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声明base64:关联交易问题三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6:53:48

联交易问题三则

1.控股股东持有15%股权的公司属于关联方吗?

从正面分析:
控股股东如为自然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以及子公司以外的的法人为关联法人。仅仅持股15%,很难认定为控制,不是关联方。
控股股东如为法人,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关联法人。持股15%,也不能认定关联方。
当然,如果持股比例虽然较低,但是有证据证明能控制公司的,也可认定是关联方。
从反面分析,如果想认定该公司是关联法人,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可能性。
(1)控股股东持有15%股权的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吗?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该公司依然可以认定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的范围也很大,除了控股股东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关联自然人。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公司与上市公司有无其他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3)另外,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会不会存在关联关系。
正反两方面,分析完毕之后,方可最终确认该公司是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拟上市公司增资属于关联交易吗?
答:通常认为,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动和义务的行为。
无论是拟上市企业还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是关联方。
但是增资是否是关联交易呢?
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角度看,可以视为关联交易。从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看,增资又不会出现在关联交易披露这一项中。
从前面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个人倾向于认为关联交易包括增资。而拟上市企业中关联交易披露中没有增资,更多的是一种约定俗成,并不妨碍严格意义上将增资解释为关联交易。这并不是重点所在。
关联交易要求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公司增资时是否以合理价格入资的问题在招股书中也有披露,在历史沿革中。现在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要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同期的PE入资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参照与关联交易要求市场公允价值进行是一样的道理。
增资的价格不合理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一般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不公允导致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后果也相同。
增资是否理解为关联交易仅仅是形式上和认识上的不同,但是关联交易应该公允的理念在一般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增资的历史沿革披露中是一以贯之的。

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要求定向增发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上市企业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公司法中对于保护其他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肆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也很多。如增资时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对外担保时关联股东要回避表决。
非上市公司增资不需要关联股东回避的解释:
有限公司增资要经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增资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如果规定关联股东在增资时回避,很有可能出现无法达到三分之二的情况。如果原始股东一起增资,难道要全部回避表决吗?所以从实务操作性角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增资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都是不合理的。
而且三分之二多数决本身已经是很高的要求,如果股权相对分散,这一规定足以起到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3.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属于发行人关联方吗?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吗?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到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防止内部人控制,引入外部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尤其是在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方面。
   如果某位人士控制的公司是上市企业的客户或者供应方,则其根本没有资格担任上市公司的独董。
   如果担任独立董事之后,又在上市公司客户或者供应方任职,则应立刻辞去独董的职位。
   因此,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绝不可能是关联方。独董控制的企业和上市公司也不会发生交易,如果发生了,那独立董事就应该在发生之前先辞职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