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64 代码: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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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
行政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申请材料/申请条件
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许可程序: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必须向水域滩涂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经逐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须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书面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渔业处 024-2344852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监察处 024-23448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