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貂皮氧化图片: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22:56

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凡受刑事处分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受管制裁缓刑处分仍留用的,其工龄从被管制裁缓刑满后重新算起;前两类人员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工作或继续工作之日算起(国务院议字第39号)。

  (2)被判处徒刑的人员重新工作后,其工龄一般从重新工作之日算起;个别犯罪情节较轻(如过失犯罪)、表现较好的,经任免机关批准,被判刑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龄。

  (3)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如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劳人险局[1982]2号)。

  (4)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和重新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应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劳人险函[84]15号)。

  (5)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龄([62]内人工字第82号)。

  (6)劳改犯人刑满后在劳改单位就业,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工龄。劳教人员劳教期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80]劳险便字82号)。

  (7)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过去的军龄不计算工龄([63]总政干字226号)。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过失罪被人民法院判6个月以下拘役,拘役期间保留公职,刑满后原单位将其收回工作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86年12月20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干部惩戒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