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射弹地热清洗: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历史经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5:31:41

“民族、宗教无小事”,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做好宗教工作,处理好宗教问题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关系到两个文明建设的推进,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的宗教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宗教政策思想和理论观点,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并且科学地运用这一理论,成功地处理好了我国的宗教问题,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了党的执政安全。
    一、重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是真正符合宗教发展规律,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而是内容十分丰富、科学的一个有机整体。它主要包括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绝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一切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秩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作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等等。这些内容充分表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与国际公认的原则相一致,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观。
    一直以来,我们党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这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且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对此,江泽民同志曾深刻地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为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党汲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好了几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了宗教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划清了宗教与迷信活动的界限,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使迷信活动受到打击和取缔,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三是厘清了贯彻宗教政策与开展无神论的关系,既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又坚持对人民群众开展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教育;四是把“法轮功”等邪教与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严格区分开来,揭露了它们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反人民的邪恶本质,教育了受蒙蔽受愚弄的群众。这就充分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执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通过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始终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增强了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扩大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最终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了党的执政安全。
    二、抓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首先,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因此,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社会事务的一个特定的领域,同样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宗教问题往往与国家主权、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际交往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非常复杂敏感。对公民的宗教信仰,党和政府一贯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因系社会公共事务,必须受到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必须纳入国家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以保障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宗教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当属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所在,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明确地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宗教活动主体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这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的重要突破。
    其次,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加强党的领导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常明确地指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宗教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绝对离不开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绝对不能动摇。各级党组织也一定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政策,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回顾建国以来的宗教工作情况,我们党始终没有放弃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从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写入了宪法。
    第三,中国共产党使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我们的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1994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行政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共20条。其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宗教活动的具体场所,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但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服务网点或举办文化活动,要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且要办理有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领取证书;等等。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该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的处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旨在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与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在上述两个行政法规颁布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发了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党的十六大重新确定了党的宗教工作的方针,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标志着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开始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促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只有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才有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空间,这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种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动规律,有其发生和发展的深刻社会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这也就要求我们党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从世界宗教发展趋势和中国宗教的具体国情出发,总结我们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创造性地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一科学论断反映了党在复杂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上理论上的清醒和成熟,也反映了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它是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的丰富和发展,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指南。它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相互关系问题,开辟了社会主义中国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扩大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了党的执政安全。
    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首先明确地回答了宗教在一定条件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中,人们在对宗教的理论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过于强调宗教作为有神论信仰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在世界观上的对立,片面地、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仅仅用认识论的方法去分析、研究宗教,只看到它的社会意识形态属性,对它的各种社会功能有错误性的认识,对它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二是过于强调宗教社会政治功能的消极作用,没有对它的政治功能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三是过于强调宗教与科学的对立,总认为他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而没有看到他们之间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一面。在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下,宗教几乎没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因此,在1993年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高屋建瓴地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在2000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他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这一论断突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势,十分精辟地概括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科学内涵,客观、理性地认识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明确回答了宗教在一定条件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这就肯定了宗教的生存权,肯定了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有的位置;既尊重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满足了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的需要,又在政治和经济上反映了他们的根本利益。这对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明确地提出了党和政府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实质是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互动。而这种互动是有方向的,这个方向就是社会主义方向。我们知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互动有两种方向的可能,一种是社会主义方向,一种是宗教的方向。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存在的事实和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互动方向,不可能是宗教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方向。也就是说,这种引导具有面向社会主义的方向性。只有把握这一点,才能对当前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看哪些地方不能与社会主义中国相适应,哪些地方能够相适应,适应与不适应的程度如何,应该怎样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也只有把握这一点,才能明确方向,而不至于在具体工作中迷失方向。这也就要求我们党和政府要实行正确的宗教政策,同时,宗教界自身也要进行不断的调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强调了我们党和政府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为宗教与社会主义中国相适应提供了保证,指明了方向。
    鉴于我国宗教始终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的特点。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科学地运用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加强了党和政府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通过这一引导,切实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调动了他们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法律引导。通过这一引导,不断建立健全了宗教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逐步树立了“法制”权威,使党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地打击了各种打着宗教幌子,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敌对势力,并使宗教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加强原则引导。通过这一引导,既很好地开展了宗教界对外交往,增进了与世界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积极贡献,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又有效地抵制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党的执政安全。与此同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文明相适应,在经济上积极引导宗教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相适应,在文化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在社会建设上积极引导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