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梦到钉子生男生女:共和国辞典:民间借贷---建国后30年,民间借贷几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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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相当发达,“高利贷”、“典当”、“期粮”、“标会”、“童子会”等相当普遍。
新中国建立后,民间借贷经历了一个由被宽容、限制、到社会主义改造直至被禁止的过程。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民间借贷逐步放宽,但仍有诸多限制。本专题将大致回顾改革前民间借贷从宽容到被禁止的过程,以及以改革后第一个钱庄“方兴钱庄”样本,梳理“方兴钱庄”的兴衰史,以此为我们探讨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提供一个视角。
共和国辞典:民间借贷
2012-02-10 第 66 期
共和国辞典
. 建国后30年,民间借贷几近消失
对民间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民间私营金融业出现萎缩。“1949年初,全国民族资本银行钱庄共有1032家,到1950年6月,经过治理后,全国民族资本银行钱庄有357家,比1949年初减少了64.5%。上海市典当业数量由1949年的529家降至206家。苏州1949年尚有典当42家,曾一度畸形发展到92家,经过1950年的整顿后,核准营业者只有28家。”(《我国民间借贷研究》,王春宇,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
从1950年到1952年底,政府在“整顿清理”的基础上,又推动私营金融业从“公私合营”到“社会主义改造”。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银钱业被组合为一家公私合营银行;典当行业改组后消失,转变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质押贷款部门,最终并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出台政策限制民间金融业发展
在这一时期,政府除了动用行政命令对民间私营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外,还制定了诸多措施限制民间私营金融业发展。例如,“限制私营行庄的信用扩张,禁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组织、学校、人民团体等到私营行庄存款,以控制其资金来源;禁止行庄发行本票以控制其信用创造”,“限制私营行庄的资金运用,禁止其兼营商业囤积,禁止购买非营业所必需的不动产;禁止其从事金银外汇的买卖或抵押贷款”等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王春宇,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
农村民间自由借贷:从鼓励到批判
建国初期在农村地区,政府鼓励自由借贷和整顿高利贷。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1952年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指示认为农村高利贷破坏农村经济的发展,促使阶级分化,是非法的,应予以打击、取缔,争取在二、两年内消火农村高利贷。
1953年底“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要求“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经过合作化的道路”。农村合作化的形式之一,就是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由原本鼓励自由借贷转变为“批判借贷自由,取代私人借贷”。
由上述可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对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因此,取代民间私人借贷显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项政治任务了。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本是以农民自愿进社,自由退社原则,实际成了政府强迫农民结社。“许多新建的信用社陷入业务粗糙、管理混乱、资金不足、亏损严重、贪污挪用的困境。”(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1957) 赵学军,P116)
社会主义改造后,民间借贷几近消失
社会主义改造成功之后,民间借贷受到国家政权的挤压而几近消失,仅是以个人之间互助友情借贷形式出现的私人借贷还存在,其活动范围与规模相当狭小。在农业合作社及人民公社里,私人借贷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方兴钱庄: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兴衰样本
方培林要求试办钱庄,镇委:“批一个试一试”
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但是,改革开放初期,国营资金而只提供给国有经济,民间无法获得。于是,民间出现各种游走灰色地带的借贷形态,其中不能不提到,就是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私人钱庄,温州的“方兴钱庄”。
“方兴钱庄”,由浙江温州市钱库镇某医院职工方培林所创办。80年代初,温州私营经济发展迅速,钱库镇是商品贸易中心,资金需求量很大。“整个钱库镇当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总共为900多万元,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金额只有200万元,有时还不到100万元,所欠部分土要靠民间借贷来调剂,而民间地下钱庄的利率是极高的。”(《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钱库镇委黄书记:让地下钱庄放任自流也不是办法
方培林从事商品交易多年,深知钱库镇的资金供求矛盾,于是向钱库镇委提出了开办钱庄的申请。当时钱库镇委一致意见是“批一个试一试,如果失败了我们就挑担子”。可是,温州市政府要求方兴钱庄停止试办。在此之前,方培林已经开始试办了,钱库镇委并没有制止,给方兴钱庄一定的发展空间。钱库镇委黄书记认为:“信用社的经营作风与贷款方法群众不适应,让地下钱庄放任自流也不是办法,地下钱庄应想个办法去疏导一下,把它引到地上来,批个试试看,如果说人民银行支持,地方政府又支持,办钱庄肯定有生命力,一定办得很好”。 (《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同意试办“方兴钱庄”
1984年12月,遵照温州市政府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派出调查组调查“方兴钱庄”,并向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其结论是:
“经过行务会议讨论,温州市人民银行对要不要试办钱庄统一了认识,基本的看法是同意试办,并建议加强管理监督。我们认为在钱库镇这个商品经济繁荣、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频繁、银行和信用社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批准试办一个钱庄有利于理论探讨和金融改革,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助于探索新路。从理论上讲金融形式取决于经济形式,经济上提倡和允许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金融形式上也应该适应经济发展。从实际上看,钱庄在经营作风、服务方式、服务态度上跟当前银行和信用社相比都有其独特之处……不过,必须持慎重态度,要加强管理:一要经过批准,发执照;二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三要有一套账册;四要接受人民银行管理;五要上缴保证金;六要照章纳税;七要框定以业务范围;八要确定利率杠子,人行对钱庄资金不担风险。”(《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方培林: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是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
198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方兴钱庄自行停业,并做了一些清理,营业执照也被收回。
1986年7月26日,方培林提出重办方兴钱庄的申请,他在申请报告中说:
“‘适当发展民间信用’是198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温州模式’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中央领导同志肯定的。那么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要求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能相适应地发展。民间庞大的资金市场需要完善、管理、引导。为此,我要求中央人民银行(作者按: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省市各级人民银行准予设立民间金融机构。该机构将以灵活的经营方法和一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来引导民间信用,发展民间信用。一、宗旨:为了搞活农村金融,为商品生产服务。二、名称:钱库镇方兴钱庄。……六、利率浮动:幅度定在活期存款月息一分,定期在1.2-2之间,放款在1.5-2.5之间。七、资本金:5万。……政策允许的话,请尽快做出决定。” (《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镇政府:钱庄可办,出问题由县委负责
1986年11月4日,温州市委书记董朝才对方培林的申请作了回应:“温州市人民银行,根据试验方案,方培林应继续办下去,具体工作希你们联系”。1986年11月6日,温州市苍南县县长刘晓桦也作批示:“请工商局抓紧办理。私人钱庄应允许试办,不必再请示有关部门,出问题由县委县府负责”(苍南县委办公室抄告单第一号)(《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体改委答复:对于私人钱庄,不能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温州政府对民间金融创新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不过,并未为方兴钱庄带来好的结局。1986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封明传电报发到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这封电报中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十一月六日来电悉。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答复如下:对于私人钱庄,请按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不能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温州方兴钱庄看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王曙光,《草根金融》,2008)
私人钱庄被禁后转入地下,仍是温州民间融资重要来源
私人钱庄被停止后,温州的民间借贷转入地下,成为“地下钱庄”。据郭斌,刘曼路研究,2000年地下钱庄仍是温州企业民间融资的重要来源。“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银行中间业务领域。朱泽(2003)的调查显示2000年浙江温岭全市有近1000家生产性中小企业通过地下钱庄来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地下钱庄2000年的交易额约15亿元。”(《我国民间借贷研究》,王春宇,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
与此同时,其他形态的民间借贷,如“抬会”或“排会”也在温州开展了起来。“资料显示,在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进行流通的民间资金已超过了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当时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从“抬会”中借贷或出贷过资金。曾因为替美国海军陆战队制造军徽而闻名一时的金乡徽章厂厂长陈加枢回忆说:“当时工厂要发展全靠地下渠道,最多一次可借到1000万元。”(《郑氏之死》,吴晓波,《经济观察报》,2006年)
地下钱庄崩盘,郑乐芬被判死刑
由于投资的高额回报,“抬会”在温州迅速升温,如病毒般蔓延开来。由于没有政府的任何监控,1986年春,“抬会”在进行一年多之后,体系开始崩盘。温州陷入的混乱,成千上万的讨债者疯似地冲向会主的家。“短短三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政府这时才如梦方醒,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郑氏之死》,吴晓波,《经济观察报》,2006年)
当年最为流行的“抬会”会主郑乐芬 ,最后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郑案的判决在当年引起了争议。“有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而法院则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郑乐芬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郑氏之死》,吴晓波,《经济观察报》,2006年)
当年温州政府开明,支持民间金融创新,所以方培林是幸运的。目前方培林一位浙江老乡因涉嫌集资诈骗被起诉。方培林曾说:我相信自己的事业总有一天会得到人们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