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谷阵营声望怎么刷: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7:14:21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上)

编者按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6年来,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认真履行行职责、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6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本版将分两期刊发19个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北京:建立“3+N”社区矫正模式

  首都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控,以无漏管、无脱管、无重新犯罪、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四无”佳绩,为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作出了应有贡献。
  发挥合力,着力构建无缝对接、运转协调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市、区(县)和街(乡)三级形成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并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力量有效衔接、整合起来,形成工作体系。
  立足基层,着力推行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抽调367名监狱劳教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一所至少一名;招聘848名社工,一所平均2至3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6年多来,通过对抽调监狱劳教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
  加强规范,着力完善结构严密、实用配套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北京共建立67项制度,形成了制度体系。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等瓶颈问题,首都综治委转发1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完善了所管对象落户、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大监所罪犯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减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好化解了“剥权”人员管理难的问题。
  安全为先,着力健全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重点人防控机制。一是加强排查。做到一月一排查、法定节假日前必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科学分类。运用《社区服刑罪犯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危险大小划分为A、B、C三类。三是教育转化。对经评估划为C类的重点服刑罪犯,制定方案,促其转化。四是严密管控。对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消除危险的重点服刑罪犯,成立以司法所长牵头,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重点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共同管控。五是应急处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矫正为本,着力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帮教新方法和新途径。为提高矫正效果,他们开展个案矫正和以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为内容的分阶段教育。各区(县)成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专门为所管对象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并要求每个区(县)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训和无家可归人员临时宿舍安置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基地。

吉林:每个司法所增配3个岗位

  2006年年初,吉林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3年来,全省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队伍组建、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紧紧依靠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3年来,吉林省司法厅积极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省委书记王珉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之初,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就机构设置、队伍组建和专项经费等问题,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
  着眼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调整内设机构,设置统一规范的专门管理机构。省、市(州)、县(市、区)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原有帮教安置工作职能并入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一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增配了一名领导职数,兼任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力量。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均设置了编制部门批准的专门管理工作机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以政府出资配备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今年5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司法厅印发了《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为全省基层司法所配备2643个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平均每所增配3名工作人员,计划分两年两期完成配备任务。今年为575个司法所配备1725个公益性岗位,首批聘用人员已于7月份经培训后上岗。明年初,还将为306个司法所配备918个公益性岗位。
  努力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争取必要的投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试点之初,省财政当年就拨付120万元用于启动工作。2007年以后,省财政每年拨付省级工作经费10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省已有近半的市(州)、县(市、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从明年起,省财政及地方财政每年将拿出2500多万元,用于支付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上海检察机关:百余建议书保证监督实效

  2002年8月,上海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确保非监禁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为重点,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全市检察机关均落实分管检察长为主管领导,监所检察部门为职能机构,专门人员从事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明确“三及时、四落实、五清楚”工作要求,即通过日常检察监督,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监管表现和矫正改造情况,做到“任务、岗位、人员和责任”的四个落实,实现对矫正工作“环境、关系、动态、台账、档案”的五个清楚。明确将参与矫正检察情况列入考核内容,确保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建章立制,夯实基础。一是建立检察工作流程制度。上海市检察院制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办法》,明确了“职能衔接、矫正介入、执行变更、期满宣告”四个主要矫正环节的检察内容和操作程序,适时完善了相应的监督流程。二是建立矫正衔接工作制度。上海市检察院在开展核查纠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监督机制建设,牵头组织相关机关制定《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从监外执行的判、交、送、接、管、帮、罚等环节建立衔接制约机制。三是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他们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司法奖惩、期满宣告等执法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纠正违法、查办案件等监督方法,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的研发应用,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近3年来,针对矫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11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均被采纳,收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加强调研,探索创新。他们以监外执行罪犯罪错程度和改造表现确定重点人员,与公、法、司等机关和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定时、定点”约见这些重点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开展诸如劳动、生活、健康等权利保护方面的关爱性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轻微犯罪人员扩大假释试点工作。上海市检察院协调市公法司签署了《关于推进依法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老病残、外省籍罪犯为主要对象,设定了优先适用假释若干标准,促进依法适用假释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江苏:探索心理矫正促科学监管

  江苏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省份。6年来,历经局部试点、全面试点和深化试点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日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今年6月底,累计接收矫正对象93223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1%。
  选树标杆抓试点。江苏省厅采取“点上激活、面上规范、线上推进”的方法,围绕“队伍整齐、执法规范、管理严密、教育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明显”的目标,突出抓好20个“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了试点工作快速、均衡、规范发展。
  坚持把提高矫正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努力把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是不断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注重工作衔接环节的落实,切实抓好人头排查、集中衔接和移交宣告工作,防止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等现象的发生。坚持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管控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审前评估和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提高监管科学化水平。全面实施分类管理,加强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管控。探索技术防范手段,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矫正对象的定位监控,有效维护了监管安全。
  二是着力构建科学矫正体系。积极探索分类教育方法,努力提高矫正教育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心理矫正方法,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积极探索激励教育方法,激发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截至6月底,全省累计有122名矫正对象被裁定减刑。积极探索矫正基地建设,建立县级集中教育矫正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进一步整合资源,全面提升矫正工作质量。
  三是注重建立帮扶解困体系。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为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应困难补助;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矫正对象,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全省共建立就业基地1410个,开展技能培训15060人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2276人,安排困难补助243.6万元。
  试点以来,江苏省按照“人员到位、保障有力、理论支撑”的思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有力促进了试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了由司法所专编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的执法工作者、由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工作者和由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三支工作队伍。目前全省共配备专职工作者2162人,招募志愿者47680人。大力加强经费保障机制建设。2006年,江苏省司法厅商请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2008年,又与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年度专项补助,2008年、2009年共拨付专项资金6545万元。6年来,全省累计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逾2亿元。

浙江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协调解决难题

  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全省各级职能部门为期7年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目前,浙江省11个市、1158个乡镇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现有矫正人员32140名,已有25307名被顺利解除矫正。今年1至6月,全省共查处再犯新罪的矫正人员16名,收监79名,治安处罚35名,再犯新罪率为0.14%,远低于全国1%的比率。
  健全规章制度。浙江省公安厅研究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章,对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衔接流程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发扬创新精神,通过不断总结、完善、积累经验,把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上升为规范制度,有力推进了公安机关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深化社区矫正各项管理措施。一是对于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监改规定屡教不改的监外罪犯,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做好与原判单位或裁定机关联系,建议收监处理,以控制重新犯罪的苗头倾向;三是对重新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为切实减少和弥补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还以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对监管工作加大了考核力度,促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浙江省建立了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等长效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2007年开展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浙江省公安厅积极协同省司法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34818人,核查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1919名,向外省发送跨省异地执行监外罪犯5063名,协查外省发来异地执行监外罪犯1416名。对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充分发挥公安信息系统优势。结合“二代证”发放工作,全面查找相关人员的居住地和转递情况,并通报矫正办,以确保辖区矫正对象管理全覆盖。同时,为切实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方面组织社区民警主动参加街道、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主动向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传授公安机关在“五种监管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历年来司法厅组织的多次司法干部业务培训中,浙江省公安厅均专门安排人员就社区矫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以往的做法进行讲解。

山东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四成

  截至今年8月底,山东省120多个试点法院已累计向社区矫正组织移送各类矫正对象31346人,已解除矫正13800人,其中重新犯罪的22人,再犯率为0.7‰,基本实现了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较为顺利地回归社会的工作目标。
  针对“矫正对象多,人员复杂,社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提出了“立足审判实际,以规范非监禁刑适用、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为重点,积极配合做好矫正对象衔接和帮助改造”的工作要求,确定了试点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力求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不断提高和巩固。
  目前,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40%以上,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50%,而同期非监禁刑再犯占再犯总数的比重不足10%,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呈明显下降态势。
  全省法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发挥假释制度在引导和鼓励罪犯复归社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8年,全省法院的假释适用率约占9%,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假释再犯罪率普遍较低。
  为增强非监禁刑适用的公开和公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由青岛中院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人格调查”制度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步扩展到适用非监禁刑的所有案件,并推广到全省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一些试点法院还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审理程序,积极推行假释听证、裁前公示和在监狱中进行民主测评等做法,有效保障了服刑罪犯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为落实“阳光审判”,加强社会监督作出了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工作,山东高院出台了《关于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先后起草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范,统一了常见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以确保非监禁刑适用与全省社会治安形势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相适应。
  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山东各地法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及时送达公安和社区矫正组织。一些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衔接关口前伸后延,实现二者的“无缝衔接”。
  《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法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加强交流和沟通,根据社区矫正组织和公安机关的提请,对表现较好的管制犯和有立功的缓刑犯、假释犯,予以减刑奖励,对考验期间严重违法、违规或犯新罪、发现漏罪的缓刑犯、假释犯,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和假释。

湖北:五大制度建完整矫正体系

  湖北省于2004年11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265个乡镇(街道),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万余名。在试点工作中,全省始终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狠抓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2005年7月,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司法行政制度建设五年规划》,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了部署,提出了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一个体系、两大阶段、三个重点、四个保障”的总体目标。一个体系,即建设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两大阶段,即社区矫正启动阶段和进入日常矫正阶段的制度建设;三个重点,即组织领导、工作流程、工作考核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重点加强、重点保障和先行建立;四个保障,即保障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和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的有序运行,使整个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有计划、分步骤、整体推进。
  在4年多的试点实践中,湖北省坚持学习研究、征求意见、试验论证、充实完善并重,制定了37个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五大制度系列。在组织领导制度系列中,出台了《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9个制度。在队伍建设制度系列中,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工作纪律、培训教育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等5个文件。在日常监管教育制度系列中,出台了工作流程、监管、教育、基础工作、心理咨询室建设等12个制度。在考核评估制度系列中,出台了计分考核、工作考核和矫正对象奖惩办法等4个制度。在衔接协调制度系列中,制定了《湖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等7个文件。上述5个制度系列,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湖北省逐步完善了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措施。各地普遍实行了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及个案矫正。坚持开展半年和年终工作检查考核,根据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实行“日计分、月考察、季鉴定、年考评”。截至目前,共给予25名矫正对象减刑奖励;对8名矫正对象给予治安处罚,给予5名矫正对象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帮扶相结合。2008年,全省对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471人次,为1186人落实了责任田,指导就业1134人。

重庆:九成乡镇试点无重新犯罪

  重庆市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形成特点”为思路,不断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目前,试点乡镇(街道)已达89%,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495名,无一人重新犯罪,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09年6月,经市编委同意,重庆市司法局单独成立了社区矫正处,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40个区县司法局已有27个单独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每个司法所建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部分村居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组或工作站。
  培育了高素质的社区矫正专业化工作队伍。坚持高标准选人。建立了以司法助理员为主,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密切配合,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支队伍。区(县)司法局将精干力量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公安机关将社情掌握准、业务能力强的民警指定为责任片警。各区(县)注重从退休民警、教师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中选聘社会志愿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围绕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采取示范培训、岗前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并邀请专家学者授课。近年来,先后组织社区矫正培训班10余期,累计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9300余人次。
  实施了高质量的教育改造措施。一是实施分类管理和委托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改造情况、心理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允许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并在全市范围实行了委托管理机制。二是扎实开展教育改造。采取个别教育与分类教育、思想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职业技能等日常教育,力求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全市已建立教育基地63个,组织集中教育26204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8672人次。三是探索实施心理矫正。聘请社会心理学专业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实施心理治疗。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测试量表已在全市范围使用,开展心理咨询4971人次。四是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对表现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记功的奖励,对拒不接受教育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上半年,已对873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奖励,对565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惩戒,有4人因违法违纪被收监执行。五是加强帮扶工作。以重点扶持和适度扶持为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上半年,重庆市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726人,落实责任田4402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1533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3411人次。

天津:各部门配合提高矫正质量

  2003年,天津市被确定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几年来,天津以“促进罪犯改造,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审判、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试点以来,人民法院把社区矫正纳入审判工作重要内容,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同时防止非监禁刑的非法适用和滥用。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各工作环节的监督。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开展试点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2008年8月,天津市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向市内6区的63个司法所派驻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部分区县司法局还聘请了一批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管教经验的政法离退休干部作为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加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天津市先后举办了全市司法所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班、轮训班,还采取走访培训、交流培训、以考代训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进一步指导、推动和交流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刊《社区矫正工作通讯》,还编写了《天津社区矫正必读》。
  狠抓制度建设。天津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天津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协作机制意见(试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并统一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卷宗。
  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一方面加强公益劳动矫正,采取集中组织和分散劳动相结合的方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具体情况、文化程度、家庭状况等,由本人自愿选定每周劳动时间,并安排不同的公益劳动内容。另一方面,整合监狱警察、心理专家、医院、学校等资源,成立心理咨询室、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形成合力,实施“爱心工程”。如塘沽区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八个一”活动,即维护一片绿地、救助一户困难家庭、义务清整一处卫生、扶助一名困难学生、帮助一位残疾人生活、为一位孤老户服务、维护一处治安秩序、为社区一个活动献力,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年五月份辖区举办的“邻居节”,使他们在活动中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努力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