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足控ons的gal: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3:21:2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有: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每届任期5年。   

(3)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1934年1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中央书记处;1966年8月,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时,又恢复了中央书记处。它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4)此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一级还设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中国历届中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正式称呼之一。

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正式称呼,历史上有过几次改变。

一大为中央局书记。

二大三大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四大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五大六大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六大一说为中央委员会主席)。

1943年3月20日到1982年十二大为中央委员会主席。

十二大以来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较少称“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或“中共总书记”。

八大时期(1956年--1966年)和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到1982年9月十二大也有总书记,但主要负责书记处的工作,并不是党的最高领导人。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之下,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曾担任过总书记,但他当时并不是最高领导人。其间,最高领导人为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

中共历任最高领导人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暂不成立党的中央委员会,先组成中央局,会议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3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局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任宣传主任。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陈独秀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君宇为中央委员。邓中夏、向警予为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陈独秀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中央局组成人员为陈独秀、毛泽东、罗章龙、蔡和森、谭平山(后因谭平山调任驻粤代表,9月补入王荷波)5人组成。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陈独秀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陈独秀、彭述之、张国焘、蔡和森、瞿秋白组成中央局并驻中央局。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陈独秀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周恩来为秘书长(未到任前,由蔡和森代理);陈独秀、蔡和森、李立三、李维汉、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7 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忠发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一说为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5名正式委员和李立三、徐锡根、杨殷3名候补委员组成。

1943年3月20日毛泽东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政治局主席、书记处主席。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1973年8月30日1976年9月9日

华国锋(1976年10月7日1977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华国锋(1977年8月19日1981年6月28日

胡耀邦(1981年6月29日1982年9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胡耀邦(1982年9月12日1987年1月15日

赵紫阳(1987年1月16日1987年11月1日)(代理)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赵紫阳(1987年11月2日1989年6月23日,实际上—5月19日

江泽民(1989年6月24日1992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

全称:中国共产党第   次全国代表大会   简称:中共    大

全称:中国共产党第  届中央委员会第  次全体会议   简称:中共    届   中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第一届刘少奇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二届朱德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三届朱德 (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四届朱德 (1975年1月~1978年3月)

第五届叶剑英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六届彭真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七届万里 (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八届乔石 (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九届李鹏 (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十届吴邦国 (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十一届吴邦国 (2008年3月~今)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

简称:全国人大  届  几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

总理产生程序:国家主席提名,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再由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任总理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当时称为“政务院”总理,之后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1975年1月至1976年1月8日)

代总理:华国锋 (1976年2月4日1976年4月7日

总理:华国锋 (1976年4月7日至1978年3月)

第五届国务院总理:华国锋 (1978年3月至1980年9月10日

总理:赵紫阳(1980年9月10日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国务院总理:赵紫阳(1983年6月至1987年11月24日

代总理:李鹏 (1987年11月24日1988年3月25日

第七届国务院总理:李鹏(1988年3月25日—1993年3月)

第八届国务院总理:李鹏 (1993年3月—1998年3月17日

第九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8年3月17日2003年3月16日

第十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3月16日--2008年3月)

第十一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3月16日开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涵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与执政。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统一战线的形式之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中国的参政党

中国的参政党是中国的民主党派。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三、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具体事物进行的协商主要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开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民主党派人士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2)、高层谈心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想法。

(3)、双月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4)、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协会议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具有民主党派成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检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的成员通过应聘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

(三)民主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各个民主党派一般均有少数成员被中国共产党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1、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活动等。

2、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活动等。

3、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原则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组织和活动,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

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分别经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的资格。

(四)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现任的全国委员会由34个单位组成,即: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委员共2196人,常务委员290人。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五)地方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地方,均设立人民政协组织。

目前各级地方委员会3000多个,委员50余万人。

人民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职责、主要工作机构的设置等,与全国委员会相似。

历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及领导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9月—1954年12月)

主席:毛泽东(1949年10月9日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副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12月—1959年4月)

名誉主席:毛泽东

主席:周恩来

副主席:宋庆龄(女)、董必武、李济深、张澜、郭沫若、彭真、沈钧儒、黄炎培、何香凝(女)、李维汉、李四光、陈叔通、章伯钧陈嘉庚、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包尔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

名誉主席:毛泽东

主席:周恩来

副主席:彭真、李济深、郭沫若、沈钧儒、黄炎培、李维汉、李四光、陈叔通、陈嘉庚、包尔汉、陈毅、康生、帕巴拉·格列朗杰、阿沛·阿旺晋美、何香凝(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65年1月—1978年3月)

名誉主席:毛泽东

主席:周恩来

副主席:彭真、陈毅、叶剑英、黄炎培、陈叔通、刘澜涛、宋任穷、徐冰、高崇民、蔡廷锴、韦国清、邓子恢、李四光、傅作义、滕代远谢觉哉沈雁冰李烛尘帕巴拉·格列朗杰许德珩、李德全(女)、马叙伦

常务副主席:徐冰、陈叔通、高崇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1978年3月—1983年6月)

主席:邓小平

副主席:乌兰夫、韦国清(免)、彭冲(免)、赵紫阳(免)、郭沫若、宋任穷(免)、沈雁冰、许德珩、欧阳钦、史良(女)、朱蕴山、康克清(女)、季方、王首道、杨静仁(免)、张冲、帕巴拉·格列朗杰、周建人、庄希泉、胡子昂、荣毅仁、童第周

刘澜涛、陆定一、李维汉、胡愈之、王昆仑、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免)

何长工、肖克、程子华、杨秀峰、沙千里、包尔汉(维吾尔族)、周培源、钱昌照

刘斐、董其武(1981年12月14日第五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增选)

注:1980年9月12日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韦国清、彭冲、赵紫阳、宋任穷、杨静仁因担任其他领导职务,不再兼任政协副主席、常委、委员;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已担任其他领导职务,不再兼任政协副主席职务,但保留其政协常委、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1983年6月—1988年4月)

主席:邓颖超(女)

副主席:杨静仁、刘澜涛、陆定一、程子华、康克清(女)、季方、庄希泉、帕巴拉·格列朗杰、胡子昂、王昆仑、钱昌照、董其武陶峙岳、周叔弢、杨成武、肖华、陈再道、吕正操、周建人、周培源、包尔汉、缪云台、王光英、邓兆祥、费孝通、赵朴初、叶圣陶、屈武、巴金、马文瑞、茅以升、刘靖基、华罗庚、王恩茂、钱学森、雷洁琼(女)、汪锋、钱伟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主席:李先念(已故)

副主席:王任重(已故)、阎明复(辞)、方毅、谷牧、杨静仁(回族)、康克清(女)(已故)、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胡子昂(已故)、钱昌照(已故)、周培源、缪云台(已故)、王光英、邓兆祥、赵朴初、屈武(已故)、巴金、马文瑞、刘靖基、王恩茂钱学森、钱伟长、胡绳、孙晓村(已故)、程思远、卢嘉锡、钱正英(女)、苏步青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侯镜如、丁光训、洪学智、叶选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主席:李瑞环

副主席:叶选平、吴学谦、杨汝岱、王兆国、阿沛·阿旺晋美(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洪学智、杨静仁(回族)、邓兆祥、赵朴初、巴金、刘靖基(已故)、钱学森、钱伟长、胡绳(已故)、钱正英(女)、苏步青、丁光训、董寅初、孙孚凌、安子介霍英东、马万祺 、周培源(已故)、侯镜如(已故)、朱光亚、万国权何鲁丽(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主席:李瑞环(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副主席:叶选平、杨汝岱、王兆国、阿沛·阿旺晋美(藏族)、巴金、钱伟长、任建新、宋健、李贵鲜、张思卿、钱正英(女)、王文元、丁光训、孙孚凌、霍英东、马万祺、朱光亚、万国权、胡启立、陈锦华、赵南起(朝鲜族)、毛致用、白立忱(回族)、经叔平、罗豪才、张克辉、周铁农 、赵朴初(逝世)、安子介(逝世)、卢嘉锡(逝世)、陈俊生(逝世)

全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届全国委员会第  次会议

简称:全国政协  届  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历任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2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至此,形式上存在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但是两会的主席(又分别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和第一副主席除了过渡时期外均为相同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有政治生活背景,中央军委主席一职的人选一般标志着一个统治时代的开始和终结,尽管理论上军委主席只是中国的最高军事统帅,实际上多数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或掌握实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毛泽东时代,由毛泽东担任军委主席;在邓小平时代,过渡时期由华国锋担任,之后邓小平担任直至1989年,随后就是江泽民时期或称后邓小平时代。

客观上在中国,军事权力在政权完全稳定以后,中共中央主席(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均由一人兼任。在政权的过渡时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有时由一个人兼任,军委主席由实权人担任。如邓小平主政后最高职务为军委主席,期间胡耀邦、赵紫阳和江泽民先后担任党的总书记。1993年以后,江泽民集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和军委主席三职于一身,其中1989年6月接替赵紫阳为党的总书记、1989年9月接替邓小平为军委主席、1993年接替杨尚昆为国家主席。

如现任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在200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毛泽东(1949年—1976年)

华国锋(1976年—1981年)

邓小平(1981年—1989年11月7日

江泽民(1989年11月7日2004年9月19日

胡锦涛(2004年9月19日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