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igirlba888:不把错误知识教给后代——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上层建筑”的阐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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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错误知识教给后代——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上层建筑”的阐释(A)

[日期:2004-04-19]来源:学术批评网  作者:胡为雄[字体:大 中 小] 不把错误知识教给后代——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上层建筑”的阐释(A)

胡为雄(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文 发表:学术批评网/学界观察/2004年4月14日;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讨论/2004年4月19日转发

[摘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上层建筑的解释有四个重大错误。首先,袭前苏联哲学教科书之旧说,把上层建筑划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其次,把政治上层建筑隶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无法与意识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第三,把同政治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机构与设施如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都称之为有组织的暴力,是崇尚暴力。最后,“间接暴力”的提法隐含着把政治暴力化和把暴力泛化的倾向。

[关键词] 上层建筑;思想关系;有组织的暴力;间接暴力;上层建筑形式;意义重心转移;民主管理职能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是90年代我国高校哲学教材的代表作,其篇章结构和内容都有所创新。该书力图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本”,又不停留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某些原则、某些本本的教条式解释,力图把实践观点确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立足于实践的观点去阐明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因而它反映出我国高校哲学教学和研究的新水平。遗憾的是,这部至1999年已印行7次的哲学教科书却仍含有重大理论错误——至少对上层建筑的阐释是不正确的。


该书对上层建筑是这样阐释的:“耸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人们的政治交往关系制度化所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可称之为政治上层建筑;一部分是人们的精神交往关系规范化和意识形态化所形成的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可称之为思想上层建筑。在社会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里,政治上层建筑仍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因为它是根据经济基础的要求,并在一定的政治思想观点指导下建立的。但它又不等同于纯粹的意识形态。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因此,它在社会有机系统中,居于一种既不同于经济基础又不同于意识形态的特殊地位。”

“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
“直接依赖于暴力。各种政治法律制度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机构与设施,如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这些都是有组织的暴力。凭借这种暴力,就可以以强迫的方式使人们服从特定的政治制度。”


“政治上层建筑以暴力为后盾这一特点,使它在社会有机系统中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重要地位。”“越是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上层建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就越显得重要”。“在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发展到相当水平,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相当广泛和丰富,人们越来越在社会范围内组织起来的时候,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凭借暴力来发挥作用将会减弱,而逐渐让位于间接暴力的作用方式。但是,无论如何,凭借暴力的强制性总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一个根本特点。”


政治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成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360-362页)


这里的阐释包含四个重大错误:一是把上层建筑划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二是把政治上层建筑隶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三是崇尚暴力,把同政治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机构与设施如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都称之为有组织的暴力;四是有间接暴力的提法。现对这四大错误逐一进行剖析。




首先,把上层建筑划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个部分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从来无意将上层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马克思在与恩格斯合著的重要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借用)了“上层建筑”概念,并通过前置修饰词“意识的”将这一概念规定在意识的范围内,是所谓“观念的上层建筑”。尽管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部政治分析名著中仍然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角度来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但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却限定在“法律的和政治的”意义上:“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32页)而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则更加明确地把上层建筑的含义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范围内,他在该版本中不仅引述、修改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并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删改成“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
《资本论》法文版中译本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此外,马克思在涉及政治领域时还使用过“国家制度”、“政治形式”等概念。例如在《资本论》第3卷手稿中,马克思在论及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时,就使用了与“经济形式”概念相对应的“政治形式”概念。


历史地看,马克思在前后30余年的时间里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在不同的场合确实赋予它以不同含义。在前期
著作中,他主要是在思想观念(包括幻想、情感和人生观)的意义限定上来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借助这一概念来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超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之上的“上层建筑”。在中后期著作中,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随着他的政治经济学知识的丰富,他主要是在社会政治结构的意义上或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德国人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系统地研究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和手段管理、影响和安排工商业使人民获得最大福利的科学。这表明随着马克思关注和研究问题重心的变化和知识结构的变化,他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对其所赋予的含义也发生了转移变化。如果不去历史地考察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变化过程,势心导致把前后期内涵已发生历时性变化的上层建筑概念同时性地加以罗列,简单地将其划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就没有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从语言学角度看,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前置一些修饰词如“观念的”、“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法律的政治的”、“资本主义的”等等,并没有像《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那样把它区分为“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改变词组结构而形成固定的“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概念。不注意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时是通过在前面加限定词使之具有多种多样含义的语言艺术,不注意随着限定词的改变而使上层建筑的含义发生历史性的转移变化,而过分简单地从这一概念中衍生出了具有两种不同意义的两个固定词汇是不妥当的。同时,在使用“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概念时又将它们归属于上层建筑这一总概念,即总称为上层建筑,意谓它既指社会意识又指社会政治结构更不正确。


本来,上层建筑(überbau)是一个比喻性概念。在德文中,überbau作为可数名词,意为上部结构、上层建筑,如船的上层建筑、甲板的上层建筑,汽车车身等。在英文和法文中,与überbau一词对应的词都是Superstructure,都与überbau一样意指上层建筑或上部结构。马克思借用这一概念先是用来喻指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后又用来喻指“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完成意义重心的转移。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同时从系统观出发,把人类社会生活划分为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把人类社会系统分析为“现实基础”、“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三个内在相关的子系统。因此,在我们今天的哲学话语体系中,在解释马克思的观点时就不宜再用已经表征社会政治子系统的上层建筑概念去继续指称属于社会精神文化子系统的社会意识。如果既用上层建筑来指称社会政治结构,又用它来指称社会意识,就会造成混乱。这就等于说,作为社会政治结构这一子系统的上层建筑,同时又隶属于社会精神文化结构这一子系统。这就把系统内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各要素混为而一了。曾获得系统论的先驱者美名的马克思本人肯定是无意这样做的。仅从系统观点看,把上层建筑一分为二、解析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也是不正确的。




其次,把政治上层建筑隶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无法与意识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式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制度。”这种把政治制度隶属于思想关系范畴的奇怪提法直接源之于斯大林。斯大林对上层建筑解释的致命缺陷之一就是把社会意识形式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地位,把政治、法律等设施视为它的附属物。当然,这一错误的形成多少也同解释者未注意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涵义的转变过程和把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书中“观念的上层建筑”提法和列宁前期著作中“思想的社会关系”提法弄混了有关。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书中的著名解释是:“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中文版第501-502页)斯大林这种被人们奉为正统的解释,却只注意政治、法律设施是由政治、法律等“观点”产生的这个单一精神生产过程,而未注意政治、法律设施本身会产生政治、法律思想,未注意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存在会产生社会政治、法律意识,从而离开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乃至有脱离历史唯物主义而滑入唯心主义的危险。


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有关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由此形成一定的政治观点的提法却与斯大林无关。斯大林虽然有过“社会的生产方式怎样,社会本身基本上也就怎样,社会的思想和理论、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也就怎样”的提法,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怎样,人们的思想方式也就怎样的提法(《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中文版第443页),但提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经济基础或经济制度会直接产生经济思想和经济制度的意识,这应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问题。经济制度要在一定的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也同样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问题。这与政治制度的建立需要政治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一样。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人的经济意识,经济制度的建立都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当然这里有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即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和对经济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思想,这种经济思想在经济学家那里得到进一步完善后又用于指导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然,这里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所说的那样一种不相干的精神错位现象: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成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人们的经济思想的变化和形成,然后才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及其他思想的变化和形成。如果因理论有指导作用——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政治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就说政治制度“仍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那么在一定经济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也同样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了。这就如同说在一定(科学技术)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创造、其中凝结着人的智力的房子或航天飞机都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一样。但这也就进入了意识决定存在的境界。




第三,把同政治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机构与设施如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都称之为有组织的暴力,是崇尚暴力。这种崇尚暴力的解释与前苏联哲学界把上层建筑一般直接混同于它在某一历史阶段即阶级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具体形式有关,也与中国哲学界对前苏联哲学界解释的因陋就简有关。这种解释的根本错误是,从马列著作中有关暴力的话语出发,把阶级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中的某些具体暴力形式推而广之、泛化为整个人类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机构都是有组织的暴力并直接依赖暴力,这种泛化实质上曲解了上层建筑的性质,缩小了上层建筑的功能或畸型突出和强化上层建筑的暴力功能,淡化和削弱了上层建筑的民主、管理能职、经济职能及其他职能。诚然,马克思确有“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中文版第819页)的说法,列宁亦有“国家是特殊的强力组织,是镇压某一个阶级的暴力组织”(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130页)的说法。但无论马克思还是列宁都不认为全部国家机关仅仅是暴力组织或仅仅发挥暴力作用,他们认为国家同时具有管理职能,具有民主的和经济的职能。例如,马克思认为亚洲从远古时候起就只有财政、战争和公共工程这三个部门,而作为农业基础的灌溉工程“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762页)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认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58、59页)列宁则明确说过:无产阶级“专政固然非有暴力不可,但它并不仅仅意味着暴力,它还意味着比先前的劳动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830、835页)同时,列宁在论及巴黎公社时还使用过半国家概念,他认为“公社”是新的“半国家”。(
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人民出版社1964年中文版第52页)


下转B篇

转发时分A、B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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