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法则恶魔猎手加点:代表组织盖上大印保护犯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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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官发函求情”是官员自身定位错乱 http://www.rednet.cn  2012/2/18 0:23:27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湖南株洲市房管局处长尹春燕因受贿罪被处理。尹春燕在“双规”期间写《悔过书》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文中还引用了康德的名言,被舆论谑称为“文采最好”贪官。株洲市房管局出具信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有专家称房管局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有句老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其本意是为了提醒为官者在执行法律条文时,不要忽略了民意。在此,道理很清楚,法院严格执法的同时,不要忽略了民情民意,最近读一本有关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书《批评官员的尺度》,其中,也反映出这一个道理,立法的依据离不开当时的民情民意,那么,在此看来,株洲房管局“为贪官发函求情”是不是可以同情了呢?回答是否定的,那就是株洲房管局的发函表达的是官意,并非民意。
  
  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官员不是普通老百姓,其手中的权力很容易干涉到法庭的独立审判,因此,这在法律中是明确禁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际上,除了官员发函会侵犯司法外,另一点也不容忽视,那就是会让公众感觉到整个机关部门是一个利益团体,也就是网友所说的“一伙的”。在这样的法制大环境下,株洲房管局仍旧发函求情,根本在于理不清官员的自身定位,缺乏对法律规定和传统的敬畏之心。
  
  当然,面对这样的事实,也许还有网友觉得,毕竟是人情嘛,况且这位官员工作成绩不错,错误也是偶发的,这一点不假,但是,一者功不抵过;二者,权力口子一旦打开,那么,如同潘多拉魔盒,万恶也就趁机跑出来了,实际上,我们回头一想,政府机关发函干涉司法的事情并不少,比如在一个矿产纠纷里,陕西省政府就发函最高法院:不改判后果很严重;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诉至法院后,重庆一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驳回村民索赔诉求。
  
  实际上,之所以说“为贪官发函求情”是理不清官员自身定位,还有一点就是,相关部门忽略了其发函意味着权力的滥用,在百度百科里,“函字”的定义是这样的: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既然是公文,那么其权源自老百姓的赋予,其用则必须使之于老百姓,在这里用于贪官则是大错特错了。
[稿源:红网]
[作者:刘义杰]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