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剑神域ps3游戏:纳妾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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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中国文化知识大观园》社会民俗卷,辽海出版社2007年版)

 妾,今天俗称小老婆,但是我们在阅读古人著作,或者观看传统戏曲的时候,却会发现妾的花样繁多的别称,甚至会遇到妻也被称为妾的现象。从妾的花样繁多的别称中,可以发现妾的历史,婚姻制度的演变,妇女的卑下历史地位,以及许多有趣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妾这个名称是怎么来的呢?东汉刘熙《释名》的解释是:“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东汉许慎则在《说文解字》中说:“女子有罪者为人妾。”两位文字学家都只讲了一个方面的史实,而没有找出根源。据甲骨文及其他记载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于战俘及不必处死的罪犯,常常是用刺瞎眼睛、砍断一肢或剃去头发等方法,把他们变为便于管束也易于识别的奴隶。妾,就是被剃了头发、受了黥刑的女奴,她们既要充当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也会成为奴隶主的泄欲工具。于是,被奴隶主看中了的女奴,就会成为奴隶主的一种比正式妻子地位低贱而又与一般女奴有别的性偶伴。后来,妾不一定来自女奴,而是正妻以外的众妻的俗称,以表示与正妻有别。随着妾制的发展,妾还有许多别称,常见的有:如夫人——这是由奴隶主贵族的正妻称为夫人衍生出来的。《左传·僖公十七年》说齐桓公“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就是指地位、待遇如同夫人的六个地位很高的妾。但在后世,文人则只是把“如夫人”当作对别人的妾的一种尊称、美称。《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的“因他第七位如夫人有病”一语,只是指大商人万雪斋的第七个妾,没有第七个妾如同夫人的意思。如君——春秋时期,诸侯的正妻也称小君,汉代又有给贵族妇女加上“君”的封号的做法,因此,如君也常被当作对别人的妾的尊称、美称。小妻、小妇、次妻这都是由正妻又称大妻、主妻引申出来的。《汉书·淳于长传》说成帝许皇后的姐姐寡居,与淳于长私通,“因取为小妻”。同书《王凤传》提到王凤在正妻之外,又有“小妇”。《战国策·秦策一》则有长妻、少妻并举的用法。到后来,小妻、小妇、次妻都变成了口语中的“小老婆”,但在多妾之家,地位又高于他妾。小星——《诗·召南·小星》本来写的是卑官小吏“夙夜在公”的辛劳生活,但《诗序》却说此诗颂扬国君夫人无妒忌之心,“惠及众妾”,《礼记》中又有把夫妻比作日月的话。后世文人把两者联系起来,称妾为小星,以示文雅。簉室、侧室、外室——春秋时鲁国大夫孟僖子出使齐国途中,有个女子投奔了他,他收为妾,因行色匆忙,“使助吾阝氏之簉”,意思是把此妾临时安置在吾阝氏住房旁边的房屋里居住,因此旧时又称妾为簉室。又由于古代贵族住房布局一般是前有正寝,后有燕寝,燕寝两侧又有小寝,妻居燕寝,妾居小寝,所以妾又被称为侧室、偏房。至于外室,又称外宅,是因为古代有些人因受礼制和家庭矛盾的制约,常把妾安置在家门外面居住,因而妾又有外室、外宅、外妇等名称。姬、美人姬本是古代对妇女的美称,含义和“美人”、“美女”类似。古代贵族的妾,多是年轻貌美,打扮也漂亮,因而又都被用作妾的别称。“东平王聘政君为姬”,就是指聘王政君为妾。与此相应,姬人、姬侍也都是妾的别称。《史记·平原君列传》“平原君美人居楼上”中的美人,就是指妾。但在汉代,美人又是皇帝、太子众妾中一个等级的名称。此外,由于古代帝王及太子妃妾众多,等级复杂,因而有着许多表示不同等级的名称。例如,汉元帝的后宫里,除了皇后以外,尚有昭仪、婕妤、娥、容华、美人、充依、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官、顺常、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等十四个等级的多种名称。太子除了正妻以外,也有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级的妾。通常讲的皇帝妃、嫔,只是对帝王众妾的总称。在民间,由于历代习俗的变异,妾又有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堂前人、接脚夫人和两头大等多种俗称。不过,在某些时代和某些特殊家庭当中,被称为“妻”的倒是一定等级的妾,被视为“妾”的反倒是妻。例如,“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中的“妻”,就是妾,而且是等级较低的妾。这是因为,天子地位高贵、特殊,他们的妻子有特殊的称呼,被庶民称为妻子的,在他们却只是一种妾。至于妻也被视为妾,是因为春秋时期规定,妻子一定要按婚礼正式聘娶,如果不经正式婚礼聘娶就同居,则被认为不算合法的妻子,而只是妾,所谓“奔则为妾”,就是指未经婚聘的结合。《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鲁宣公的哥哥声伯未举行婚礼就和妻子同居,宣公夫人穆姜就不承认这位嫂嫂,只把她看成是妾,这位嫂嫂在鲁国呆不下去,只好另嫁到齐国去。由于妾的地位比正妻低贱,再加上妾还有另一种女奴婢的含义,因而在古代,妾常被当作女性自指的谦称,不论已婚未婚的女性,都可使用这种谦称。“为老妾语陵,谨事汉王,勿以老妾故持二心”。这里的“老妾”,是王陵的母亲自指。“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是少女缇萦上书救父中的话,她尚未婚,自称为妾,是下对上的一种谦词。后来,女性对尊者、丈夫,常常以妾自称。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习惯谦称而误解了她们的身份。作为一种谦词,做臣子的在国君面前,有时也称自己已逝或尚在的母亲为先妾、母妾。《战国策》中,匡章对齐威王说的“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先妾是指去世的母亲。《陈书·沈炯传》中,沈炯上表说,“臣母妾刘,年八十有一;臣叔母妾丘,七十有五”,是指尚在的母亲和婶母。妾,还是一个姓,据《万姓统谱》说,汉代就有个叫妾胥的人。这个相当罕见的姓,究竟是从祖先卑贱的仆妾地位演化而来的,还是妾阝这个古老地名的简化,已无从查考。只是要注意,如果把“妾胥”理解为小老婆的办事员,那就冤枉了古人,闹大笑话。妾,又是《易经》八卦中兑卦的别名(见《易·说卦传》)。兑在八卦中位居第八,这一别名,倒可能与妾的低下地位有点关系。妾的种种别称,虽然各有其起源,但是,都是在有了妾这一事实以后才陆续出现的。即使是妾这个字,也是在有了妾这一事引以后才被发明出来的。那么,妾这一事实又是怎样起源的呢? 1.媵——族外婚的嬗变 媵,是最早的一妻与众妾共事一夫的婚姻方式。所谓“媵”,就是出嫁者的妹妹、侄女同时随嫁做妾,“古代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女);娣,女弟也。”这种婚嫁方式,是古老的群婚制蜕变。个体婚姻家庭形成的时候,男性利用自己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特权,沿袭旧俗,娶一个妻子,同时把妻子的妹妹、侄女占为己有。古籍中记载的最早的姐妹同嫁,是尧把两个女儿一起嫁给了舜。尧和舜都是传说中的原始社会后期的人物,正处于从对偶婚向个体婚的过渡时期,一嫁二女与嗣后的媵还不完全相同。夏代第五个君主少康即位前做过有虞氏的庖正,同时娶了虞思的两个女儿。这时个体婚制早已形成,两女同嫁已经有了媵的性质,至于另外有无侄女媵陪,则无从查考。到了殷商时期,媵嫁已很盛行。产生于殷末周初的《易经》中有下列三条爻辞: 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归妹·初九》归妹以须,反归以娣。——《归妹·六三》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归妹·六五》 根据朱熹的集注,这三条爻辞的意思是: 姐姐出嫁以妹妹媵陪,就像跛脚的人仍能走远路,是吉利的。妹妹随同姐姐出嫁,姐姐因为不如妹妹,反而被当作媵陪遣送回来。帝乙嫁女儿,姐姐的嫁衣不如妹妹的嫁衣漂亮。 帝乙是殷代倒数第二位君主,纣的父亲。国君之贵,嫁女也要媵陪;而且认为,姐嫁妹媵,如同跛脚的人能走远路,是好事。可见当时媵已制度化,并认为是有益的。《易经》中的爻辞,是周文王所作,他曾为纣臣,材料应当可靠。再对照早于帝乙的甲骨文中,“诸妇”、“众妇”之语颇多,更可推知,当时的媵已经制度化。西周时期,媵的习俗不但更加盛行,媵的数量也更多了。《诗·大雅·韩奕》描写韩侯迎娶妻子的情景是:“百辆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祁祁”,是众多的意思,随嫁的诸娣(可能也包括诸侄女)竟然像一大片彩云,数量必然不少。媵,在春秋时期仍然是贵族嫁娶的普遍现象。东周初年,齐国的庄姜嫁给卫庄公,“庶姜孽孽”,一大群身材修长的侄女、妹妹随同嫁给卫庄公。公元前561年,周灵王派人到齐国求聘王后,齐灵公不知应对礼仪,老臣晏桓子解释说,先王礼制规定这样回答:“夫妇(指诸侯本人及其嫡妻)所生若而(若干)人,妾妇之子(女)若而人。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则曰:先守(指诸侯的父祖)某公之遗女若而人。”又据《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平公所娶齐女少姜去世,齐景公为了密切与晋国的关系,主动派晏婴到晋国,请求晋平公仍从齐国聘娶继室,宴婴说:“齐景公“犹有先君之适及遗姑姊妹若而人……以备嫔嫱。”此语与对周灵王使者的回答几乎完全一样。天子选后,诸侯聘妻,女方显然不能以低贱的“妾之子”和嫡女一起供对方选择,而是指所媵的数量。媵,也包括女方同姓国家的侄娣。《公羊传·庄公十八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这与当时的史实完全相符,如鲁国伯姬嫁给宋共公,除本国侄娣外,卫、晋两个与鲁同姓的国家也送女媵陪。有时,异姓国也送女媵陪,如鲁襄公二十三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折归父媵之。”《左传》中关于媵的记载颇多,但异姓之媵,仅有二例,可能情况特殊,史官特地记载下来。大夫娶妻,也有女方侄娣及同姓国媵陪的记载。如鲁国臧宣叔,妻子生了两个儿子后死了,他就以妻子的侄女为继室,从史料推算,这个继室是由媵升格,而非继娶。《春秋·庄公十八年》“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这句话表明,大夫娶妻也有同姓国媵陪。过去,史家们说大夫娶妻有媵是特例,恐怕不是。《礼记·丧服大记》有“大夫抚室老(嫡妻),抚侄娣”的话,《仪礼·士昏礼》则有“虽无娣,媵先”的礼。这都表明,大夫娶妻有侄娣媵陪,是常见的,不然就会被视为非礼,而不会当作常礼规定下来。媵的人数有无限定?《公羊传》、《春秋繁露·爵国》和《白虎通·嫁娶》都说,古代天子一娶十二女;诸侯一娶九女;大夫一妻二妾,功成受封者可有八妾;士一妻一妾,庶人有妻无妾。看来媵的数量因娶妻者的身份而异。不过,天子、诸侯都并非终生一娶,每娶的媵,也不都受上述数目限制。齐桓公有三个夫人,六个如夫人,妾更达数百人之多。这么多妾自然不都来自媵,媵的总数却不会少。晋公子重耳出亡前已有妻妾,到了狄,狄人把一对姊妹同时嫁给他,他只要了一个。他到齐国,又娶了齐姜并有妾。入秦后又一次纳了五名秦女。他回国即位后,确定诸妻的班次,共有九人,妾尚未计算在内。媵,并非新娘的所有妹妹和侄女都要随嫁。从春秋时代的实例看,妹做姊媵的有好几起,如鲁哀公从齐国娶的哀姜和叔姜,就是妹为姊媵;鲁国权臣穆伯从莒国娶戴己时,同时以戴己的妹妹声己为媵。但在多数情况下,嫡出的姐妹是分别嫁人,各以庶出的妹妹、侄女为媵。如陈桓公的大女儿嫁给蔡侯为夫人,二女儿则许嫁给息侯。卫公子昭伯和庶母宣姜所生的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宋文公和许穆公,后者史称许穆夫人,是中国历史上有姓名可查的第一位女诗人,《诗·鄘风》中的《载驰》,就是她的作品。媵有嫡庶之别,原因何在?至今尚无定论,大约嫡妹做媵,是古老群婚制残余的延续。从周代起,宗法制形成,嫡庶之别开始分明起来,形成嫡嫁庶媵的习俗,但古老的姊妹同嫁习俗并未完全消亡,于是出现了嫡媵与庶媵并存的现象。但是,两者又有差别。嫡妹为媵,从前面提到的材料看,都是小国嫁往大国,具有以小事大的讨好意味。嫡嫁庶媵,则表现为婚嫁双方分庭抗礼的对等地位。另外,嫡媵和庶媵,在夫家的地位也有差别,一般是前者高于后者,前者可能变为继室,甚至并立为夫人,后者则难有这种幸运。当然,不论是嫡媵还是庶媵,从本来意义上说,既是新娘的伴侍,又有代嫡妻伴侍丈夫的义务,因为照《礼记》的说法,嫡妻每月伴宿丈夫的日数,有严格限制。至于媵妾与其他来源的妾的区别,除嫡媵外,主要是由丈夫的喜爱程度而分高下了。媵,一般还有称为“媵臣”的男性奴仆。这和媵的起源也很早,据《史记·殷本纪》说,殷商开国名相伊尹,就是有莘氏之女嫁给商汤时的媵臣。帮助秦穆公建立霸业的百里奚,也曾经当过媵臣。媵臣的数量有时很多,如《诗·卫风·硕人》中的“庶士有去曷”,就是指的作为宣姜媵臣的一批魁梧的武士。到了战国时期,本来婚嫁必不可少的媵,忽然不见记载,即使是权贵娶妻,女方也不再“以侄娣从”了。这是婚制和妾制的一大变化。至于一直到近代仍然屡见不鲜的“姊妹同嫁”及陪嫁丫头,虽然不能说没有古老的媵的残迹,但毕竟和媵不是一回事了。 2 .劫夺——强权者纳妾的重要途径在旧社会,中国人把“抢妻之恨”和“杀父之仇”一起,视为人生的深仇大恨,不报此仇,不雪此恨,就不算血性男儿,也为世人所不齿。其实,在群婚制时期,抢婚是一种流行习俗,个体婚制确立以后,劫夺妇女,仍然是妻妾的重要来源之一。《易经》中有这样几条爻辞: 顿如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贲·六四》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脱)之弧。匪寇,婚媾。——《睽·上九》 骑马迎亲的队伍欲进又退,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队伍策马飞奔,也会被误认为是一帮强盗;迎亲的车辆遇到大雨,车上人溅了一身泥,又会被误认为是一帮装鬼的强盗,以致险遭冷箭。婚嫁吉日产生这种种误会,必然和抢婚的盛行有极大关系。远在《易经》以前,已有抢妻夺妾的不少记载。羿夺占了夏代第四个君主的王位后,寒浞又杀了羿,并夺占了羿的妻妾。夏桀攻打有施氏,有施人把美女献给夏桀做妾,作为求和的条件。这两起个体婚制确立后不太久的抢婚事件,一是个人武力劫夺,一是大规模武力的“副产品”,实际上代表了早期抢妻夺妾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直为后世的权势者所沿用。个人以武力抢夺妇女做妾,春秋以前的典籍中少见记载,这可能是因为,对于奴隶主来说,既然拥有对他的臣仆、奴隶包括人身在内的一切权力,个别地抢掠妇女做妾,就是一种很平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史官的注意。春秋时代被记载下来的此类行径,实际上也都是因为和国家大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尽管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劫夺者竟是那佯毫无顾忌。宋国太宰华父督,路遇司马孔父嘉的妻子,对她的美貌非常吃惊,盯着看个不停。不久,华父督公然带着家将闯入司马府,杀死孔父嘉,把孔父嘉的妻子劫去做妾。宋殇公对孔父嘉的被杀很生气,华父督父杀死宋殇公,另立国君。齐懿公当太子时,发现小民阎职的妻子漂亮,就夺占为妾,并让阎职为自己驾车,进行侮辱(《左传·文公十八年》)。鲁庄公从宫中的高台上发现党氏家的姑娘漂亮,虽然姑娘已有婆家,却仍被抢去做妾。楚国公子圉身居令尹高位,发现大司马的妻妾比自己的漂亮,就杀了大司马,把死者的妻妾和家财全部占为己有。这比华父督更加肆无忌惮。和上述事件相比,郑国公孙黑抢夺族弟公孙楚的妻子,更可以看出权势者肆无忌惮地抢妻夺妾,实际上是对奴隶主法律的保护。公孙楚聘定了徐吾犯的妹妹,公孙黑听说徐家姑娘美丽出众,就仗着自己是族兄,又是上大夫,也派人硬送聘礼。徐吾犯很为难,求执政子产作主。子产说,“让你妹妹自己挑选。”结果,姑娘仍然挑选了公孙楚。但成婚不久,公孙黑就内披盔甲,外罩礼服,假装祝贺,上门抢人,结果被公孙楚打出了大门。事情又闹到子产那里,子产说:“两人都有错,但公孙楚的错误更大,因为公孙黑是上大夫,又是族兄,伤害他就是贱犯贵,幼凌长;在大街上伤人,更是违犯国法。”结果,公孙楚被放逐到遥远的吴国,抢人的公孙黑却不受任何处置。原来,触犯贵贱、长幼、上下有别的森严的等级制度,对奴隶主来说,比公然劫掠他人妻妾的行为更加严重。这就难怪,前述贵者抢夺贱者妻妾的事件,没有一个受到过惩罚,只是因为这些抢夺者后来与重大政治事件有关,才被追记下来。因此,贵者、长者凭着权势霸占贱者、幼者的妻女为妾,也就成为夺占妻妾的一种常见方式。卫宣公为儿子急子娶了个齐国姑娘,新娘来到卫国,宣公发现很漂亮,立即把新娘占为自己的妾。蔡景公为儿子从楚国娶来个妻子,先是上演扒灰丑剧,后来公然把儿媳变为自己的妾。儿子一怒之下,把景公杀死。楚平王也是一路货色,他为了改善与秦国的关系,亲自决定让太子建娶个秦国妻子。新娘子迎到半路,他听说新娘很美,就径直接入自己的后宫做妾。他为了防止蔡景公扒灰被杀的丑史在自己身上重演,就以加强边防为名,把太子建安置在遥远的边城。国君能够霸占儿媳,哥哥就可以夺占弟妻。鲁国穆伯已在莒国娶了姊妹二人,长妻病死,穆伯又要从莒国再娶继室。莒国拒绝,穆伯耍了个花腔,说是为族弟聘娶。不久,穆伯到莒国会盟,顺便迎娶弟媳,却在半路上占为己妾。族弟大怒,扬言要联合莒国攻打穆伯。鲁昭公担心引起两国的战争,让穆伯把此女还给族弟而了事。在奴隶社会,“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台还可以臣子弟。上臣下,下事上,是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则,下者的一切都隶属于上者,夺占下者妻妾,也就是必然的社会现象。 3.奔——不按礼法成婚的女性就是妾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正式确立以后,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婚嫁礼仪。男婚女嫁,必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要举行从订婚到结婚的一整套繁琐仪式。这对于保护刚刚形成的个体婚制及防止性混乱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经媒妁之言由父母一手包办的婚姻,注重的是婚姻双方家庭的利益,并不关心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更谈不到有什么情感基础。即使这样的婚姻,也远非所有的家长都有能力包办得成功。但是,只有符合婚嫁礼仪的两性结合,才会被认为是合法夫妻。不然的话,即使男女双方真诚相爱的自愿结合,社会也不会承认他们是夫妻,而只会被当作违法违礼的“淫奔”、“野合”。《礼记·内则》明确规定,“奔则为妾”。男性有过“淫奔”、“野合”的浪漫史,仍可依礼娶妻;已有妻子再与人“淫奔”、“野合”,只是多获得一个妾,不会失去做丈夫的地位。女性就不同了,一旦被视为“淫奔”、“野合”,不管男方有没有妻子,都只能是个妾。鲁国泉丘的一个姑娘,做了个梦,用帷幕覆盖了鲁国大贵族孟氏的祖庙,认为这是改变穷苦命运的吉兆,就带了个女伴,一起“奔”向恰恰路经泉丘的孟僖子,把梦中的事说了,要求孟僖子收留,并要求孟僖子答应,如果为他生了儿子,就决不能抛弃她们。孟僖子自然求之不得,把她们安置在一处简易房子里做外室,就上路了。后来直到儿子长大成人,才又想起了她们。孟氏以此子为嗣,泉丘女却没有真正改变命运。楚平王作为公子的时候逃居蔡国,守边小官的女儿出于同情,热情照料他的生活,这位落难公子感激涕零,两人结为夫妻。后楚国局势变化,这位公子被迎回当了国王,虽然把儿子带回当太子,太子的母亲却因结婚时未行婚礼,只能留在边境做守活寡的妾。有的人得到“奔”妾之后,为了某种需要,却也会把“奔”妾公开带回家。鲁国大夫穆子被族人驱逐,逃到庚宗,有个女子主动接待了他,供食伴宿。穆子到了齐国,处境好了,就在齐国正式娶妻,把庚宗女子丢在脑后。后来,穆子被召回国,他又抛弃齐女,让她另嫁他人。这时,庚宗女子带着已长成少年的儿子去见穆子。穆子听这个从未见过面的儿子说话像牛叫的声音,想起曾做过一个遇难时只有牛才能搭救的奇梦,于是把这母子收留下来,但庚宗女子只能做贱妾,“牛”也只能像个家奴头目似的帮助处理杂务。个别人结局稍好一些。楚国贵族斗伯比,随不容于正室的母亲移居云阝国,和云阝子的女儿相爱同居,生下个虎头虎脑的儿子,就取名斗谷於菟(楚方言,称虎为於菟)。因为婚姻不被男方家长承认,云阝女虽是“正室”,却只能做妾。直到儿子后来成为楚国名相,即令尹子文,云阝女才成了太夫人。但是,按贵族的常规,“奔”女即使已是事实上的正妻,仍然被视为妾。鲁宣公的哥哥叔肿,没经过婚聘就和一个姑娘结合,并作为正妻。但是控制着朝政的宣公夫人却公开宣称,绝不能把一个姘妇当作嫂嫂。这位不被承认的嫂嫂只好抛下幼儿声伯,辗转再嫁到齐国去。这种歧视,也曾落到儒家创始人孔子头上。孔子的父亲叔梁纥是个没落贵族,当妻子连生九个女儿后,又纳了一妾。妾虽生了个儿子,却是个跛脚,难做继嗣。叔梁纥求嗣心切,年近七十,又与少女颜征在“野合”(即未婚同居),生下孔子不久就去世了。颜征在死时,由于身份不正,孔子也无法安排她与父亲合葬。孔子由于是“野合”的结晶,成名前一直受人歧视,大贵族季氏大宴宾客,孔子去参加,被赶出大门。孔子自己曾讲“吾少也贱”,不独因为家门没落贫穷,还因为他是“野合”而生,如同私生子。后世的许多孔门学者,对司马迁孔子“野合而生”的史笔大为恼火,有的编造说叔梁纥与颜氏是正式婚聘,有的说过了“阳道绝”的年龄再婚称野合。事实上,所谓“淫奔”、“野合”,在春秋时代,倒是一种与“无媒不婚”的礼法并行的古老遗俗。《诗经》中就有不少抒写男女未经媒妁之言就谈情说爱的诗篇,《郑风·溱洧》中男女借踏青私会的描写,和今天一些兄弟民族的“三月三”之类节日颇为相似。就连儒家经典《周礼》,在规定男婚女嫁必须官媒主持的同时,又网开一面,允许过了婚时而无能力依礼成婚的人自行结合,这表明“无礼”而婚者必然不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庶人男性难有蓄妾条件,“礼”也规定他们不能有妾,这样,庶人的“淫奔”、“野合”,都是妻而非妾了。只有靠礼维持等级特权的贵族,才需要也有可能把礼聘为妻、奔则为妾区分得清清楚楚。 
4.买和赠——妾很早就是商品和赠品 随着私有制的形成,商品交换也开始活跃,男女奴隶作为一种私有财产,也就必然会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换。妻需依礼聘娶(聘礼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或者说礼仪化了的买卖),妾则可以随意买卖。《礼记》中多次提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其吉凶的古老习俗。以媵得妾只是高级贵族的特权,抢夺往往有后患之虞,“奔女”则非随时都有,人人可遇,买就成为最通常的获妾方式。“礼”允许买妾,更可见这一方式的合理与常见。《淮南子·道应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鲁国法律规定,谁能把散落在各国做妾的妇女赎回国,可到官府领赏,孔子富有的大弟子子贡赎回不少鲁女,却不肯去领赏。孔子对子贡的这种不爱财大为不满,他说:“国家的穷人太多,你不肯领赏,今后就无人再肯干这种善事了”。政府特地立法奖励人们去赎在国外做妾的人,可知在外做妾者颇多。礼仪之邦鲁国如此,其他国家在外做妾者必然也不会少了。由于妾的买卖合法,因而就有大批人干这种买卖,以致形成公开的拍卖妇女的市场,被卖者“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按等级论价。据说“戴绿帽子”这一骂人用语就起源于此。战国时期,买卖妇女的市场又花样翻新,准备出卖的婢妾,像畜生一样排列在用栏杆围着的土台上,任人挑选。卖主为了得高价,把平时衣不蔽体受尽虐待的婢妾,打扮得漂漂亮亮,甚至给穿上绸缎衣服,以吸引买主。由于美女可卖大价钱,有的诸侯国甚至利用拍卖宫室美妾,解决财政困难。据《战国策·韩策三》记载,韩国统治者为了与强大的西邻秦国改善关系,决定用重金讨好秦国。但韩国很穷,拿不出重金,于是决定高价拍卖宫中美女,“美人之价贵,诸侯不能买,故秦买之三千金”。韩国“以其金事秦,秦反得其金与韩之美人”。这种美人、重金双失的求和办法自然可笑,但却表明当时买卖妾婢之风必然极盛。有些大商人,就借此为做官搭桥,做起一本万利的买卖来。阳翟大商人吕不韦,用重金帮助在赵国当人质的秦国庶公子异人取得了王位继承权,又把重金买来的美妾赠给异人进一步结好,从而为自己当秦国丞相铺平了道路。正由于妾的买卖是人们熟知的社会现象,一些策士说客们在分析国家大事时,常常用买卖侍妾做比喻,打动厌烦枯燥大道理的国君。楚国谋士陈轸到秦国求官,秦惠王认为陈轸曾忠心为楚国做事,来秦必有别图,不信任他。陈轸就说:“昔者子胥忠其君,天下皆欲以为臣。孝己爱其亲,天下皆欲以为子。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出妇嫁于乡里者,善妇也。”意思是忠臣做谁的臣子,就会忠于谁。另一次,陈轸又用同样的比喻表白自己的忠诚。两次比喻,打消了秦惠王的疑虑。秦将王稽围邯郸,久攻不下,有个谋士问他为何不用重赏鼓励士气,王稽不耐烦地说,一切听秦王的,你不要多嘴。谋士就说: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比如说:儿子应该服从父亲,父亲命儿子“去贵妻,卖爱妾”,儿子却不一定照办;然而,守闾门的老妪说一句“某夕,某孺子纳某士”,这根本不是命令,却会“贵妻已去,爱妾已卖”。这些来自生活的比喻,说明妾的买卖不但是常事,而且可以很自由地随时买卖。可以买卖的并非是妾,依礼娶的妻,丈夫为保自己,也会出卖。孟尝君使楚,楚王送给他一张昂贵的象牙床,派登徒护送。登徒觉得象牙床值千金,路上如有损坏,“卖妻子不足偿之”,就重贿齐使,免去了这件苦差使。这自然是特殊情况。不停的战乱,却常逼得众多百姓卖妻抛子。魏国与秦国连年战争,造成魏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这种“满海内”的“流亡为臣妾”的惨景表明,即使不一定是个个丈夫都卖妻子,卖妻的丈夫却绝不会少了。赠妾和献女为人做妾,也是妾的一种来源,而且起源很早。殷代和西周的金文中,有不少君主赏赐下属妾婢及奴隶主互赠妾的记载。这些赐、赠的妾,自然不会都只当作劳动力使用。赠美妾,献美女,更是打动对方的重要手段,个人之间使用,国与国之间也使用。魏襄王为了加强与楚国的联盟关系,特地选了绝色美女,送给楚怀王做妾。秦武王为了安抚西戎,以便集中力量对付山东诸侯国,一次就送给西戎首领一百名美女。夏戊看准卫出君贪色,把自己漂亮的女儿献给卫出君,卫出君得此美妾,就让夏戊及其几个儿子都当了大官。赵国人李园得知楚考烈王为妃妾众多却都不生育而发愁,断定考烈王无生育能力,就先把妹妹献给春申君,妹妹怀孕,又转献给考烈王,生出儿子后,李园兄妹贵盛一时。燕太子丹为了使刺客荆轲死心塌地地为他的刺杀秦王的计划卖命,特封荆轲为上卿,“间进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美妾又成为收买人心的重要手段。 5?同嫁与陪嫁——媵的延续与变化媵,战国时已经停止,但它的变相形式却长期存在,这主要表现为姊妹同嫁和丫环陪嫁。后一种,人们也常借用古语,称之为媵,《新唐书·李迥秀传》中的“妻尝詈媵婢”,就是指骂陪嫁丫环。姐妹同嫁一夫,历代都有,具体形式有好几种,有的同时嫁给一夫,有的是先后嫁于一夫,这当中又有共事一夫与姐死妹为“填房”两种。“填房”既非同时事一夫,又不形成妻妾之别,故此处不论。姐妹同嫁,见于正式记载的,多是皇帝或皇子们的妃妾。汉景帝为太子时,有个叫臧儿的老妇,本是楚汉相争时燕王臧荼的孙女,臧茶兵败被杀,她沦落为平民,先后两次嫁人,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也都已结婚生子。臧儿念念不忘自己的贵族出身,不甘于平民生活,就把重新富贵的梦想寄托在两个天仙似的女儿身上。她找人算命,得到“两女皆当贵”的吉兆,便找门路先把小女儿献入太子宫中,此女深受太子喜爱;臧儿又把大女儿从夫家夺回,又熟门熟路地献给太子。这个大女儿后来怀孕时“梦日入怀”,又在七月初七这个巧日子生下个儿子,更受太子宠爱。太子当了皇帝,此女就成了皇后,她妹妹也成为高级妃子。这个太子,就是后来的汉武帝,其生母又变成太后。由于这些特殊“贡献”,臧儿被封为平原君,前夫后夫都追封列侯,与两个丈夫所生的儿子也都高官封侯。臧儿因连献两女而换得的数门富贵、很多人看得眼热,纷纷仿效,对后来的裙带政治、外戚专权起了很坏的作用。汉成帝的皇后赵飞燕和赵昭仪,也是姐妹二人,她们出身低贱,只因长得漂亮,能歌善舞,被成帝看上了,深加宠爱,和臧儿主动献女不同。成帝荒淫无度,中年早丧,没有子嗣,赵氏姐妹失去靠山,朝中争权激烈,把赵氏姐妹当作“祸水”顶罪,有失公平。东汉的马、窦、阎、梁等数代皇后,都是姊妹或姑侄先后入宫同事一帝,后三者都是靠父兄权势当了皇后,从而形成多次外戚专权的政局。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为了冲淡不利舆论,并进一步控制汉献帝,把三个女儿同时献上做贵人。献帝有疑忌,不肯理睬曹氏三女,曹操就以谋叛罪杀死献帝的伏皇后、皇后父、兄及宗族数百人,献帝只好屈服,以曹氏中女为皇后。这是以同嫁配合夺权的一个典型。不过,当曹丕贬汉献帝为山阳公自己称帝时,这位曹皇后却心向刘家,把哥哥曹丕大骂了一通。庸懦的汉献帝则与曹皇后不同,为了苟全性命,曹丕称帝不久,就把自己两个女儿献给曹丕。北魏世祖拓跋焘平定夏国,把夏主的三个女儿同时纳为妃妾,后来姐姐当了皇后。辽道宗的萧妃,因一直未生儿子,就让已婚生子的妹妹离婚入宫伴驾,通过妹妹生子巩固自己的地位。元代采取多后制,其中不少是姐妹,如元世祖的也速干皇后、也遂皇后,元武帝的慈宣惠圣皇后和速哥失里皇后。泰定帝的两个宠妃则都是兖王买住罕的女儿。明嘉靖年间又出了一件奇事,河南小乡绅李拱宸为求富贵,主动把女儿献入后宫,过了十多年,李拱宸死,他儿子又把幼妹献入皇宫。这对姐妹只是低级妃妾,李家并未因此而富贵,但乡引们却对李家相当敬畏。清代只在满族贵族中选妃,姐妹、姑侄同时或先后被选入宫者不少。光绪帝的珍妃和瑾妃就是一对姐妹。袁世凯有妻妾十六人,其中有姐妹,也有姑侄。袁世凯企图复辟称踣,众妻妾为争后妃位置大吵大闹,其中的姐妹姑侄也争得不可开交。以上事例,反映了同嫁入皇宫的不同缘由。在民间,姐妹同嫁也不罕见,只因他们身在下层,文人们只是偶作趣闻收入笔底。从搜集的部分省区近代民俗资料来看,民间姐妹同嫁的原因,和帝王选、掠“双美”、献女入宫有很大的不同,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女方父兄俱亡,家贫无依,已嫁的姐姐把妹妹携往夫家抚养,有的久而变为同嫁,并形同妻妾。二是夫家稍有财产,丈夫生活放荡,妻子担心丈夫纳妾而受冷落,便把妹妹拉去做妾,企图姐妹一起管住丈夫。三是姐姐嫁后早逝,丢下孤儿,丈夫担心继室难容,岳家也不忍孤儿受虐,便用死者的妹妹继嫁,但这不是妾。这些起因,都是小私有者的善良愿望。但姐妹既变为妻与妾,便有矛盾,以致亲姐妹反目成仇,给后人留下深刻教训。至于以丫环、伴娘陪嫁,几乎一直是权贵之门及小康之家的正常嫁女方式。陪嫁的丫环伴娘,数量常常很多。《三国魏志·武帝纪》裴注引《傅子》说,曹操痛恨嫁娶的豪奢习俗,因而他嫁女从简,“从婢不过十人”。从简者尚且如此,豪奢者可想而知。事实上,权贵豪富之家,总是喜欢用陪嫁仆婢众多进行炫耀。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中宗的女儿安乐公主,婚后都是仆婢上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陪嫁的。《红楼梦》中的贾母,邢、王二夫人,几位少夫人,都有不少从娘家带来的陪嫁丫头。薛宝钗和贾宝玉成婚,嫌自己的丫头不够,又把刚咽气的林黛玉的丫头雪雁拉去陪嫁。陪嫁丫头、伴娘中,年轻漂亮而又机灵的,往往变成了妾。《清稗类钞·婚俗类》也说,直到清末,不少地方的小康之家嫁女,都要设法弄个丫环或伴娘陪嫁,陪嫁者后来十之八九都变成了姑爷的妾。戊戌变法领导人梁启超违背废妾主张所纳的一妾,就是他夫人从娘家带来的小丫头。以陪嫁婢女做妾,实际上各有不同的心态与期望。做妻子的把陪嫁丫头视为娘家带来的贴心人,让她们做妾,既可帮助自己约束丈夫,又因原有的丫头身份而容易使唤,比外纳的妾要放心。就丫头来说,被当作妾,虽然难以丢掉奴仆身份,却已变为半是奴仆,半是主人,身价有了改善。对于做丈夫的来说,丫环做妾,不但增加了合法的纵欲工具,又省却了从外面买妾的花费,也乐而为之。因此,由陪嫁而变为妻妾并占,就成为一种习用的纳妾方式。 6.掠夺方式依然盛行封建社会虽然从总体上说,比奴隶制社会是进步文明了,但是奴隶制社会的任何野蛮与落后,封建时代的权势者只要认为有用,就会毫不犹豫地沿袭继承,掠夺妻妾,就是一例。封建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的前、中期,掠夺妻妾规模之大,行为之频繁,和奴隶制社会相比,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能够大规模掠夺妻妾的,自然是君临天下的帝王以及其他独霸一方的权势者。帝王掠夺妃妾,历代正史都有记载,这里是几个有名的事例:秦始皇攻灭六国,原六国后宫中的美女,包括一些六国贵族的妾女,几乎全都被他掠进自己的后宫。西汉末年,混入农民起义军的刘玄,刚进入长安称帝,就把王莽的一百二十名侍妾和众多宫女全部据为己有。曹操为了鼓励士气,曾下令地方官,把各地的寡妇们全都配给将官做妾和士兵当妻,有些地方官为了邀功请赏,就乘机大量掠占有夫之妇和未婚之女为妾。杜畿呈送的是真正寡妇,数量比别人少,反而受到斥责。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权势者掠夺妃妾之风更盛。南匈奴灭晋,晋室的妃嫔宫女,达官妾女,成了重要劫掠对象,并按功劳大小分占,晋惠帝羊皇后,就被刘曜夺占。苻坚灭前燕,夺占燕王的女儿。整个北朝,不论是北魏,还是北齐、北周,妃妾的重要来源就是掠夺。至于个别夺占,更是权贵们的拿手好戏。刘邦每次消灭一股敌人,都要占有失败者的侍妾,他的薄姬、管夫人等都是这样掳掠的。曹操在军阀混战中也多次掠夺侍妾,迎献帝,他乘机夺占了何晏之母;战张绣,夺占了张绣叔父的美妾;攻吕布,他不顾关羽的请求,把秦宜禄的妻子占为己有;灭袁绍,他本想夺占袁绍的儿媳甄氏,但被曹丕先夺到手,他仍宣称,这—仗就是为了这个美女。孙皓一怒之下杀了张美人,后听说张美人的姐姐也很漂亮,但已嫁人,孙皓就杀了此女的丈夫,把她夺入后宫。杨广率兵灭陈,对陈后主的张贵妃和孔贵嫔,虽早垂涎三尺,由于众将的压力,他只好违心地处死,但他又把陈后主的沈皇后及不少美妾占为己有,直到他以皇帝(隋炀帝)的身份游江都,沈皇后仍是随侍的妃妾之一。宋太祖灭后蜀,后蜀主的宠妃花蕊夫人就成为宋太祖的宠妃。有些人责备花蕊夫人身事二君,她悲愤地写诗说:“君王城头竖降旗,妾在深宫哪得知。二十万人齐解甲,宁无一个是男儿?”宋太宗灭南唐,李后主投降,他的小周后和妹妹李昭仪,都被掳进宋太宗后宫,宋人还专门画了宋太宗幸小周后的图画。金海陵王完颜亮以荒淫著称,掠夺美女也极凶残。他的妃子贵哥,本已有夫,因受到灭族的威胁,她才杀夫自献;海陵王的另一妃子右哥,则是逼令右哥的丈夫献上的,元太祖的也速干皇后,是攻灭四部塔塔儿时夺占的;旋又听说也速干已嫁的姐姐更漂亮,又杀了此女的丈夫,占为己有。元兵入占中原,从高官大将到下层士兵,未曾掠夺民间妻女做妻当妾者倒是少数。相比之下,明清两代统治者大规模劫夺妃妾的现象比以前少了,但少不等于无。明太祖平天下,以不占敌手之妾为荣,灭陈友谅时,仍然纳了陈的一妾以示凌辱。大将军蓝玉的众多罪名之一,就是奸占元室妃嫔,而不上献朝廷。清代乾隆的香妃,是平定新疆回部叛乱的战利品。“冲冠一怒为红颜”,吴梅村的《圆圆曲》虽然把吴三桂引清兵入关的原因简单化了,但李自成的名将刘宗敏夺占吴三桂的宠妾陈圆圆,确实也是吴三桂降清的动因之一。那么,民间的情形又怎样呢?由于非国家大事,正史很少记载,但从完整保存下来的唐到清的各代法律来看,每一代的法律都有夺占妻妾的专门条款,而且多半处罚极重。如《大明律》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该律的补充条例又规定,“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者绞罪。”《大清律》几乎全文照抄了上述内容。这足以表明,“豪势之人”夺占良人妻女为妾的现象极为猖狂,也极常见,不然没有必要专门设置这样的条款。 “民间”的这类暴行,历代文学作品中常有极生动的反映。元杂剧《生金阁》中的庞衙内,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了秀才郭成,夺占了郭的妻子。《窦娥冤》中的下层无赖张驴儿和他父亲,竟然也敢上门夺占债主蔡婆婆及其寡媳窦娥。在《水浒传》中,高衙内竟在大庭广众之下调戏并企图夺占林冲的妻子,夺占未成,又由其父设下“白虎堂”冤案,害得林冲妻死家破。那个开肉店的郑屠,也可以仗着一点点财势,霸占流落他乡的金翠莲做外室。开生药铺的西门庆,在与潘金莲勾搭成奸之后,又与潘合谋,杀死潘的丈夫武大,将潘霸占为妾。《金瓶梅》中的西门庆,不仅先后夺、骗了潘金莲、孟玉楼、李瓶儿等好几个妾及后二者的家产,而且宣称,“就是强奸了嫦娥,和奸了织女,拐了许飞琼,盗了西王母的女儿,也不减我泼天富贵”。《红楼梦》中的香菱,自幼即被拐骗,她长成少女后,拐骗犯同时把她卖给冯渊和薛蟠做妾。薛蟠为了把香菱夺到手,竟派人把冯渊活活打死。应天知府贾雨村得知薛蟠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的薛家公子,就一手把这一人命案弄虚作假,让薛蟠逍遥赴京。在众多的世情戏曲和小说中,尤其是公案戏和公案小说中,几乎都有一个或几个公然抢夺、霸占他人妻女为妾的衙内或西门庆、薛蟠式人物。这类作品当中,自然有不少虚构成分,照搬照套的类型化人物,但和惊心动魄的现实相比,抢夺、霸占妻妾的罪恶事实,不是被虚构得太过分,搬套得失实,而是被约略化了。  7.籍没从未间断籍没,是对罪犯家产清查登记予以没收,妾仆如同财物,因而也在籍没之列。历代封建王朝都把籍没当作镇压叛乱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重要手段。罪犯的妻妾儿女被籍没入官府,就成为官奴婢,其中年轻漂亮或有歌舞技艺者,往往要直接充当当权者的侍妾或乐伎舞女,也常被当作礼物赠送功臣,甚至送到市场拍卖,因而成为妾的重要来源。南北朝时期,尤其北朝,犯罪官员的妻妾女儿被籍没再被赐给他人做妻妾者甚多。北朝的名门世族,门第高贵,连皇族都很难与他们通婚,他们一旦犯罪,妻妾没官,暴贵者以能得赏妻妾为殊荣,就连一些亲王的妃妾,也有许多是从没入掖庭的名门妻妾和女儿中挑选配给的。高允就曾上书批评说,“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使”,“皇子娶妻,多出宫掖。”自然,可以作为妾婢蹂躏的,决非只是名门世族妻妾。北魏尔朱氏专权时期,刑法酷虐,“凡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及同产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妻子亦为乐户。”无罪者也大量籍没,仅北齐武平七年,就“括杂户(指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南朝也大批籍没,梁代规定,“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宫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隋书·刑法志》记述了这些情况后又追述说:“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北魏的“配为乐户”,北齐的“悉集省”,梁的“补奚官”,自然是做宫廷奴婢外,也可选做侍妾或赐官员为妾。至于“补兵”,则是做将官的私人妻妾或充当营妓(军中的公妾)。唐代仍然大量籍没。著名女诗人上官婉儿,就是因祖父、父亲被杀,刚生下不久就与母亲一起没入掖庭,只因她后来才华出众,被武则天赏识,才改变了配没地位,进而成为唐中宗的昭容。另据记载,藩镇吴元济、李师道被灭,叛将阿布思被杀,妻妾均被没入掖庭,唐肃宗曾特地命阿布思妻在朝会上“穿绿衣为倡”。地方官也可籍没,邵州刺史林蕴就曾借故杀死一客,“籍其妻为倡”。被籍没者中,很大一部分又赐给了功臣,姜确一次得赐七十人,李大亮三次得赐二百七十人。元代前期,大臣犯罪就刑,其妻妾女儿不经籍没就断卖给他人,顺帝时才停止这种做法。明代仍大量籍没,明成祖从建文帝手中夺到帝位,忠于建文帝的一批大臣的妻妾女儿,有的被没入官为婢,有的赐给武将为妻婢,有的更沦为转营妓女,每天受多名士兵蹂躏。正德年间,宁王朱宸濠叛乱失败,一些附逆官员被诛,其妻女没官后又转赠给朝官做妾,仅礼部尚书袁宗皋就被赐给这种妾六人。清代官员犯罪不至死者,大多被发往宁古塔(在今黑龙江)和新疆充当苦役,他们的妻妾女儿,因民族原因,籍没掖庭者较少,但沦为仆婢或转卖给他人做妾者时时可见。 8.买和变相的卖成为纳妾常规买妾是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其中后期纳妾的常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公开劫夺容易留下后患,籍没适用的机会、范围都有限,陪嫁丫头不一定中丈夫的意,赌和借则为少见。相反,地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大规模战乱,时常发生的自然灾害,都会逼使广大贫困破产的劳动者抛妻卖女,这就成为妾的重要来源。《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提到,济北王一名叫竖的妾,是以四百七十万的高价从市场买的(同时买进的还有四妾),仓公诊出竖有暗疾,劝济北王快卖掉,济北王不肯,不久竖猝死,济北王后悔莫及。这表明西汉有买卖妇女的市场,买进的妾,也可随时出卖。东汉王符《潜夫论》也提到,一些年轻寡妇,常被狠心的叔伯公然骗卖给人做妾。西晋石崇的名妾风,是从劫掠胡人的军阀手中买得的。唐代大官僚及著名文人的宠妾,也多半是买来的,就连白居易的宠妾小樊和素素也不例外。五代时期,不但买妾极为常见,甚至可以一次买到大量的妾。前蜀的天雄军节度使王承休,为了邀宠升官,投荒淫的蜀主王衍所好,除了安排妻子与王衍私通外,还买了众多漂亮少女给王衍做妾,王衍感到其乐无穷,就让一批无耻朝臣充当狎客,陪他日夜不休地和众妾狎玩。当时如此大量购买民女做妾的,自然绝非王承休一人。从宋代开始,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市井人口大量增加,买卖妇女也成了三百六十行以外的一种行业。骗棍无赖们把拐卖妇女当作重要生财之道,他们拐卖的妇女,或直接卖出做妾为仆,或卖入娼门。于是,买妾、妓院与拐卖人口活动相互结合,成为一大罪恶渊薮。与此同时,市井中的一些无业贫民,常以卖女做妾当婢为生。据宋代廖莹中的《江行杂记》说,京城的一些贫穷人家,生了女儿,“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供士大夫采拾娱侍”。姿色艺业低下的,卖出做婢;姿色艺业高的,则出卖为妾。即使一些有声望的官员,也常用这种方法置妾。北宋初年蜀乱初平,入蜀赴任的官员不肯带家眷,都是就地买妾照料日常生活。张口永往蜀州,属官听说他以执法严厉著称,纷纷把妾卖掉。张口永得知,为了“不违人情”,到任后公开买了一妾,属官们便又放心地买妾了,可见买妾多么盛行。发展到后来,买妾成了士人登龙门后显示身份的一种手段。明代陈元非中进士后去拜访一位同年,同年的妻子只端出一杯冷茶,吃饭时那妻子又说没有做饭,陈只好狼狈告辞。同年责怪妻子无礼,妻子却说:“对这种人就该这样招待,他和妻子感情很好,可是一中进士,就变心买妾。”《万历野获编》记载此事,本意是嘲笑妒妻,但恰恰反映出那些士子们一旦变阔,就要买妾显示身价。有的官员买妾,还要从官库里支钱。明代御史宋准到金华办案,回京时买了一妾,竟巧立名目向金华府支取了一百两银子,远远超过买妾所用,已是公开敲诈贪污。有的著名清官也公开买妾。以执法刚正著名的海瑞,多次弃妻再娶并买妾,他年过花甲,又买了两个年轻的妾,妻妾争宠,导致两妾同日自缢。元、明、清关于处罚买卖妻女的法令,也反映了买妾的盛行和拐卖妇女的猖狂。元律规定,本夫得到奸夫钱财而将妻休弃,让奸夫娶去,即明休暗卖,本夫奸夫均受刑杖,妻仍归本夫。明、清律均规定,对于“卖休”、“买休”(明休暗卖)的买卖双方及被卖妇女,均处杖刑,女遣归娘家;债权人令债务人以妻抵债,也受杖刑,如属强夺,罪加一等。地主、高利贷者等“债权人”逼欠债者以妻女抵债的现象,野史笔记都有大量记载。明、清律又规定,妻子与人通奸,逼使本夫休妻,妻趁此与奸夫成婚,奸夫受杖刑,妻子则断归本夫,听凭本夫定价出卖。这样,卖妻又是合法的了,而且很难避免在这一合法法律掩盖下进行“卖休”、“买休”的犯罪活动。由于法律只处罚卖妻和买人之妻者,而不禁止买卖丫头婢仆,有人就钻这个空子,收买幼女,待价而沽。据《清稗类钞·奴婢类》说,明、清时代的岭南,不少人靠此暴富。他们利用灾荒廉价收买幼女,甚至假装行善收养幼女,对她们进行烹饪、刺绣、识字记账等技能的培养,待她们长成少年,就根据她们的长相、技能寻找买主,俊俏的卖给官员或商人做妾,差一点的卖入妓院或私人戏班,平庸的作为婢仆出卖,人才出众的可以卖上千两银子,有些破落户靠此使家门再兴。事实上,并非岭南才如此,《红楼梦》中贾府的那批少女伶人,就是从江南采买的。每遇大灾荒,更是各地都有插草标卖妻女的惨象。被买做丫头婢仆的,有不少又变为主人的妾。《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就是由灶上婢变成西门庆的贱妾;《红楼梦》中的袭人等一批贾府丫头,分别成了主人的妾。从买丫环婢仆到从中拣选做妾,可以说是买妾的一种过渡方式。从卖女到卖妾之间,还有另一种常见的中间环节,就是妓院。妓院买入的女性,虽然是为了利用她们接客赚钱,如果嫖客肯出足够的价钱使某妓女从良为妾,不但妓院老板肯做这种生意,妓女本身也认为是跳出火坑的良机。风流士大夫、富家子迷上名妓之后,也常常不惜重金,赎买她们做妾。仅据《宋艳》、《青楼集》和《清泥莲花记》等妓女野史记述,唐以来的众多名妓,几乎都从良做妾。这种情况,也是历代文学作品的重要题材。白居易《琵琶行》中那个在京城红极一时的妓女,“老大嫁做商人妇”,实际上只是外妇,不能入正室,只好在商人贩茶时独守空船。元杂剧《货郎担》中那个骗嫁两人的妓女,娶者家中都有正妻。明代拟话本《玉堂春落难逢夫》中的妓女苏三(玉堂春),尽管为宦门子王景隆(京剧易名王金龙)破身,仍对他一片忠贞,为他而被变卖、陷冤狱,但到最后与王团圆,仍然只能做妾。只有连娶妻也困难的卖油郎,与妓女花魁娘子相识以后,才能形成夫妻关系。这正是封建礼教之下对妓女和妾的歧视。直到明清时期,达官显贵和风流士子,仍然常用妓女充实自己的侍妾队伍,钱谦益的柳如是、侯方域的李香君、吴三桂的陈圆圆、洪钧的傅彩云、张之万的“花状元”,都是来自妓院的名妾。当然,用“娶”的方式纳妾的现象也很常见。但是,“娶妾”只不过是一种稍微给了女方一点体面的变相买妾。虽然从根本上说,娶妻的聘礼也是一种买,但娶妾与娶妻不同,娶妾并不能使用娶妻的郑重“六礼”,而只能略用其中的一部分。以下事例,就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这一特点。晋代安东将军周浚出猎,在一李姓家中避雨,李家姑娘络秀指挥下人盛情接待。周浚见络秀精明能干,求娶为妾。李氏父兄反对,络秀却答应了,她说,我们家道中衰,虽为人做妾,但联姻贵族,便可提高家门地位(《世说新语·贤媛》)。此虽是娶而非买,但以提高门第为明确目的而降身为妾,完全是一种变相买卖。后来,络秀所生儿子肯于和李家以礼相交,就完全是由于络秀降身“自卖”而成的。《儒林外史》第四十回写穷书生之女沈琼枝虽经父亲与扬州盐商宋爱富订了做正室的婚约,但沈琼枝被一乘小轿抬入沈家,不见张灯结彩,“新郎”也不出迎,径直送入花园中的小院,她就知道上了当,是被当作妾抬进宋家的。沈父在旅店等候参加婚礼,宋家却送给他五百两银子,打发他走,他也立即大叫:“不好了,他分明拿我女儿做妾”,立即去打官司。这里的正式婚书,只是一个骗局。《红楼梦》第六十五回,写贾琏“偷娶尤二姐”,虽也“烧纸马”、“拜天地”、“抬花轿”,那不过是贾琏和贾珍父子玩弄的安抚尤母及尤二姐的把戏,而且是事先已经明言是娶做“二房”,把尤氏母女廉价供养起来,实际上就是买的代价。 9.典妾与借妾三十年代的作家柔石的短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描写浙东一个穷苦妇女,为了全家生活被丈夫出典给邻村一个地主做妾,替地主生孩子,从事奴隶般的劳动。她把为地主生下的儿子哺乳到两岁,就被赶回原夫家中,依然过着穷苦生活。这并非凭空虚构,而是对久已流行的典妾、租妾恶俗的真实揭露。浙东的台州、宁波、绍兴一带,以及其他不少地方,都曾存在过同样的或相似的恶俗。民间的典妾租妾,至少南宋时已十分盛行。元世祖灭南宋不久,一个叫王朝的官员就上书提出,江南盛行“败坏风俗”的典雇妻女恶俗,请求朝廷颁令禁止。不久,朝廷果然颁布了命令:“诸以子女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大约元政权发现典雇妻女的现象涉及面太广,难以一刀切,不久又下令区别对待:若典雇双方都愿意把出典之女变为受典者之妻或妾,可以允许;夫妻一同典雇于人,而以妻充人妾,只要不拆散他们的原有夫妻关系,也予允许;只有接受钱物的典雇行为,才予禁止(《元史·刑法志》)。这种禁令,貌似禁止典雇,实际上是在纵容,因为接受钱物的典雇,完全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掩饰。这就难怪,不但禁而不止,而且继续蔓延,花样也更多了。元代作品中经常提到的“两头大”,就是其一。常年在外地经商的商人,家中一妻,又在外典雇一妾,因为妻妾分住两地,妾亦如同主妇,就变成两头都“大”了。明代典妾之风更盛,朝廷的禁令也比元代更严:“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子各同罪,并离异,财入官”。该律所附“条例”,处罚更严:“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骗财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属军卫者发边充卫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清律沿用了明律,并加以界说:“典,到期赎回;雇,计日受财,到期听归”,并且强调,“典雇与人,已则无耻;而驱之失节,败伦伤化。”不过,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放松很多,“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种放松,又为典雇妻女大开了绿灯,只要不正式立契,就可不受约束;而出典妻女的几乎都是贫民,出典后也没有不同时“与人服役者”。《清稗类钞·风俗类》辑录了不少典雇妻女的资料,就反映了这种情况。首先,出典妻女者都是贫困无依之家,他们除了妻女之外,实际上也没有值钱之物出典以救危难。其次,典雇妻女的都是地主豪绅,典雇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妻子生不出儿子,纳妾未必能生儿子,且费用比典雇大,于是,贫穷之家生过儿子的年轻妻子,就成了最中意也最廉价的典雇对象。再次,被典雇的女性,除了满足主人的性欲、为之生子以外,还要像奴婢一样承担繁重劳动。这种典雇,对于典雇者来说,还有最大的方便之处,中意者可施小惠长期羁縻,最终变为真妾,不中意则可随时更换。至于典期,有的长达十年、十五年,甚至直到老年,典主才当作包袱赶走。如果本夫无力赎妻,有期也成无期,凶残的典主满足了私欲后,又会转典或出卖以赚钱。这都表明,不论出于无奈的原夫,还是企图价廉的典主,都是把被典妇女当作换钱、生利的会说话的工具。典妾的根本原因,是贫富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和夫权制度,这种制度不改变,任何严厉的法律都无法禁绝。从元到清,法禁越严,典妾之风越盛,原因就在于此。明清时期,在一些对外贸易的边关和经济较繁荣的城市,还流行一种租女做妾的恶俗。例如大同、张家口、兰州等地,一些内地商人到那里长期经商,不便携带家眷,常从当地的贫民之中租用妻女做妾。这种恶俗,上层的“知书识礼”之家也时有可见。南宋周密的《齐东野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南宋著名学者陈良贵和潘了翁,是同母异父兄弟,他们共同的母亲,就是陈良贵父亲的妾。原来,陈父和潘父同朝为官,友情颇深,潘父久婚无子,对陈父已有数子非常羡慕,陈父就说,他的一个妾极能生育,幼子(指陈良贵)就是她生的,可借给你用。潘父借了陈家这个妾,果然生了儿子,即潘了翁,便以厚礼答谢陈家。本来,人们都指责潘、陈是淫乱。当陈和潘都成了名人,都“以礼待母”,为两家生子的老妾便成为两家之“母”,因而又变成佳话。但就其用他人之妾为己生子来说,虽然是借而非典或租,借后以“厚礼答谢”,却与租或典并无本质区别。不过,宋代的上层中,确实有把妾租给别人以获利的。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哲宗卷》说,赵宋的宗室成员,经许多代繁衍,有些支系已失去享受皇俸资格,祖业也在一代代再分割中所剩无几,可他们又死要面子,不肯劳动谋生,于是,出租妾乃至妻以得钱,就变成他们一种谋生之道。由于他们有皇族身份,求租者倒不乏名流。朝廷为防止这种丢脸丑行滋长,曾数度增加宗室成员的赡养费用,怎奈人数太多,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明代中叶,朱元璋的子孙繁衍到五万多,皇俸杯水车薪,有些人也曾以类似方法谋生。这大概是追求多妃妾多子孙的皇帝们做梦也未曾料到的。 10.换妾和赌妾《玉台新咏》有一首梁简文帝的《和人以妾换马》诗:“功名幸多种,何事苦生离?谁言似白玉,定是愧青骊。必取匣中钏,回作饰金羁。真成恨不已,愿得路旁儿。”见人有匹好马,就以爱妾相换,往日对妾的钟爱,顿时变成马后飞尘。这用妾换马者是谁?《乐府解题》说,“《以妾换马》,旧传淮南王作”。淮南王是汉武帝时人,看来那时就有人用妾换马。李《独异志》说,曹操第三子曹彰,路遇一匹良马,向主人求买,主人不肯,曹彰就说,他有许多美妾,任凭马主挑选,以妾换马。马主挑选了曹彰最心爱的妾,曹彰毫不犹豫地用她换了马。看来用妾换马的决不止一人。这也并不奇怪,对于美妾成群而又极易再得的人来说,一名美妾,远远不及一匹良马。人不如兽,实在可悲。在这些人的心中,所谓宠妾、爱妾,又有几分真心!即使确有真心,又能维持多久?唐代李翰的《异闻录》中,又记有一个以妾换马的鲍生。此人有一美妾,爱之如同珍宝,但得知表弟韦生弄到了一匹名马时,立即移情于马,主动用爱妾去换韦生的马。韦生不肯,鲍生这个酒徒就用赌酒量的绝招,诱使韦生上钩,达成以妾换马的交易。鲍生的以妾换马交易,已经具有把妾当赌注的性质,发展到后来,还真不断有人公然把妾当作赌注,而不需要像鲍生那样由换变赌再由赌促换的麻烦。首先由此出名的,倒是朝廷大臣。南唐宰相严续,家里美妾众多,珍宝无数,这一切就像他的宰相地位一样,没有一个同僚可以相比。当他得知给事中唐镐家有一条希世珍宝通天犀带时,顿感美妾失色,珍宝如土。严续想用美妾与唐镐交换通天犀带,遭唐拒绝。严续又提出双方分别以美妾和犀带为赌注一博输赢,精于赌经的唐镐立即应允。赌局开始不久,严续就输掉数名美妾,只好怏快作罢。清代康熙年间,无锡豪富王荣嗜赌成性,把家产输得精光,身边只剩下一个美妾。为了翻本,王荣又拉一个姓秦的表弟对赌,因为这个表弟相当富有。秦某虽不像王荣那样嗜赌成性,却也心存侥幸,并且早已垂涎王荣的妾。他盘算,王荣把家产输光,必是个晦气鬼,用几亩薄地为赌注,把他的美妾赢到手实在合算。两人都抱着侥幸的赌徒心理,毕竟王荣赌技更高,只一夜时间,就把秦某的家产全部赢到了手。王荣兴高采烈地回家,却不见了美妾。原来,此妾早已料定王荣输光了家产还要赌,必定会把自己作为赌注,因此早想另谋出路,王荣刚出门,她就逃走了。妾还是一些赌徒、骗棍设赌行骗的工具。豪奢的赌徒连赌具都不肯摸,而用姬妾代劳,这既是摆阔气,又是企图利用姬妾的色相分散对手的注意力,从赌台上捞好处。“美人一双闲且都,红牙镂马对樗蒲,玉盘纤手撒作卢。”唐代诗人岑参的这些诗句,就描绘了贵公子们用姬妾陪赌、代赌的情形。这些贵公子都是“赌豪”,一掷千金而不惜。一旦赌红了跟,是绝不惜于把陪赌、代赌的妾当作赌注的。《东京梦华录》、《武林旧事》等宋人笔记都说,赌博已成为宋代市井中的公开行业,在元旦、清明、冬至等传统节日,朝廷还通过开封府出具公文,公开放赌,甚至可以把赌摊摆到皇宫的琼林苑里,皇帝也常亲自驾幸,表示与民同乐。皇帝驾幸之时,“池苑内纵人关扑(一种类似掷硬币的赌博)”,不但珍玩器物,就连“车马、地宅、歌伎舞女,皆约以价而扑之”。南宋人的《云麓漫抄》也说,“正元、寒食、冬至,开封府出榜放(关扑)三日,或以数十笏银,或以乐艺女人为一掷,其他百物无不然。”既然地宅、歌伎舞女都可以定价作赌注,侍妾的命运怎么会好一些? 事实上,除了官定放赌日期以外,市井中无时不赌。有些赌棍就专门开设赌窟,雇了妓女或流落异乡的女子扮作侍妾,或直接使用自己的妻妾,引诱富贵之家的浪荡子弟就赌。他们惯用的伎俩是先小输一下,然后押上“爱妾”作赌注,诱使就赌者上当。洪迈的《夷坚志·补志》卷八的《李将仕》条,就生动记载了一个赌博诈骗团伙的活动。这个团伙先派人引诱李将仕就赌,再用妓女假扮的小妾以色相进行勾引,然后诈骗头目假装妾的丈夫捉奸敲诈。这条笔记,被明人改编为拟话本《赵县君乔送黄柑子》,并加进了许多明代才有的情节,因而实际上也是明代此类市井骗局的写照,清末到民国年间盛行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的“扎局”(上海称“翻戏党”),不过是南宋此类诈骗团伙的徒子徒孙。从许多野史笔记来看,这当中确有不少人真把妻妾当作赌注,结果是陪了夫人又折兵。用妾及妻女作为赌注这种罪恶勾当,本来早随新中国的成立而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但如今竟又死灰复燃,赌博的黑潮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农村一种无法不正视的公害。从各地陆续破获的重大赌博团伙的罪行来看,以姘妇这类变相的妾帮赌、诱赌者有之,行骗得手而养姘妇、纳妾者有之,赌光了家产而以妻抵债或卖妻还债者亦见于报道。今天,纳妾、赌博均为法律严格禁止,有些人尚且如此,不然的话,一些赌徒在赌红了眼时,决不会比古代的赌妾者胆小一些。妻妾之别按照封建等级制和宗法制的规定,妻与妾的区别,非常严格而又细微。妻贵妾贱,从娶纳方式到死后葬礼,从在家庭中的名位到日常衣食起居方式,从享受封赠的权利到应酬宾朋的身份,都是完全不同的。妻与妾的贵贱之别,还直接关系着她们生育的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也关系着她们娘家的成员与夫家的不平等关系。就连夫家犯罪,法律对她们的处置也不一样。妻与妾的贵贱之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一妻与可以多妾对于只能一妻和可以多妾,被奉为治世经典的儒家“三礼”都有明确规定,并因男性的社会等级而有区别:“天子之妃(配偶、嫡妻)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易经》对于一夫只能有一妻的礼制,与天地、阴阳进行比附,认为这是自然规律,也是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该书中的乾、坤二卦,就是分别代表天与地,阴与阳,男与女,夫与妻;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与大自然是由天与地、阴与阳相依相成而形成的一样,是天经地义的。它还进一步强调,“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礼记》则更进一步比附说:“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大明(日)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这都是在强调,就婚姻关系来说,只能是一夫一妻,妻子只能有一个,妾则可以根据男性的不同等级而有多有少;夫妻如同日与月,众妾则如同捧月的群星。因此,人们习惯上把历史上的蓄妾现象称为“多妻”,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应当说是一妻多妾,或称为妻妾并蓄。虽然妻子只能有一个,但在春秋时期,同时有数个妻子(夫人)的现象却屡见记载,大国如齐桓公同时有三个夫人,小国如陈哀公也有三个夫人,即使国如弹丸的邾文公,也同时有两个夫人,但都引起继嗣之争,国家战乱,是被史家当作教训记载下来的。实际上,在这几个同时置有几个夫人的现象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人郑重地提出:“并后(天子并立两个皇后)、匹嫡(诸侯立两个夫人——嫡妻)、两政(政出两门)、耦国(耦同偶,双立太子),乱之本也。” 综观整个封建时代,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庶民之家,对于一夫只能有一嫡妻的礼制,都遵守得极为严格,妻与妾的区别相当分明。当然,不论怎样严格的礼制,总会有人破坏,形成例外。帝王之家的并后现象,就曾数见记载。三国吴末帝孙皓的宫中,除了一个名正言顺的皇后以外,好几个特别受宠爱的妃嫔都有皇后印绶,不过这都是虚衔,与正式的皇后有区别,仍然是一妻多妾。北齐后主、北周宣武帝,都曾数后并立;元代更是把并后当作常例。历史上最后的一例并后,是清代同治时期的慈安、慈禧两个皇太后。但这些并后现象,有的是荒淫的亡国之君的反常做法(如孙皓及齐后主),另一些都是少数民族政权,与他们特有的民族习俗有关。而且,这一类并后,实际上也都有次第之别,而非完全平起平坐。至于慈禧,原来只是咸丰帝的贵妃,咸丰死后,慈禧所生的儿子继立为帝,她才“母以子贵”,利用清廷内部的斗争,升格为“西太后”,从名分上说,地位仍在慈安之下。这一切恰恰表明,数后并立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反常做法,并不符合妻妾有别的常规,因而一直受到讥贬。至于双嫡,也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西晋贾充,本来娶了曹魏忠臣李丰的女儿,司马氏向曹魏夺权,李丰被杀,效忠于司马氏的贾充立即与李氏离婚,另娶郭氏。司马炎建晋称帝,为了争取人心,进行大赦,李氏就有个归属问题。由于李氏是先娶,所生女已是齐王攸之妻,而郭氏所生女则是太子正妻,都是皇亲,而皇家又不能以妾女为妻。因此,朝臣为李、郭的地位争论不休,后经司马炎亲自裁定,李、郭都是贾充的嫡妻。李、郭仍不能相容,李氏便住在府外,有似外室。李、郭、贾充相继死去,谁该与贾充合葬,又争论了一年多,直到郭氏所生女(已是惠帝皇后)因乱国被杀,矛盾才得解决。东晋名臣温峤也曾两嫡并存,这是因为西晋末的战乱,家庭长期离散,以致前后两娶。北齐魏收,同时得到朝廷赐给的两名罪没之女为妻,当时被比作贾充二嫡,实际上是少数民族习俗。唐代定安公主先后嫁过三个丈夫,并都生有子女,她死时,三家的子女为了使嫡母与自己的父亲合葬,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这种双嫡和争嫡,作为一种例外,恰恰反映了妻妾之别的严格。 2?妻要明媒正娶,妾可多种途径获得古老的《诗经》已经提出,“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不能由婚姻当事人选择,而要通过媒人(春秋时是官媒)牵线搭桥,由双方的家长包办。这种包办的婚姻关系,还必须依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婚姻“六礼”行事,才算结成了正式的夫妻关系。从《仪礼·士昏礼》到第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唐律》,以及唐以后各代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只是“六礼”有所简化。如果不依婚礼而结合,就不会被承认是夫妻关系,女方只能被认为是妾。《孟子·滕文公上》宣称,“不待父老爷在私下是用不着正经的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父母国人皆贱之”的淫乱行为。战国后期,燕军攻破齐国都城,齐世子田法章化装逃到莒,在太史家劳动,和太史的女儿私下相爱结合,后来,田法章回都城继承王位(齐襄王),此女被立为王后。太史仍然不承认这桩没有依礼缔结的婚姻,公开大骂他女儿“非吾种也,污吾世矣”,始终不肯和女儿女婿见上一面。纳妾则没有严格聘礼,如本书有关章节所述,除了作为娶妻陪嫁品的媵和君主、长上的赏赐以外,买、私奔、劫掠,乃至赌、换、典、借,均由纳妾人自己做主。后世也时常可见“聘”妾,这“聘”却是既不用娶妻的完备“六礼”,也不必由父母做主。与婚聘相应,夫妻的离异也与妾的更换不同。照《礼记》的说法,“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意思是夫妻关系具有终身性,妻子即使早逝,也是“元配”、“结发夫妻”,后娶者只能是“继室”。当然,在夫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只要妻子有“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的“过失”之一,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但是,又有“三不去”(无宗可归、曾为公婆守三年丧、丈夫结婚时贫贱后来富贵)的限制。而且,即使不存在“三不去”的问题,弃妻也主要是在公婆手中,而不能由丈夫自行决定。夫妻不能相容,但公婆喜欢媳妇,丈夫就不能弃妻;反之,夫妻关系很好,公婆不喜欢媳妇,丈夫就会被逼离婚,《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的被弃就是如此。妾就不同了,丈夫只要对妾厌恶了,就可以随便出卖;即使丈夫并未生厌心,而是出于别的需要,也可以随便赠人。娶妻与纳妾,对女方家庭状况、女子本人的身份都有不同的标准。娶妻讲究“门当户对”。世守本业、家门清白的“良家”男子,不能娶“世有刑人”之家和“乱家”、“逆家”之女,也不能娶奴仆、客户、乐户及其他“贱者”的女儿为妻。历代法律都有对婚姻不别良贱的处罚条文。纳妾则不同,刑人、乱家、逆家及贱者之女均可做妾,乱家、逆家之女被籍没之后,更常被赏赐或拍卖给良人做妾。自从贞操观形成以后,娶妻就颇重视女性的贞操,而且随着贞操观的强化而益愈苛求。纳妾则不同,买人之妾和赎娟为妾,就最能表明这种区别。这一切区别表明,婚姻的缔结,是婚姻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的一种结盟,所以必须双方家长包办,必须举行郑重的婚姻“六礼”,必须追求婚姻的牢固性,必须确保妻子的地位高于众妾。婚姻既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无法保证夫妻关系的谐调美满,也难保证必然生育嫡子,于是,丈夫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纳妾作为补偿。但是,这又必然地陷于自相矛盾的恶性循环之中: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方的意愿越是被排除,越是要以纳妾进行补偿;越是进行补偿,又越会增加嫡庶之间的矛盾,因而又越是要强调妻妾之别。 3?妻与妾的地位不许变换颠倒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是“毋以妾为妻”。妻与妾的地位之别,竟然升格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可见当时的统治者把这个问题看得多么重要。的确,春秋时代一些以妾为妻的国君和卿大夫,曾由于家庭的激烈斗争而导致政乱国亡,并殃及四邻。但在这个时期,人们对于以妾为妻的行为,还只是讥刺、抨击,“家”外人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也会出兵干涉,却不见对以妾为妻者绳之以法的记载,因此基本上还是“礼”的范畴问题。进人封建时代以后,对以妾为妻者就开始礼、法并用,不但会被当作违礼行为受人们轻贱,还会受到法律惩处。西汉时的孔乡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亲,因为“乱妻妾位”,以妾为妻,被削去爵位,全家都流放到合浦。傅晏被削爵的真正原因,虽然是王莽为了排除异己,专揽朝政,但能把“乱妻妾位”当作重大罪名摆到桌面上来,却说明当时把妻妾有别看得很重。妻与妾尊卑有序西晋建国之初,鉴于三国战乱,家庭离散,妻妾颠倒,以庶为嫡的现象多有发生,由此引起家庭和宗族内乱的事件也不断爆发,晋武帝特地在泰始五年颁布诏令:“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由内宠。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 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在论及南北朝的不同风俗时提到:江南士族,“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限以大分,故稀斗阎之耻”。北方士族“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这种风俗之异,本质却都是妻妾不能颠倒,只是解决办法不同。南朝一娶而止,妻死由妾管理家务,但有“大分”之限,妾只是妾,没有前后妻所生子女的矛盾。北朝的三娶四娶,虽防止了妻妾颠倒,却引来前后嫡子及其各自外家的矛盾,特别是后母与前妻之子的矛盾,这种矛盾比嫡庶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所以颜之推这里是劝人慎于再娶,而非主张嫡庶不分。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妻妾颠倒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这就是说,在妻妾颠倒中,以妻为妾,比以妾为妻的处罚更重。低贱的女婢之女,只有得到良人身份,才能做妾。元代则规定,“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律和清律都有处罚“妻妾失序”的专门条款,“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对以妻为妾的处罚,比对以妾为妻的处罚要重,正是妻贵妾贱的一种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明清时期,妻死以后,把妾“扶正”为继室者也很常见。但是不能自动替补,而需经宗族及妻的娘家认可,被扶正者一般还应是出身良家的,把由婢、娼出身的妾“扶正”,很难为宗族接受。妾如果被“扶正”,就要承认元配妻子娘家与自己的母女关系,在礼仪上以他们为主。《儒林外史》第五回写严监生在妻子病危之时,把生了儿子的妾赵氏扶为正室,就生动地反映了这种礼俗。赵氏先尽心照顾病重的严妻,并表示愿意代死,严妻很感动,首先同意死后让赵氏扶正。严监生又送上银子,得到两位妻舅支持。然后,又遍请家族诸亲六眷赴宴,并拿出病危妻子让赵氏扶正的遗嘱,有两个妻舅在上面画押,严监生才和扶正的赵氏拜天地,拜祖宗,赵氏才算正式被扶正。 4?日常生活中的妻礼妾规这里讲的主要是日常生活的礼规。这方面的礼规极为繁琐,主要的有:住妻居正寝,即家屋的正房,所以妻又被称为“正房”。妾只能居于侧室。有条件的人家,可以把妾安置在府第的单独小院里,所以妾也称侧室、偏房、旁妻。有的妾被安置在家门之外,这大多是丈夫偷娶的,或妻子不容其居于家门之内。至于低贱的妾,连独自的侧室也没有,多半住在正妻居室的某一处,既要做妾,又要服侍正妻,所以习惯上称“通房”,《红楼梦》中的平儿就是如此。食妻虽有“中馈”(即主持家庭饮食)之名,能够娶妾的家庭,妻子除特殊情况是不必亲自下厨房的,制做饮食要由妾承担,再富有一些的家庭,更有专门的厨房仆人。饮食之时,妻子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只能坐于侧席。如果家有数代夫妻,遇到重要节庆,或有内宾,下代正妻则要象征性地侍奉长辈吃饭,妾连侍奉的份儿也没有。如《红楼梦》中,林黛玉初到贾府,贾母设宴,邢、王二位儿媳和孙媳王熙凤都在面前照料,赵姨娘、周姨娘等连露面的资格都没有。即使像《金瓶梅》中西门庆那个不重礼仪的暴发户之家,妻与妾的位次也是颇严的。当然,在某些规模大、妾也多的家庭,妻妾往往各自用餐,但妻妾的用餐规格、排场也有贵贱之别,只有特别受宠的妾可能例外。衣如果夫有官职或功名(如尚未入仕的举人、监生等)妻子理应用与丈夫身份相应的“礼服”,妾则不能。即使是日常“便服”,妻妾也有区别,妻的服装多用“正色”,图案多用牡丹、蝙蝠(福)、寿等,讲究庄重、典雅、华贵;妾多用间色,图案多为桃李等小花及蝴蝶之类,注重艳丽。在头饰方面,更被看重,妻的发式要在头顶或脑后梳髻,左右双插钗簪;妾则多梳偏髻,钗簪也相应地偏插。妻子所用饰物,也比妾要珍奇贵重。在这方面,历代衣饰的变化很大,而且常由反常演变为时尚。如东汉贵妇本来是梳高髻,大将军梁冀的妻子孙寿却别出花样,以偏向脑后的“倭堕髻”为美,并引起仿效。中唐时期,宫廷贵妇反而模仿市井妇女衣饰。对这些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后套前,以特例套一般。行在家门内,妻妾相遇,妾要让路侍立;一起走路,妾要随侍。外出用车、马、轿,妻可使用与丈夫身份相应的代步工具,妾所用代步工具的规格要低于妻。称谓妻,在春秋及以前,因丈夫身份地位不同而不同,如诸侯国君的正妻称夫人,大夫、士的正妻则另有名称。汉及以后各代特定级别官员的母、妻才可称太夫人、夫人。但这都是一种等级资格。在民俗中,至少从汉代起,夫人已成为对已婚女性的尊称。因此,在多妾之家,妾一般称正妻为夫人,后世也称太太、大太太,相互关系亲密的,也可称姐或大姐。初娶之妾,进门后还要对妻行拜见礼。元杂剧《货郎担》中,李彦和娶了刁蛮的妓女张玉娥为妾,进门时,张说:“我如今过去拜你老婆,头一拜受礼,第二拜欠身,第三第四拜还礼,他依便依,不依呵,我便家去也。”形象地反映了民间的这种礼仪。妻对妾的称呼因情而异,除有特定等级名称(如汉代太子正妻称妃,妾有良人、美人、才人、七子等多种等级)者以外,亲密者称之为妹,疏淡者带姓称其“×姨娘”,低贱者只称其名。子女对父妻及妾的称呼,也有严格区别。春秋以前妻之子女对夫妾书面语称“诸母”,受其抚育者称“慈母”、“保母”,当面怎样称呼则不可考;在后世,一般是连其姓称“×姨娘”、“×妈”,或依次第序数称其“二妈”、“三妈”、“小妈”(“妈”在有些地区称“娘”)。妾之子女称父之正妻为“母(妈)”,或尊称夫人,对己母亦称“母(妈)”,对父其他妾的称呼,与嫡子对其他妾的称呼相同。但也有的妾的子女,以自己的“庶出”为耻,为表示少爷、小姐身份,也称己母为“姨娘”,《红楼梦》中的探春就是如此。来往应酬亲朋宾客来访,只拜见正妻,对于亲朋女眷,也是正妻主持应酬。除特殊情况,妾既不能正式出访亲友,也不能主持应酬客人女眷。妻娘家兄弟子侄来探望,不须拜见诸妾,妾则应与妻之兄弟以礼相见;妾娘家兄弟子侄来探望,则应拜见正妻,但妻可以根据妾的地位及妾家来客的身份,决定见面与否,即使见面,礼仪也可不同。妻是主妇,丈夫的管家婆,主持家庭的“内政”。家庭内部的日用支出由妻子掌管,妾只能定期支领“月份钱”或“脂粉钱”。受宠的妾,丈夫会私下给与贵重首饰、衣料或金钱,经济上可能比较宽裕;失宠的妾,往往就要“寒酸”度日了。 5?丧葬礼仪中的妻妾之别婚丧嫁娶,都是封建时代家庭中的重大事件,礼仪规矩都极严格。妻与妾的不同娶、纳礼仪,前面已经提及,这里着重讲丧葬礼仪的妻妾之别。丈夫死,妻要守丧三年,妾则守丧一年(汉以前,妾也守三年丧)。妻的子女与妾的子女都要为父守三年丧。妻死,妾要守丧一年,也有的朝代降为三个月,妻、妾之子女都要守丧三年。妾死,妻与妾之子女不必为之守丧,妾之亲子女为其守丧一年,其他妾的子女可不为守丧。与此相应,丧礼的轻重也各不相同。丈夫死,妻死,妻与妾的娘家人都要依丧礼吊唁。妾死,除其本人的娘家以外,妻与其他妾的娘家均可不吊唁。妻(包括继室)死以后,要与夫合“主”(神主牌位)安置在祠堂里,享受子孙的祭祀。遗体也与丈夫合葬,即所谓“生则同室,死则同穴”。与此相应,姓氏也与夫的名讳并列地刻写在墓碑上。妾死,既不能与夫合主,也不能与夫合葬。但也有例外,如果妾的儿子比嫡子有出息,当了大官,也可以把母亲升格为太夫人,与父合葬。不过也有的单独安葬,葬仪如同嫡母。丈夫死后,妻要终身守寡,改嫁则被视为不贞。妾则不同,丈夫丧期结束,有条件改嫁者可以要求改适他人,有时死者的寡妻或家族成员,担心死者的妾久留生乱,或贪图财利,也主动将她们嫁卖。当然,也有的妾在夫死之后,陪嫡妻守节终身;嫡妻死后,又代嫡妻抚孤育幼。这多半是由于与夫及嫡妻本来相处较好,改适他人也不容易。对这种妾,封建时代的后期有时会像旌表节妇烈女一样,予以旌表,正史中也不乏其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们的甘心含辱守节,又主要是封建礼教的毒害。 6?刑赏面前的妻妾之别丈夫如果做官、有爵位,妻子就能够根据丈夫官阶、爵位的高低,享受朝廷封赠,并穿着相应的服饰,这就是传统戏曲、小说中的“诰命夫人”及“凤冠霞帔”。不过,在不同的朝代,所用称谓并不相同,同一称谓的适用对象也不同。拿“夫人”来说,汉代列侯之妻才可称夫人,其子继爵,则可称太夫人。在唐代,文武一品及国公的母、妻称国夫人,二品三品官及相当爵位者的母、妻称郡夫人。宋代执政(正、副宰相和枢密使等)以上者的妻子照例都封夫人。明代一二品官的妻子皆封夫人。清代扩大为宗实贝勒(满族贵族称号)及辅国将军之妻皆封国夫人。有些朝代与此相应,又有扩封的称号,如宋代中散大夫至上大夫之妻封为恭人,元及明清六品官之妻例封为恭人,封其母则称太恭人;宋代通直郎以上的母或妻封孺人。明清七品以上官员之母或妻例封孺人。有的朝代,对于有特殊勋劳者的妾,也给与封号,如宋代抗金名将韩世忠,元配白氏封秦国夫人,继配梁红玉先后封安国、杨国夫人,妾茅氏封秦国夫人,周氏封蕲国夫人。妻妾均得最高封号,被视为殊荣。皇帝有时也会单独赏赐财物给臣下的爱妾,如南朝齐武帝,就曾赏给名将周盘龙的爱妾杜氏二十枚金钗镊,并特地写了“饷周公阿杜”等字。这只是特例,也非正规封赠。丈夫本人或丈夫父祖犯罪,妻与妾所受株连也有区别。如果是族诛罪,妻要随夫被处死(野蛮者有时也处死妾),妾则被籍没;非族诛妻妾簇拥的士大夫罪,夫被处死,妻妾均被籍没,妻要服满刑期,妾则会被拍卖或被统治者当作财物赐给臣属。夫被流放,妻要随夫流放,妾仍会被籍没变卖,或听其另寻出路。丈夫伤害妻妾,与妻妾伤害丈夫的刑律不同。唐宋法律规定,丈夫打伤妻子,“减凡人二等”论罪;打伤了妾,再比伤妻减二等论罪;妻打伤妾也如此论罪。而且都需告发才受理。夫及妻“过失”杀妾,可以“勿论”。相反,妻子打伤丈夫,徒一年;妾打伤丈夫,比妻伤夫加一等论罪。明清律也都规定,丈夫打伤妾,比对打伤妻子的处罚轻;妾伤及丈夫,比妻伤丈夫加重处罚,而且都比普通人的伤人加三等论罪。 7?妾也有贵贱之别妾也有等级贵贱之别。先秦典籍中就多见“贵妾”、“贱妾”的名称。妾的贵贱之别及等级严宽,和纳妾者的身份地位、拥有妾的数量多少密切相关,也和妾的不同来源及色艺有直接关系。妾的等级最复杂的自然是帝王之家。按照《礼记·曲礼》的说法,周代天子的妾有夫人、世妇、嫔、妻、妾等多种等级,“妻”以上属贵妾,“妾”属贱妾,“妾”中又有许多等级。秦代妃嫔有九等爵位。汉代不断增加,汉元帝时增加到十四个等级,最高的昭仪地位相当于丞相,爵禄等同诸侯王;最下等的无涓、共和等,只相当于百石禄米的低级官员,相差悬殊。无涓以下,还有不入等的更低贱的妾。隋唐时期,妃嫔共有八等,品级分别相当官品的正一品至正八品,此外也有众多的不入品贱妾。唐代以后,妃妾的名目、等级的数量都时有变化,但贵贱有别却是一致的。历代皇族当中,太子的妾的数量最多,如唐代太子的妾共有从良娣到奉仪等五等,亲王则少于太子。官员的妾,也因官品的高低、法定妾的数量多少而有不同的等级。豪绅、巨贾等庶民之家,妾的数量往往不少于某些品级的高官,但他们的妾,虽有贵贱之别,却没有官宦家中那么严格的众多等级,妾的地位的高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宠的程度。至于只有一妾者,自然无等级可言,但就世俗眼光来看,仍有贵贱之别。同嫁之妹及出身良家者,地位就高些,妻死扶正易为家族接受;丫环出身、脱籍妓女易被亲朋斜眼相待,妻死扶正也较难为家族允许。妾的贵贱,和妻的“终身不改”不同,可以由贱变贵,也可能由高变低。既然妻子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生育子嗣,“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曹植《弃妇诗》),生不出儿子,在南北朝以前,就会理所当然地被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哪个妾首先生出儿子,地位就会高于众妾,甚至有可能在妻子被弃或去世时被立为继室。《红楼梦》中贾琏对尤二姐说的生个儿子就可在王熙凤死后扶正,《金瓶梅》中潘金莲对西门庆的已孕可能生子的妾特别嫉恨,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在帝王之家,妃嫔因生了儿子而身价变贵的更多。即使已有嫡子,妾生了儿子后,如果儿子将来“有出息”,也可母因子贵,此生有靠。《红楼梦》中的赵姨娘虽生了贾环,母子仍受轻贱,只生了女儿迎春的周姨娘却羡慕地说:“你有儿子,将来会有出头之日,我可是没指望了。” 年轻貌美及兼有出众的歌舞技艺,也可特别受宠,身价高于众妾。晋代石崇的侍妾上百,美丽出众的绿珠的地位特别高,孙秀来强夺绿珠时,石崇宁肯以数十妾让孙秀挑选,而不肯交出绿珠,并因此送命,就反映了绿珠在石崇心目中的特殊地位。汉武帝的卫子夫、李夫人,都是妓女出身,她们都能一时夺宠于后宫;陈后主的张丽华、孔贵嫔使皇后形同虚设;杨贵妃能使唐玄宗“三千宠爱在一身”,都和她们美丽出众有关。不过,以色受宠者,一旦年长色衰,也会身价变贱。卫子夫虽被立为皇后,仍后因色衰失宠。石崇早期的宠妾风,年长色衰后就沦为管理后房杂务的“房老”。以智慧计谋夺宠取贵,是多妾之家更常见的现象。武则天本来位不及王皇后,貌不如萧良娣,她能借高宗之手害死萧良娣,挤掉王皇后,靠的就是智谋和才干,并由此成为中国历史上惟一的正统女皇帝。慈禧也是靠智慧阴谋由一个妃嫔成为专揽朝政数十年的太后。前者不失为能干的皇帝,后者却把智慧才干用歪了,使国家民族深受其害。妾不像妻那样有较多的礼法保障,她们可以由贱陡贵,也会由贵陡贱,而且陡贵者总是以众多的受害者为代价。陡然变贵者也很可能由于丈夫心思变化而身价大跌,甚至落入火坑。这也是妾因无礼法保障的必然悲惨命运。
花样繁多的性奴役
妾的作用,随着妾制的演变也不断翻新出奇。在有些蓄妾者尤其是多妾者的手中,妾的作用远远超出了生育子嗣、家务劳作、纵欲求欢、歌舞娱乐以及显示身份等级这些传统的“常规”。自诩豪爽者可以把妾当作一件礼物,随意赠送别人;自诩风雅者则会把妾当作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器具,从对妾的凌辱、蹂躏中显示所谓的风雅;追求长寿、成仙者又会把妾当作一种可以随意炮制的药物;那些豪富之人,为了显示比别人更富有,竟然会毫无人性地动辄残妾、杀妾;那些权贵者临死之时,竟然会把妾当作殉葬品,以便在阴间继续驱使。如果说豪爽者和风雅者还只是一种荒唐的奇癖,那么残妾者和殉妾者却残暴如同野兽。这一切,都无法用个性的凶残或心理的变态去解释,而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多妾制的必然结果。因此,从妾在一些人手中的奇奇怪怪的作用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妾的血泪史,也可以看到妾制及蓄妾的社会制度的罪恶史。 1.以赠妾显示豪爽多妾者虽然经常感叹,千金易得,美妾难求,但是,有些人又常常把娇妾很爽快地赠送给别人。这种赠妾,和帝王向臣属赐妾有所不同,帝王赐妾,主要表示对臣属的一种恩宠与慰劳,目的是收买人心,让受赐者感恩戴德,效忠卖命。多妾者赠妾,则主要是一些所谓的豪爽者所为,受赠者多半是一些风流才子,赠的直接动因,往往是受赠者的才华引起的,赠者也并不直接要求回报,因此,风流才子们对于赠妾之举,津津乐道。唐宋时期,赠妾的举动颇多,这可能与唐代初行科举,文人一登龙门便身价十倍有关。宋代是文人政治,文人地位较高,著名文人获赠美妾,当作意外艳福,用诗词吟咏,很容易传为佳话。从这个意义上说,赠妾者把美妾赠给具有知名度的风流文人,虽然不求直接回报,恐怕也有通过文人张扬他们“爱才”、“豪爽”之类美名的意图。当然,赠妾者并非都那么看重文人,获赠者也绝非个个都有文才,这样,有许多此类举动也就难以被渲染成可以传世的佳话了。唐代诗人刘禹锡,曾任苏州刺史,在这个美女之乡住了三年,但当他参加司空荣衔的扬州节度使、著名诗人李绅的宴席时,看到那群色艺惊人的侑酒歌伎,仍艳羡不已,立即写了一首诗:“高髻云鬓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司空见惯浑闲事,断尽苏州刺史肠。”题目虽是《赠李司空妓》,内容却是给李绅看的。李绅见刘禹锡对自己的侍姬是如此倾倒,当即把这美人赠给了刘禹锡。于是,李绅不仅因“春种一粒粟”、“锄禾日当午”两首《悯农诗》而享有诗名,又因赠妾而有了风雅、豪爽之名。其实,对于李绅这样的大官来说,在美女如云的扬州,要寻得几个美妾,确实易如反掌。但刘禹锡却又因美妾而遭人欺凌。宰相李逢吉听说刘禹锡的妾很漂亮,耍了个花招说,内眷希望见见刘妾。刘禹锡不知是计,赶忙命妾盛装进相府。李逢吉有妾四十多,没有一个比得上刘妾,便强行把刘妾占为己有。相门深似海,刘禹锡求见不得,只好献诗求妾。李逢吉笑着说“大好诗”,却留刘妾不放。诗人李端是“大历十才子”之一,很有名气。有些朝官常以结交文人显示自己礼贤下士,郭子仪的儿子郭暧就是其中之一。郭暧是帅门之子,又是当朝驸马,富贵无比,侍妾众多。一次,郭暧大宴宾客,让自己的爱婢镜儿弹筝助兴。李端被镜儿的艳丽吸引住了,只顾傻看,忘了喝酒。郭暧看在眼里,笑笑说“李生如果能以弹筝为题,吟一首好诗助兴,我不会吝惜此婢。”李端不负盛名,应声吟诗一首:“鸣筝金粟柱,素手玉房前,欲得周郎顾,时时误拂弦。”这诗构思巧妙,明明是诗人对弹筝人一片痴心,却要说弹筝人把诗人当作顾曲周郎,故意拂错筝弦,以引起“周郎”注目,单相思变成了相互倾慕。郭暧倒真豪爽,一见此诗,不等宴席结束,就命人把席上的金银酒器收在一起,连镜儿一起赠给李端。晚唐诗人杜牧得到的一姬,比前二者浪漫多了。杜牧出身名门,才情很高,又以放荡出名,有时浪漫得近乎荒诞。他早年就以《阿房宫赋》成名,诗更脍炙人口。他在宣州刺史幕中掌书记时,听说湖州出美女,特地游览湖州,要求刺史崔公这位老前辈把全州美女集中起来,让他挑选一名做妾。崔公竟然豪得出奇,以赛会为名,把全州美女都吸引到了会上。杜牧挑了一天,选中一名小姑娘,给了财礼,说是十年后来湖州当刺史再娶。后来杜牧真当了湖州刺史,但比约期迟了四年,那姑娘已经嫁人。后来,杜牧官监察御史,在东都洛阳办公。退居洛阳的前兵部尚书李愿,美妾众多,时常大宴宾客,命众妾侑酒。当时杜牧虽极有名,李愿考虑到他的职责是监察弹劾官员,伎乐盛宴难免狂放出格,所以未敢邀请。杜牧发急了,主动托人要了请柬赴宴。有了湖州“自是寻春去较迟”的教训,宴会才开,两队佳人刚刚开始表演,杜牧就急不可耐地盯着众美女发问:“听说紫云貌惊天下,技压群芳,是哪一位?”李愿指给杜牧看,杜牧盯着看了半天,大喊:“果然名不虚传!送给我吧!”李与众妻妾同欢愿笑而不语,众美人都回过头来哈哈大笑。杜牧却旁若无人,独自连饮三杯,放声高吟了一首《兵部尚书席上作》:“华堂今日绮筵开,谁唤分司御史来。忽发狂言惊四座,两行红粉一时回。”吟毕,出门策马而去。杜牧正在家里揣度自己的“狂言”会有什么结果,李愿已派人把紫云送上门来了。晚唐诗人赵嘏获赠一妾,却遇到和刘禹锡相似的结果。他对此妾爱之莫甚,携她一同出游,被一浙西军帅在光天化日之下抢走。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通,遇上手握重兵的军帅,更会有理变无理,赵嘏只好把苦水往肚子里咽,不敢去论理。宋代也有不少赠妾的佳话。南宋著名诗人范成大,晚年退居苏州石湖,闲来无事,就命家伎吟唱词曲解闷,时间久了,那些词曲就失去了新鲜感。这时,年轻词人姜白石常来拜访,范成大发现姜的音乐造诣极高,就请姜谱写几支新鲜曲词。姜以石湖的梅花为素材,写了《暗香》、《疏影》两首词,并谱了新曲,亲自教范成大的侍妾演唱。一经试唱,果然音调婉转,清丽动人。听了几天,旷达的范成大忽然想到,把年轻女子久留身边,不免误了她们的青春,就把最年轻美丽也最会唱曲的侍妾小红赠给了姜白石。后来,姜白石成为词曲大家,和小红伴他试唱有不小的关系。他的诗句“小红低唱我吹箫”就是指这段佳话。辛弃疾也曾把心爱的歌伎赠人。他退居上饶,老妻病重,几次求医无效。后来请到一名医,辛弃疾说:“治好老妻之病,就以我心爱的吹笛婢相赠。”不久老妻病愈,医生虽然推辞,辛弃疾仍坚持实践诺言。有时,皇帝也来凑这种风雅热闹。南宋绍兴八年的科考,在殿试完毕后公布名次时,高中第三名的陈修依例出班谢恩,他那老迈的体貌引起宋高宗的注意,便问他:“卿年几何?”陈答:“臣年七十三岁。”高宗又问:“卿有几子几孙?”陈羞惭地说:“臣尚未娶。”高宗很可怜他,当即赐他一名宫女及丰厚嫁妆。当时人把皇帝的赏妻“佳话”当作笑话,编了打油诗:“新人若问郎年几,五十年前二十三。” 清代著名诗人袁枚,中年退居随园,故意以众多的侍妾俊婢和朝中的礼教名人作对。他常设家宴招文友借酒神聊。刘霞裳对他的酒菜赞不绝口,他就在酒酣耳热时把厨娘招姐赠给了刘,刘见招姐年轻貌美,用之为妾。袁枚后来常开玩笑地夸耀这一豪举:“鄙人口福,失去一半。” 2?以虐妾显示风雅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家中的妾婢很多,管束也极严厉,稍有过失,不论是冬夏季还是雨雪天,都要被罚在院子里的泥地上跪着。“胡为乎呢中?”“薄言往诉,逢彼之怒。”询问者和被罚者的问答,都引用《诗经》成句,被后世文人视为一大雅事,大师授徒,竟然化及妾婢。东汉另一经学大师马融,也是妾婢很多,他坐堂对门徒授业,背后则是姬妾列队歌舞。门徒只顾听歌观舞,不知师之所云。后世仿效者却连这样的“风雅”也达不到。他们的所谓风雅,多半是以虐待、凌辱姬妾制造自己的“雅兴”,把肉麻的下流当作“风雅”。杨国忠这个裙带宰相,暴贵之后,也要附庸风雅,掩饰他暴发户的俗不可耐。隆冬时节,杨国忠的府第自然是垂帷锦茵,炭火熊熊,他却故意大叫寒冷,命令众姬妾密密层层地围站在他的周围,抵御寒气,他自称这是“姬围”。唐玄宗的弟弟歧王李范,不但设姬围,还把姬妾们当作手炉,把冷手伸进姬妾怀里取暖,把这些婢妾称为“暖手”。由于李范外表儒雅,喜欢结交文人,经一些文人阿谀“润色”,“姬围”、“暖手”都成了风雅佳话。首先发明了“姬围”的杨国忠,怎肯让歧王掠美,就挖空心思把“姬围”加以发展,并且配套成龙,他选择众妾婢中的肥大者围着自己,号称“肉阵”、“肉屏风”;在门口处,另选一最肥大者遮挡寒风,名为“肉障”。他宴请宾客,故意不用几席,而命众姬妾分执杯、盘、碗、碟,号称“肉台盘”。天宝之乱中,杨国忠被士兵作为国贼处死,他的那套“风雅”也被人们唾弃。不料二百多年后,又有人把这当作宝贝捡了起来。南唐司空孙晟,在朝二十多年,上朝陪着君主沉湎于酒色,回府后又在众妾身上变换取乐的新花样,他冬天也用“肉屏风”,吃饭也用“肉台盘”,美其名曰“秀色助餐”。据说,孙晟带了头,“时人多效之”,“肉台盘”、“肉屏风”在腐败的南唐风行一时。南唐宰相韩熙载,因被李后主疏远,便倾尽家财,买了数百名姬妾,自寻欢乐。他算是个文化人,感到“肉屏风”之类不仅俗气,也是拾人牙慧,便另辟蹊径,请乐师教众姬妾歌舞,府内日夜笙歌绕梁,舞影翩跹。但因妾太多,没风雅多久,连她们的日用也无法供应。韩熙载又出新招,命众妾打扮成卖唱乞食的盲艺人,由门生带领着沿街乞讨,这种风雅也就沦为笑柄。有一种说法是,传世名画《韩熙载夜宴图》,就是为讽刺韩熙载的这种“风雅”而创作的。西汉丞相张苍,秦代就当御史,入汉后又历侍四帝,见惯宦海浮沉,知道富贵难久,在朝小心谨慎,回府纵情声色。他有一奇“雅”,一旦侍妾怀孕,就终身不再接近,却又不许外嫁,因而形成了老中青俱全的上百名侍妾队伍。他年老时牙齿尽落,饮食不便,又买了一批正在哺乳的妇女做妾,实际上是充当他的食柜,靠着吸食妾的乳汁,他竟活到一百多岁,成为西汉罕见的寿星。不料张苍的奇“雅”、长寿,在方士眼中变成“御女”、“合气”、益寿、成仙的妙道,也把张苍“雅”进了神仙之列。张苍如果地下有知,一定会感到莫名其妙。最令人想不到的是,嗜血成性者、把众妾住室布置得像妓院者,竟也会被说成“风雅”。契丹东丹王李赞华,因内部争权而渡海逃到中原,他的众妾当中,有一批专门供他轮流刺臂吮血取乐,这些妾的身上,都是新伤连着旧伤,有些被如此残害致死。只因李赞华自称仰幕中原文化,特地取了个别名“黄居难”,字“乐地”,以示对白居易的崇拜,一些人竟把这个嗜血者也说成是“风雅”之士。北宋末期的宰相王黻,经常参与安排宋徽宗微服出宫嫖妓,虽心痒难挨,却又不便微服出游,便在府中的大花园里,依照市井妓院的格局,建造了供众妾居住的“北里三曲”,这样,他去会众妾,就如同嫖客逛妓院一样。他还别出心裁,用一大厅做卧室,中央放着他的大床,四周环列供妾用的十多张小床,一妾陪他“表演”,众妾则充当观众。如此下流行径,王黻的一些狐朋狗友却吹捧为“风雅”。
3.以害妾显示富贵
妻妾众多的王公贵族,豪绅富商,为了猎占天下美女,虽然会不惜重金,甚至兵戈相向,猎到以后,也会“金屋藏娇”。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再美的娇妾,也不过是件玩物,不但意倦情移时会弃之如敝屣,还会毁之成齑粉。有的人为了掩饰自己的过错,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富有,甚至只是为了满足一时的荒诞乐趣,就会在大庭广众之下,用令人发指的手段,惨无人道地害妾、杀妾。汉武帝贪色无厌,屡屡变易所钟。到晚年,因为多次变换皇后而相应地变换太子,不但后宫争宠激烈,连可以信任的长嗣也选不出来,只好把赵婕妤所生的五岁儿子立为太子。太子刚从赵婕妤怀中抱过来,他就命人把赵婕妤拖出去杀死,使得左右近侍瞠目结舌。唐宣宗的杀妾,更只是一种矫饰。唐宣宗收到浙江地方官进献的一名美女,一见面就爱上了,几天时间就赏给这美人无数珍宝,但不久他忽然宣布:“留她不得!”朝臣们听出语带杀机,都建议把这美女遣送回老家,宣宗却说:“放还,我必思之。可赐鸩一杯。”一位无辜美女,就这样被残杀了。唐宣宗此举,绝非担心沉于声色而误国事,而不过是企图用美人的鲜血掩饰贪色的丑名声。据《新唐书·宣宗纪》记载,宣宗是个非常贪色荒淫的皇帝,因为服秘药,纵欲过度,中年时就一命呜呼。有些人残暴杀妾,既无所谓的“身后考虑”,也不是要做何矫饰,而只是为了追求“我比你更富有”的疯狂刺激。隋末深州富豪诸葛昂与渤海富豪高瓒,就是这种疯狂杀人的典型。高瓒自以为富甲天下,特地上门向诸葛昂夸富,不料诸葛昂只把他当作个小土财主,端出一盘鸡肫就打发他走。高瓒咽不下这口气,摆出超常的丰盛宴席,羞辱被特邀来赴宴的诸葛昂。诸葛昂回家,又办起更加盛大的宴席。从此你来我往,奇招迭出,不断升级。斗到后来,山珍海味用尽了,一丈直径的大饼、上千人的宴席都太平常,高瓒便杀了个小妾,用盘子端上她的头和腿,招待客人。诸葛昂又立即回请,开宴后,一名爱妾布上了一道并无奇特之处的酒菜,嗣后的几道菜也很平常。高瓒以为对方已经黔驴技穷,胜券在握,正准备把对方羞辱一通打道回府之时,布第一道菜的那个妾身穿绫罗,头戴珠翠,被放在一只巨大银盘子里抬上了桌面。高瓒还不知是怎么回事,诸葛昂已从那妾身上撕下一块肉,说了声“请”,送到高瓒面前,原来那妾已被当作一道大菜蒸熟了。高瓒只好低头认输,狼狈而逃。诸葛昂并没有好下场,不久爆发的农民大起义中,起义农民对这个作恶多端、残酷杀妾的魔鬼,来了个以牙还牙,把他像烤全牲一样处死了。西晋豪富石崇,比诸葛昂、高瓒更加惨无人道。他靠着以官经商、贪污和劫夺而成巨富,珍宝盈库,侍妾数百。著名富豪王恺,在外甥晋武帝帮助下与石崇斗富,也败下阵来。石崇富得天下无敌,就以各种疯狂手段显示他的富有,他每次请客,都指派一批美妾劝酒,客人饮量不大,他却责怪侍妾劝酒不殷勤,立即把那妾杀死。一次,名士王守陪驸马王敦到石崇家赴宴,王敦故意不肯饮酒,石崇就当场接连杀掉三个劝酒的妾。真是凶残到了极点。南宋杨政,杀妾比石崇更凶残。杨政本来是川陕一带的抗金名将,官至太尉,功大官高,便无法无天,无恶不为。他有上百个美妾,荒淫无度,只要他心中稍不如意,就要杀妾。他杀妾的手段更是令人毛骨悚然。据一个叫李永叔的人亲眼所见,杨政驻军兴元(在今陕西汉中市)的帅府里,有一条秘密的狭长夹道,每杀一妾,都是活剥其皮,钉在夹道的墙上,干后再将人皮抛入河中,墙上印下的人皮血迹,竟有数十个之多。杨政死前,担心最心爱的妾为他人所得,命人拖到他面前勒死,他才心满意足地断了气。稍后于杨政的江东兵马钤辖王愉,也是个杀妾恶魔。他纵欲之后,还要对妾进行非人的摧残,把看着妾在痛苦的挣扎中死去当作一大乐趣。他常把妾放在特制的鸡笼里,上压重石,“暑则炽炭其旁,寒则汲水淋灌”。他仅用这一手法,就先后杀死数十名妾,竟无人过问。直到一名做过帮凶的妾也将被杀,冒险出逃自首,王愉的罪行才暴露于世。尽管人人切齿,王愉只被流放了事,那自首的妾却被杖毙示众。为什么对主凶的处罚比自首从犯轻得多?原来,按照宋代法律,丈夫伤妻,比殴伤别人减二等论罪;打伤了妾,又比伤妻减二等。相反,妾媵伤夫,则要加一等论罪;而且,妾、奴告发夫主,不论夫主是否有罪,都是犯上之罪。不独是宋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代法律,都有相似的贵贱上下有别的法律条款。因此,那些穷凶极恶的杀妾恶魔,都是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而非他们个人的本性。西汉江都王刘建,更是个迫害狂和杀妾狂。他在远离长安的江都(都城在今扬州,辖地为今苏北、苏南及皖东一带)这片富庶土地,美妾上百,行同禽兽。他父亲刚死,他就在棺材旁逐个强奸父亲的十多名宠妾。他要荡舟,四个妾先上了船,准备伺候他,他却一脚把船登翻,看着挣扎溺毙的妾哈哈大笑。他看哪个妾不顺眼了,就逼该妾裸体敲鼓,引人围观;或者绑在树上,令其冻饿而死;他还会唤出猎狗,把妾咬死。即使那些他最宠爱的妾,他蹂躏腻了以后,也会想出新花样进行残害,逼着她们像兽类一样,裸体趴在地上,牵来雄狗羝羊和她们“人兽交”。这一切,他常常亲自下手,即使下人代劳,他也忘不了观看取乐。刘建犯下的这种种天理难容的“禽兽行”大罪,朝臣们都要求对他处以极刑,汉武帝却不忍心对这个侄子下手。直到刘建企图谋反和与亲姐妹淫乱等“大逆”、“乱伦”罪行也被揭发出来,汉武帝才允许立案审查,最后仍因刘建畏罪自杀而不了了之。这更可以看出,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权势者虐妾、杀妾,只不过是家门里的私事,权势者有权随意处罚侍妾。正因为如此,那些虐妾杀妾者才会肆无忌惮,比野兽更凶残。需要指出,这里所提到的,只是一些比较著名的事例。在整个封建社会,蓄妾者心狠手辣,对妾的残暴迫害杀戮,是罄竹难书的。  4.以殉妾追求冥福蓄妾者对妾的残酷迫害,无所不用其极,但最惨无人道的,恐怕还是以妾殉葬,他们死后,仍然要逼迫侍妾和他们一起进坟墓,让妾陪伴他们一起腐烂,保证他们对妾的绝对占有权。以活人殉葬,是奴隶制时代的野蛮葬俗。从河南安阳殷代墓葬考古来看,那些大奴隶主的墓坑中,几乎都曾用活人殉葬,少者数人,多者数百人,还发现了用上千人作牺牲的祭祀坑,这些人殉、人牲,男女都有,还不是仅仅以妾殉葬。不过,以妾殉葬的恶俗起源也很早,《西京杂记》有条记载,西汉广川王以掘古墓为乐,他发掘的一座古墓中,“百余尸纵横相枕藉”,“惟一男子,余皆女子”,这显然是一座大规模妾殉墓葬。当时人认为是周幽王的坟墓,恐怕不对。周幽王公元前771年被犬戎攻杀于骊山,其子东迁洛阳,他不可能葬于今河北东南部的广川,广川是殷代中心地区,倒很可能是殷代墓葬,如果推测不错,那么殷代已开始专门用妾殉葬。此后,此风一直很盛,《墨子·节葬》中就揭露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苏蕙作回文诗,终于留住了丈夫的心春秋时期,这一恶俗逐渐被有识者废弃。《礼记·檀弓》中就载有几件反对殉妾的事例。陈干昔病危,嘱咐兄弟说,叫他外出的儿子归来做口大棺材,让两个爱妾殉葬,他儿子回来后,认为“殉葬,非礼”,没有照办。齐国大夫陈子车死时,他妻子和家庭总管决定用几名妾婢殉葬,以便死后仍有亲人的服侍,弟弟子元极力反对,他对嫂嫂和总管说,“你们和死者最亲近,要殉葬,首先该是你们。”两人都怕死,只好作罢。《左传》也记载了一件反对殉妾的事:晋国魏武子生病时,曾嘱咐儿子魏颗,如果此病不起,要安排他的爱妾再嫁;他弥留之际,又说要用那爱妾为自己殉葬。魏武子死时,家里人准备执行死者“最后的遗嘱”,魏颗说:“父亲弥留时神智已不清醒,应当以他脑子清醒时说的话为准”,坚持让那个妾改嫁了。后来,魏颗与秦军作战,追击一名秦将,眼看追不上了,忽然有位老人把秦将绊倒,魏颗才俘获了他。魏颗要感谢老人,老人说:“我是你安排改嫁的那妾的父亲,特来结草相报。”说完,老人就不见了。此事虽有浓重的迷信色彩,却反映了当时人们反对人殉的鲜明态度。秦国以人殉葬的恶俗持续最久,也在公元前384年正式宣布废除。后来秦始皇成为千古一帝,也只想用陶俑代替人殉。但能以俑代人,就会又有人以人做俑,秦始皇一死,他儿子胡亥就下令:“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封闭陵墓时,又把大批工匠活活封死在陵内,废弃不久的人殉又被恢复。汉代的帝王都不用人殉,赵王刘元死时,却一下子杀了十六名妾婢殉葬。朝廷知道后,认为“暴虐无道”,给他用了个“缪”字为谥号,并把赵国废除,以警告后人。尽管如此,以妾殉葬的残暴行径仍然有人袭用,皇帝杀殉,庶民也杀殉;为自己杀殉,也为别人杀殉。这里列举几件有代表性的史实。三国时期,东吴勇将陈武战死,孙权特地下令用陈武的爱妾为陈武殉葬,以收买将士,激励士气。但是,史家严厉斥责说:“以生从死,世祚之短,不亦宜乎!”与此相反,曹操虽有“奸雄”的恶名,但他丧事从简,妾婢与伎人希望儿子“善待之”的遗令,却受到人们称道。隋末农民起义领袖杜伏威,靠着名为“上募”的敢死队争天下。为了激励士气,每次作战掳获的妇女和财宝,他都分给“上募”;“上募”中的将士战死,就用他们的妻妾殉葬,使之打消留下的妻妾可能又归他人的顾虑。在这种激励之下,“上募”作战特别勇敢,为杜伏威占据过淮南大片土地。杀妾殉葬,竟成了克敌致胜的法宝,这种愚昧迷信和残暴行径,令人不寒而栗。元末,张士诚的女婿魏绍元奉命迎击朱元璋的大军。魏看出岳父大势已去,出战凶多吉少,不出战又不行,他想一旦死于沙场,七个美妾就要落入他人之手,于是他上马之前,用极残暴的手段把七个妾全部逼死。魏绍元却怕死,后未经激战就下马投降,不肯到地下与众妾团圆。这本来是一出残暴而又卑劣的罕见丑剧,当时和稍后的一些文人,却把七个枉死的妾当作为夫殉节的典型,修筑坟墓,赋诗撰文,这无异于是在为卑劣的杀人犯唱赞歌。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连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也禁止的殉妾,以“扫荡胡腥”为己任的朱元璋称帝后,竟然又大搞妾殉。洪武二十八年,他的次子秦王朱死,两个王妃被逼自杀陪葬。此后变为“定制”。朱元璋死,陪葬孝陵的妃嫔宫女达四十六人,内十多名侍寝宫女是被活葬于陵内的;明成祖死,殉葬长陵的宫嫔有三十多人;仁宗用七名妃嫔殉葬;宣宗殉妃十人;王(即退位的景泰皇帝)用唐妃等数人殉葬;周王朱有死(正统四年),其妃唐氏、施氏等六人被逼自杀陪葬。直到明英宗死前,才下诏废止以妃妾殉葬。上述明代殉妾暴行,除朱元璋死时活埋宫女外,据说都是“自杀”殉节,其实有不少是被逼自杀,即使确实是“自”杀的,也必然有她们不得不“自杀”的宫廷黑幕,有待史学家去揭开。《红楼梦》第十三回写秦可卿死后,“忽又听见秦氏之丫环名唤瑞珠的,见秦氏死了,也触柱而亡。此事更为可罕,合族都称叹。”“可罕”在哪里?红学家们都一致认为,秦可卿是因为和公公贾珍通奸事泄,羞愤而死,瑞珠是他们通奸的目击者,秦可卿死了,瑞珠岂有生路!自杀,是瑞珠免遭他杀的惟一选择。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前,努尔哈赤死,纳拉氏及另两个妃子一起为他殉葬。入关以后,在满族贵族中,以妃妾殉葬的野蛮习俗仍然延续了很久。典妻陋俗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所形成的典妻婚,因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而呈现出它的多样性。特别是在称呼上五花八门,各地叫法不一。有典妻、质妻、借妻、押妻、雇妻、租妻、妻、挂账、帮腿、搭伙、拉帮套、僦妻、捆妓、贴夫、押账、招夫养夫等等不同称呼。但从构成典妻婚的方式、手段来综合归纳、分析,大致可分为典、雇两大类,两者大则相通,小则有别,形式不一,名称不同,但实质相同。典妻、雇妻两者都是将妻子出让给其他男人,为他人生儿育女或操持家务,以换取一定财物。典雇妻方大都因为家庭极度贫困或丈夫病残,被迫将妻子出典,以换取微薄的生活来源。是典是雇在于双方事前约定,并以契约写明。典妻是指备价典妻?期满取赎。将妻子典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财,到约定时间,拿钱赎人。典期一般为三到五年,时间较长。雇妻是验日取值,期满则归,佣贷于人而受钱财。雇主用偿付租金的形式,拥有一位临时妻子。在约定时间内,满足其劳务和性欲上的需要,到期将女子退回本夫,雇金不收回。雇妻也是将妻子租与人家,只是按江南民间惯例,因时间不同,期长的叫“典妻”,期短的叫“租妻”。典妻、贴夫、租肚皮——浙江地区典妻、租妻在宁波,典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载明典租期,典租价。一般一至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典租价以妇女年龄大小、期限长短而定,但必须具有生育能力。出典者或因久病负债累累,或因家贫度日艰难,或因逼还赌债。受典者因有其妻久未生育者,也有独身穷汉为求子嗣而无力结婚者。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所育之子归典方,其继承权须宴请亲族长老获得认可方为有效。典妻期满回原夫家。也有夫死,为生活所迫,妻自典他人者。在典妻期限内,典夫来典妻家住宿,丈夫回避。新生之子,归典夫所有。满月后,小孩由典夫抱走,另寻奶娘抚养。若让典妻抚养,要另加养育金。在典妻期间,典妻与原夫亦同居。另一种情况是把典妻接到典夫家住,形同偏房。在奉化,一些家庭的妇女在丈夫亡后,家无恒产,难以度日,无奈将己身典与他人为妻,以获得钱和谷子养活子女,维持生活。在衢县,多数出于男方游手好闲,赌博欠债,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把妻子典当给人家。一般典期为一年。在典期内所生孩子,归典者所有。典期满,典妻则要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典妻地位极低,典子一般有继承权。在湖州,一方为多年不育或只生女儿者,一方为家境贫困生计无着者,经中人撮合,立下文契,并由典夫出钱财或田地给原夫家,议定年限。在年限内,典妻住在典夫家或仍住原夫家中,典夫去宿夜时,原夫回避。在典期间,生下男孩归典夫,姓典夫的姓。在绍兴城乡,典妻、租妻陋俗一般发生在下层社会。把妻子典(或租或卖)给他人,主要是为生活所迫,也有少数是赌棍、懒汉之流,为支付赌博等不正当费用,把妻子当做商品典给他人。受典人或是没钱娶妻者,典租他人妻子作暂时的安排;或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受典人是单身汉,也有的虽有妻室,但未曾生育。典妻、租妻、卖妻都要有媒证(或中人),要立契约。在契约上写典租价格、典租起讫时间等条款。在典租期内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甚至不准往来,所生育的子女应归受典人所有。期满,妻子可回原夫家生活,也有无意回前夫家的。若是后者,受典人可与其前夫商谈,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买断。一般租妻较短,租费较低;典妻期限较长,典金较高;卖妻的话,一旦契约生效,也就与原来的丈夫脱离关系,价格当然更高。在嵊县,旧时有钱人家妇女,长年不育,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经中间人推荐,向穷汉典妻。在浙南地区的温州,如永嘉县山区,过去一直流行着典妻婚。四十年代,在该县太石地方,有个潘某某,手头攒了些钱,因为没有儿子,认为不能传宗接代。后来,在邻乡浮林村一户贫苦人家,典来一个妇女,住在家里。一年后,典妻生了个儿子。孩子仅三岁时,就被原来典夫正妻吵得无法安身,只得回归浮村老家。现在典娘与正娘均已亡故,其子已50多岁,其父九十多岁仍健在。又如民国35年(1946),永嘉县有个农民叫林水柳因家中子女多,生活困难,无奈把妻子吴氏典给曹棣地方黄茂杰为妻,每年典价仅燥谷五百斤。又,民国三十七年(1948),农民张阿旺将自己妻子典给杨林镐生儿育女,典妻价仅京谷一千三百市斤,一次收足无存。据民国二十年(1931)一项调查资料表明,在浙江台州、天台、温岭、黄岩、玉环、临海等六县均有典妻习俗。其期限从五年到几十年不等。民间认为,年限短促,其所生子女,无母抚养,不易长大。当时典价十年,典金仅三十元,五年期者则十余元。当时,浙南有首民歌,也唱到典妻: 这个天下不平等,财主酒肉吃不尽,穷人欠债无路走,典妻卖子害死人。 这反映的正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情况下产生的典妻悲剧。1946年浙江永嘉农民林水柳的典妻字据在定海渔岛上,同样也存在过典妻婚。男子妻亡,无力续娶,或妻久不育,常在外另谋一妻,订立契约,限以岁月。时久者,谓之“典妻”;暂借者,谓之“租妻”。期至各离,所生子女则归男子。其典、租之妇,大抵为孀,亦有因家贫虽夫存而出典、出租者。借妻在温州文成,穷人无力娶妻,为免“绝后代”,便以一定价格立下“字据”,把某穷人之妻暂借来家两三年,等生子后归还原夫家。也有富人妻妾不育或少男儿者,为了传宗接代,也常将穷人之妻立契典来,等生子后返还原家。路头妻在温州的乐清柳市,典妻亦称“路头妻”。解放前,有些财主的妻子不会生育,无人继嗣,出现典妻恶习。被典者是贫苦人家妇女。典妻者须付典金,规定年限,订立契约。在典期间生育的子女,归典主所有。典期满,即中止典妻关系。典水面在浙江仙居一带,流行“典水面”习俗。“典水面”就是“租妻”。“典水面”者,女方以小寡妇为多,她们不愿再嫁,矢志要把子女抚养成人,使亡夫的宗祀后继有人。但是拖儿带女,守寡并非易事,所以“典水面”就是最理想的出路。因其不必抛家弃子,又可重新组织一个家庭。男方一般是人到中年仍无子嗣者,故租妻为其生子,以传宗接代。 “典水面”没有仪式,不用请客,但有媒人及聘金,聘金大多是送些首饰或做几套衣服。双方要签“典水面”契约,写时字斟句酌,很仔细,要写明租期年限、起讫年月日、所生子女的分配办法、每年所付赡养费等。还要附带说明、伯叔兄弟子侄不能干涉,到期各奔前程,互不相干等。最后男女双方及媒妁等人盖章画押,契由男方收执。以后男方就可堂而皇之地去女方家,此时,女方若有丈夫或情人,均得回避。租期一般5年到15年,所生孩子有均分的(男归父,女归母),也有统归父亲的,一般以前者为多。小孩由生母抚养到3周岁,再回父亲家。每年赡养费根据女方的年龄、容貌、生育纪录而定,大约每年给几箩谷子及几套衣服。租肚皮在金华、开化一带,俗称“租肚皮”,亦叫“典妻”、“租妻”。时间短者为租,长者叫典。旧俗出典一方多为丈夫有疾或为债务所逼或因赌博而穷困潦倒、急需大笔款项以救急者;或丈夫被抽壮丁等原因,长期不回,妻子单人在家而出典者。典方则大多因妻不育,或子夭折,妻年老不能再育者,或家道贫困无力娶妻者,为子嗣计而典妻,富家有的因妻子凶悍,不让丈夫纳妾而改典妻的。出典时有媒证,订契约,一式两份,分别由出典者和受典者收执。典期多为一年。契约上写明典价、典期,规定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受典人,期满后典妻仍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金华被典的妇女多住原夫家,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原夫回避,待典期满后带典期内所生的子女回家。租妻则女的住到租家,所生子女虽与所典之妻有血缘关系,但典者原妻才是正式母亲。有时不得已,经协议,可以延长典期或将典妻卖给受典人。典妻所生之子在典家有继承权。贴夫在两湖等地,还流行着一种叫“贴夫”的典妻陋俗。有些人家,因生活困难,在无奈情况下,怂恿其妻和人私通,实际也是临时性把妻子租给人家,拿取报酬,以资家用。这些临时丈夫,可以自由公开出入女家,民间不以为怪,称之“贴夫”。此俗在宋代已有流行。那些住在寺庙附近的贫苦人家,甚至还有将妻子“贴”给和尚的。这种带有典妻性质的陋俗,当时有在向娼妓转化的倾向。典子典子,这是在许杰写于1925年的小说《赌徒吉顺》中江南枫镇的一种典妻民俗形式。这种风俗,在当地不叫“典妻”,而叫“典子”。当地居民认为,在(典妻)契约订定时间内,典妻所生的儿子,是被典主先期典去的,是属于典主的。故称“典子”。招夫养夫、坐堂招夫在松阳,因丈夫贫病交加,妻子征得前夫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同住,收取典金,供前夫治病费用,因而俗称“招夫养夫”,亦称“坐堂招夫”。借妻、租妻——江苏海州借妻、租妻在江苏海州地区,旧时也流行借(租)妻生子之俗。有的人长期卧病,无法操持家务,经三方同意,邀中人说合,将妻子借(租)于无妻无子的男人生子,条件是借(租)妻人必须承担其家务劳动或其他义务,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一旦双方目的达到或原来言明的条件兑现,即行解约。有的人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经中人说合,将妻子租给别人生子,并正式立下租约。借妻和租妻一般以生出子女为终止,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家,租妻有的要离家。典妻、妻、挂账和帮腿——福建地区典妻在寿宁县,明代时就流行典妻习俗。贫苦人家,如遇急需(衣食无着、还债、办丧事等),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有典卖其妻,收取微薄资金,妻子则为他人生子,传宗接代。典金很低,“岁仅一金,三年迎归”。也有期满变典为卖,重写卖契,其妻就归典夫所有。在福建大田的均溪两岸,情况也大致如此。妻在福安县,有把妻子典借给别人,俗称“妻”。期限通常是三五年,期间所生的孩子都归后夫,如果妻子因病死亡,前夫和后夫会同心协力共同料理后事。妻期满,前夫必须用原价赎回妻子。挂账和帮腿在古田、屏南等县,常有贫苦人家妻子经丈夫同意,通过媒人,招一后夫进门。时间约定以十年为限,叫“挂账”;二三年的叫“帮腿”。期间所得典金全归前夫收用。所生孩子,有时亦可两两均分。前后夫之间称为“交夹兄弟”。捆妓、租妻——安徽芜湖和淮安捆妓在安徽芜湖地区,旧时曾流行丈夫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典妻陋俗。抵押时,要由双方订立“捆身字据”。“捆身字据”按签约时间可分大年、中年、小年三种。大年为十六个月,中年为十四个月,小年为十个月,妓院根据女子容色、年龄大小,决定典金的数额。租妻在淮安地区,旧时也存在租妻民俗。娄子匡在《婚俗志》一事中写道:“租妻”制度似乎已是比较少见的变态婚制了,但在淮安却仍存在。租的人和被租的人都是赤贫之家,租的时间大概是一年或两年,在这个时候所生育的子女,应该是属于租妻的人家。租的价格不一律,由中间人向双方交涉。什么条件都列举在租契之上。典妻、租妻——台湾地区典妻在台湾,也有典妻的民俗。据民国三十二年(1943)《各地风光》一书中“与闽粤社会风俗相同的台湾”篇记载:中等以下的人家,有的无钱嫁娶而孤独终身的,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子典给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当时,有的男人因为负债,一时还不起债务,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采用典妻这种屈辱羞耻的作法,将自己妻子典押给债主或其他愿借钱替他还债的男人。要立下契约,规定典押和借用金额,时间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如有怀孕生子,其孩子可归本夫,但若契约规定归对方,则本夫不得干涉。此俗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仍普遍地存在。租妻根据近年《台湾时报》透露:台湾至今仍有“租妻”之事发生,特别是不少老兵苦于赴台四十年,但无钱成家,只身回乡,有无颜见故乡父老之感,更无以慰藉老年双亲渴望见儿媳之情。于是,只好通过“租妻”,带“临时妻子”结伴返大陆探亲,谎称这是刚娶来的新妇,老父母高兴得牵着他们到处奔走相告,宴请亲朋,一时热闹非凡。当两人返回台湾后马上分手,老兵付出的代价是台币十五万元。典贴、租妻——江西地区典贴唐以来,江西萍乡附近(古称袁州),穷苦百姓或因水旱不收,或苛捐杂税繁重,无法养活全家,只得将自己的妻子或女儿,有些甚至是儿子,以各种名义典贴给富人。有典作妻妾、丫环、佣人等等。“典贴”似同典雇,立契为证,有钱人计佣折值贴给对方,被典女子,均当奴婢使唤。租妻民国时期,在江西乐平仍存在租妻的恶俗。据黄存厚在《旧社会乐平的当铺和租老婆恶习》一文中回忆说:在旧社会,一般是这样两种人租别人的老婆:一种是已经结婚多年,老婆不生儿子的人。在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社会里,想要个儿子,讨个小老婆吧,“河东狮吼”不答应,就租个年轻力壮的妇女,做生儿子的工具,生了儿子就把妇女遣回;另一种是原籍家乡有妻有子的商人,为了满足欲望,既不敢在外面寻花问柳,有损声誉;又怕染上花柳病,于是也租个年轻妇女同居。而且绝大多数是老“夫”少“妻”,在男尊女卑的旧社会里,这是不会受到谴责的。谁把自己的老婆租给别人呢?一般是遭受到无法预料的天灾人祸的家庭。大多夫妻感情好,又有子女,出租妻子实属无奈之举:总想三两年后,靠“租金”、靠“减少一张嘴吃穿”攒几个钱,可以重振家园。租期一般是两三年。租金以妇女的年龄、姿色而定。首要的是妇女必须身强力壮。被租出的妇女,在租期内,不准回家,丈夫来会面,也只准交谈几句。如果租老婆的人有所谓“良心”的话,还可以留餐,但不留宿。在租期内,如果妇女生了孩子,是男孩,就让她哺乳到周岁,解除租约,从此不准她来看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就得溺婴。租期内没生育的,征得双方同意,也可以续租。当然,也有极个别妇女不愿回到原夫身边去的。典赡——山东地区典赡宋时,山东一带民间有典赡妻(妾)习俗。被典方一般是生活陷入困境,或家遇急事,无奈将妻子(或女方将自己)出典给人当妻妾,契约写明由典方赡养家人生活,或用典金以解燃眉之急。押账——天津押账旧时,在天津一带,有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习俗,当地俗称“押账”。所谓“押账”,即由妓院付给典夫若干银钱作为押金。对典期限满,偿还清押款,妓院才能放其典妻归家和原夫团聚。因此,典妻时,双方必须签押“借字”字据,上面写明典妻入妓院的营业年限,注明“俟限满押账还清,方准其妻离馆”等字样。帮夫——山西岢岚在山西省的苛岚县,有称“帮夫”之俗,其形式与“帮腿”同。典贴、典妻——广西柳州、平南典贴在广西柳州,也有“典贴”之俗。贫苦人家面临灾荒,饥寒交迫,或因负债,被迫将妻儿质钱,典给人家作妻妾或奴婢,并规定期限。到期时则本金加息,一次还清,如不拿钱来赎,就变典为卖,终身为奴了。典妻广西平南旧时有典妻习俗。民间有因天灾人祸,难以生存者将妻作抵典与富家继嗣,立契为约,期满取赎,过期则收归富家所有。搭伙、拉帮套——东北地区搭伙辽宁绥县流行的“搭伙”,亦可算是典妻的一种。这些妻子一般因丈夫多年外出未归,杳无音信,在家生活十分困难,无法自立过活,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成立“搭伙”关系,签署“搭伙”字据。字据内写明:因贫寒难以度日,并被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还债务。若本夫归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拉帮套在东北地区下层苦力中流行的典妻习俗,叫“拉帮套”。即已婚女子的原夫患重病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得依靠另招一夫,也就是把自己出典给另一男子,并让他住进己家。这位住进家的男子,俗称套股子,让他负担全家生活重担,民间又称“拉帮”。拉帮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分。拉帮关系结束时,要举行“劈犊子”仪式,处理子女归属、抚养问题。僦妻、租妻——甘肃地区僦妻清代时,在甘肃部分地区,流行一种称为“僦妻”的婚俗。僦妻即典妻,因当地男多女少,有的男子因贫穷和其他原因,娶不到妻子,但希望延续香火,于是就去租赁他人的妻子,双方写下券书,确定期限,有两年,也有三年,以生下孩子为限,过了期限,即由原夫领回,不能再留一日。租妻另一种是因此派生出来的短期“租妻”习俗,即有旅客游经其地时,原夫可临时订立合同,将妻子典与游客。期限内客来则其夫避去,期限外则不许,即使其妻与客情笃,也坚拒不纳。欲再延长期限,必须出高价乃可。直到旅客离开该地时,原夫将妻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