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老人乾坤大挪移:黎明:唐福珍案——明摆着的逼死人命(南方都市报 20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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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专栏:唐福珍案——明摆着的逼死人命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黎明 原创 浏览量:1381  发布时间:2009-12-05 手机看新闻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黎明专栏

    当媒体传出唐福珍不治身亡的消息后,我就有了这样的预感:当时在现场指挥的官员将先被推出来背锅。果然,12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于晚10点左右通报了“11·13”拆迁户自焚事件初步调查情况,称唐福珍在拆迁期间采取极端行为,引燃身上汽油,因伤势过重去世。事发时,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已停职接受调查。

    毕竟出了人命,毕竟全国人民都在看。所以,即便是强硬且“依法”的地方政府官员也不得不表示“痛心”。我认可他们“不愿意发生这种事”的说法,同时也明白他们更不情愿发生的事情,是媒体聚焦和网民的声讨。

    唐福珍及其一家是“暴力抗法”,这个“政府定性”并没变。唐福珍在自焚之前没犯罪,没被通缉捉拿,对他们那集合起来阻挡拆迁的一家子,政府事先也似乎没有捉拿归案的计划。然而,当唐福珍自焚行为发生后,情况就改变了——— 那一家必须全部拘拿,对唐福珍及其一家人必须“判决”成“暴力抗法”。

    历史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将自杀者定性为“自绝于人民”和“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对逼死人命的一方意味着有功无罪,意味着自杀者死了白死。

    但不管谁怎么说,公众都不接受“唐福珍该死”这个说法,不管谁的忽悠本领多大,都抹杀不了“唐福珍是被逼死的”这个事实。

    这是个人命案,刑事案,逼死人命案。断定这一点,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和摆出法规条文,具备起码常识与起码良知的人,都知道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众的心中早有定性,并且他们会坚持自己的定性不动摇,任何企图动摇他们“良知定性”的人,都将被他们鄙视与抛弃。

    如今推出城管局局长担责,认定是“现场指挥不当”——— 但这还属于依法治暴过程中的“操作技术”问题,这个策略保的不仅是某个人的乌纱与声誉,它的着眼点落在“集团利益”之上。强行推进拆迁,保现有组织格局,保以往各项政绩,保官场威严体面,保土地财政命脉……总之,那些逼死人的因素,其实事关根本利益,值得精心呵护,即使还要逼死人也必须维持现状。

    唐福珍应“招商引资”的一方邀请建了经营场所,在当地投下了许多资金,即使手续不全,那里的建筑也不是非法所得,因此也谈不上依法剥夺或警力铲除。如果谈判不成,还有法庭判决一途可走,可法庭于此缺位而政府直接出面武力解决,终归算不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行政。我说这是一桩逼死人命案,本是克制和客气的说法,如果我说这是“政府拆迁犯罪”,于法理上也是值得探讨一番的。

    2008年5月2日清晨,安徽颍上县黄坝乡发生了一桩逼死人命案,被强制拆迁的村民高家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关注,并批示地方有关部门严查。其后,乡党委书记马文献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涉案乡、村干部也被判刑。唐福珍没在某个机构门前而是在自家经营场所的房顶上自焚,似乎不像这位村民那样以死指明了“冤有头债有主”。

    唐福珍找过媒体,求助过法律,结果是媒体觉得“不够典型”,法院不予受理。她自焚后终于“够典型”了,法律也显出了无良而丑陋的面目。唐福珍自焚,抗议的不是某个人,也不是对某些人的绝望。由于她是被一方权力、被一种政策逼死的,这桩明摆着的逼死人命案,就遇到了几乎无法逾越的“定性障碍”。不过,这依然影响不了公众的定性:官府拆迁政策逼死人命。

    (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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