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立志传178:房管局向法院出公函“拉她一把” 今日早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07:19

株洲房管局两处长双双落马 女贪官写悔过书被叹“文采最好”

房管局向法院出公函“拉她一把”

法学专家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对此,有评论认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为被告人求情的举动,十分突兀,而且不合适。

  此前,尹春燕在其悔过书中引用哲学家康德的名言,被参与调查的一位株洲市纪委工作人员称“文采最好”。

正副处长双双落马

  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都在株洲市房地产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进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为产权处处长,全面负责产权处的工作。

  刘鸿刚于1996年进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称,2006年至2011年间,尹春燕、刘鸿刚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纪委调查,4月19日被宣布“双规”。

  在二审判决中,尹春燕案维持一审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刘鸿刚则因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由一审判刑5年改判4年。

房管局出求情函“拉她一把”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过书》的末尾,她“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从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来看,该局的确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

  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此前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刘希山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也没有透露该函件具体内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记者问将该函列入证据是否合适?他认为,“合理,没有问题……有这个东西肯定要写(进去)”,他否认该函件会干涉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两人被从轻处罚“是因为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求情函遭法学专家质疑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为贪官出具求情函却受到了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该函肯定不能算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图文均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