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协会: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2011年第17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7:51:12
发布日期: 2011-06-28
【编者按:南京市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省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打出组合拳,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加大推动力度,发布工资指导线提供协商依据,制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服务,举办联合培训提高协商能力,修订特殊工时管理办法完善审批制度。】
举措一:出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意见
3月9日,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5%、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不低于企业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两个不低于”原则,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证工资集体合同规范率始终保持在82%以上,履约率在95%以上。
意见明确了当前工作的两个重点:一是扩大覆盖面。继续以非公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在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和工业园区,重点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大市场等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重点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基础上,指导所覆盖的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履约书。积极推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将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二是提高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要约、应约、协商、审议、签字、送审、公示”等七个法定环节,建立完善工会要约(上级工会督促)—资方应约(人社部门督促)—企业、工会双方协商—职代会审议(工会负责)—双方签字—资方送审—工会公示的工作链。在全市推广使用统一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文书,完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实现要约书、合同参考文本、审查意见书“三统一”。
意见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要强化要约行动,实行三方联报。每年3月至5月份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企业在提交要约书的同时,分别报上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产业(行业)工会发出特别提示函,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提示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二是要落实法律责任,妥善处理争议。依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妥善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对20天内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协议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是加强服务指导,提升协商水平。组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专家组,并采取集中学习、现场观摩等各种形式开展“送教到企业,培训到基层”系列活动,推动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水平的提高,并积极探索有第三方参与的新的协商形式,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四是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激励机制。每年9月份为“联合检查督导月”,市、区(县)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对推进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开展的各类评先活动。意见还对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机制提出了要求。
举措二:联合启动“春季要约行动”
3月25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隆重举行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动员大会暨“春季要约行动”仪式,这标志着2011年南京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式启动。市总工会副主席符广洲主持仪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志宏局长作动员讲话。来自全市各区县、开发区、产业集团和直属单位400余人参加了仪式。市政府副秘书长刁仁昌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出席了仪式并作重要讲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省总工会副主席杨星云莅临指导工作。
朱志宏局长在讲话中强调,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城乡居民收入“两个同步”目标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二五”两个倍增计划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相关各方要主动响应,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他同时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指导服务的作用、监督管理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在和谐南京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启动仪式上,市总工会副主席符广洲还与各区县总工会主席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目标责任书,21名工会干部代表就积极开展要约行动进行了集体宣誓,苏宁电器副总裁孙为民向全市企业家发出了倡议。
举措三: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5月29日,南京市发布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工资增长基准线、下线和预警线分别为14%、7%和20%,突出体现了南京市政府对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决心和信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工资指导线水平为近年来最高。今年的南京企业工资指导线不仅在全省率先发布,而且其水平是近几年省内最高的。2008年、2010年的工资增长基准线分别为10%、12%,工资增长下线为5%、6%。今年分别比去年增长了2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在当前社会普遍对收入增长有较大期盼,而银根收紧、原材料和人力等成本上涨的情况下,14%这个基准线能相对较好地找到企业正常发展和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平衡点,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二是加强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和约束。文件着重对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要求各企业工资增长都不能突破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倍至3倍(含3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在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可按照工资增长预警线增长职工工资。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水平增长职工工资;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
三是首次将企业工资指导线覆盖到劳务派遣人员。文件规定,各企业依据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细化落实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范围,目的是解决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歧视,实现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工同酬。
四是强化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落实。文件要求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集聚较多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全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年检的操作规范;加强联动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付少付加班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支付等行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举措四:修订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把提高一线职工工资作为核心,增加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等条款,引导和要求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幅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新版合同保障了职工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知情权。规定合同中应当首先写明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让职工充分了解企业利润增幅后,再来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其增幅和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特别规定如果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必须注明理由。同时,新版合同增加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协商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以增强企业和职工双方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刚性约束。
新版合同虽然是示范文本,但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必须围绕本年度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和支付办法的修订等内容开展协商,并写入合同之中,落实到每个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举措五:共同培训提升基层工资集体协商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4月27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总工会举办了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来自区(县)人社局、总工会,企业人事劳资、工会干部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围绕《工资分配支付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典型工资案例对工资协商的启示》、《当前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新形势、问题及要求》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涵盖内容、协商技巧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生动详细的讲解。通过培训,大家普遍反映对在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有了新的认识,不仅系统掌握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而且学习了协商的方法与技巧,拓宽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知识视野,坚定了搞好集体协商的信心。
举措六:改进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有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细化了岗位限定。办法在部、省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范围基础上,细化了“两个增加一个排除”的岗位限定,即:增加了年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和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排除了驻店驻场营业人员,使得企业申报的岗位更加明确,易于操作执行;二是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办法本着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以及加班工资权益出发,突出了职工知情权。规定“制定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强调各申报企业要在确认职工知情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原则,坚决杜绝用人单位违规申报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三是方便了企业申请。办法针对以往区县经办科室审批监管职责不明、申办宽紧口径不一的实际,再次明确了属地化管理要求,即:根据企业注册地,由市与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特殊工时的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四是严格了监管程序。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材料要件的名目和申请的程序,完善了许可证编号统一管理规定和报表报送规定。在审批环节上,增加了实地查验条款和行政许可注销的规定,明确了到期审验的程序和要求。办法还规定,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需征得劳务派遣单位书面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供稿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