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藤恐怖探险游戏:借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应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02:40:03
借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应区别

案例 2007年5月,方某开始为北京某软件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方某与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书》的甲方处加盖吉林市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亦加盖人名章,乙方处有方某签字且加盖方某名章,该合同加盖吉林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2009年6月,方某与吉林市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以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在双方协商无效后,申请劳动仲裁。

软件公司认为,方某的用人单位是吉林市某公司,软件公司与其是借用关系。为了证明这一点,除了上述的《劳动合同书》,软件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的《职工工资表》,均加盖吉林市某公司的公章,且制表处、审核处、批准处均有签名;加盖吉林市某公司公章的《方某同志政审证明》;软件公司与吉林市某公司的借用协议,表明软件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吉林市某公司借用方某。

方某对上述证据材料中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系其在该软件公司的要求下签订并提交,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此软件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表》《方某同志政审证明》系受该公司胁迫。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方某与软件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驳回方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评析 一、双重劳动关系可以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没有影响,或者本单位同意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二、借用关系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但不代表劳动者与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一定都存在劳动关系。借用关系(又称借调关系)就属于这一情形。在借用关系中,劳动者涉及两个单位: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在借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只在借用单位工作(提供劳动),该工作是对被借用单位履行的义务。即在借用关系中,被借用的劳动者只与被借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借用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被借用单位承担。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即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三、本案宜认定借用关系成立

方某实质上主张,其与吉林市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是软件公司“作假”而致。这一现象,在实践中是存在的:明明是甲公司的人,却由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一些法律责任。法律对这种情形,只能在形式上进行遏制。如果能证明确实如此,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在法律上只能认定劳动者与乙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虽然在感情上,我们可能会倾向于相信方某的陈述;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仲裁委只能依法裁决。这就要求每位劳动者,慎重对待自己的每一份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