务兵优待工作,现将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302号)转发你们,并依据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信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义务兵优待金在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级财政负担。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按照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信阳市邮政局《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信民文[2007]121号)文件实施。

    二、对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各县(区)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豫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信政文[2007]211号文件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三、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家庭,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大军区(含总部)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和500元奖励金。

    上述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每年8月1日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将上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奖励金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义务兵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义务兵优待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担比例由省辖市确定。

    二、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二年)发给,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三、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凭本人《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享受范畴。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义务兵名册和资金预算等相关数据,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兵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豫民文〔2007〕181号)要求,于每年8月1日前将当年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给义务兵家属。

    六、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应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人数上报省民政厅(表格附后),作为当年省财政拨付优待金的依据。

    七、本规定从2012年开始执行。2010年入伍的义务兵,2011年优待金发放仍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按本规定发放。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