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家纺:人大机关公文处理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45:51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姜新汉

  地方人大机关设立二十多年来,已经逐步 形成了具有人大特色、比较系统的公文处理方式与规则,保证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和人大工作的正常进行。但对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特点与要求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前在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中,仍有一些需要认真探讨、加以规范的问题。

  一、关于称谓。不少地方人大机关在拟办常委会会议通知时,开头仅称“各位委员”;召开常委会会议时,主持人开始时也只称“各位委员”。其实,仅称“各位委员”是不够完全的。因为人大常委会并不实行全部委员制。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不同时具备“委员”职务,因此仅称“委员”,是不包括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这就从称谓上把常委会中一部分重要的组成人员遗漏了。完善的称谓是,在发常委会会议通知时,可称“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拟办常委会会议主持词时,可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如果是主任主持会议,可称“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关于发文格式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秘字[2000]197号印发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文的发送分为两类,即“主送机关”和“抄送单位”。而一些地方人大机关在处理公文的发送中,出于各自的理解,认为仅用“主送”和“抄送”两类办法是不够的,因而派生出诸如“报、抄报、发、送”等处理形式。如有些发送给党委的文件,虽然内容属于一般告知情况和事项的,也用“报”的格式;有的人大机关任免同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文件,也用“报”的格式发送上一级政府。这实际上是对公文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没有认真研究机关行文规则所致。其实,不论是对同级机关,还是对上一级机关,只要是属于一般告知情况的公文,都可以用“抄送”的格式处理。特别是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的关系。根据法定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向政府发送公文是不能用“报”的格式的。不过,《办法》中关于“主送机关”和“抄送单位”的规定是有局限性的。也就是说,仅用《办法》中界定的“主送机关”和“抄送单位”两种分类,来处理人大机关的全部公文是有困难的。如人大机关在拟办召开“人代会”和“常委会”的通知时,是不把列席人员与列席部门作为“主送机关”的,但是把他们作为“抄送单位”也是不妥的,因为是要通知他们列席会议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人大机关在处理类似公文时,采取了变通的作法,不用“主送”,也不用“抄送”,而一律采用“送”的格式发送,这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处理办法。但从规范人大机关公文起见,应将《办法》中“抄送单位主要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机关”的规定,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为“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三、关于公文版头的使用。哪一类公文用哪一类公文版头,这是规范公文的基本要求。而实际上不少地方人大机关对公文版头的使用还缺乏规范。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应该备有主任会议文件头,而实际上往往却没有。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请议案,往往使用常委会的文件头印制。从形式上看,等于是人大常委会自己向自己提议案,这显然是不妥的。

  四、关于多头下文。在地方人大机关中有时可以看到,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直接给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下文,这是不妥的。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甚至是专门委员会都只是人大常委会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门机构,并不代表人大常委会。向下级人大常委会直接行文的只能是上级人大常委会本身或其办事机构——办公厅(室),其他机构如需向下行文,应由常委会批转或由办公厅(室)转发。如党委、政府机关的行文规则中都明确规定,党委、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转或由办公厅(室)转发。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履行职权和进行工作的重要形式和工具。各级人大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探讨解决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003年6月19日中国人大新闻W

(责任编辑:赵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