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yer迈雅: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2-01-1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8:04:53
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2-01-16

如何进行低成本创业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2:0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5.html' ); 阅读原文

    

   人都渴望创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想要创业,就必须考虑如何能低成本创业,那如何进行低成本的创业呢?首先必须要有心理准备:要有吃苦和百折不挠的精神、要勤奋,要有正确的方向和方法,要有良好的规划和人生设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要发挥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要善于借势。下面列举几个低成本创业的几个例子l智能型的行业,这些行业里,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可以低成本创业,不需要大的资金投资,只需要智力投资。特有专长,某方面的专长,如管理才能、行销才能、专利。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著名作家、律师、高级工程师、职业经理人、发明家等等。实际上,个人的智能和专长就是一种资源。

    ·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这些行业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资本方面的投入非常少。如搬家公司,家政服务。

    ·能充分挖掘和利用、整合资源和信息的人。以前有所谓的空手套白狼的人,其实就是一些善于利用和整合资源的人。

    ·善于借势的人。这一点和第四点有点相似。不同的是这里所谓的借重点是利用别人的资源,如风险投资就是一些人的智力资源和别人的资本资源的结合。这里的智力资源范围很广,如专利、如创业新点子等。

    ·占有特殊资源的人。典型的如一些高干子弟。

    ·切入低成本的行业,尤其是一些服务型行业,有大量的不需要大资金投入的行业,如中介公司。

    ·先不考虑创业,在打工过程中创造个人品牌,如一些有名的职业经理人、行销专家、发明家等,然后利用自己的无形资产和别人的有形资产结合,达到无本创业的目的。

    ·仔细想想,一定可以想出很多点子,达到小本创业的目标。

点击: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人工作满意度及认可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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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创业良机七种方式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2:02: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4.html' ); 阅读原文

创业难,发掘创业机会更难。发掘创业机会的做法,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七种方式:

  一、经由分析特殊事件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美国一家高炉炼钢厂因为资金不足,不得不购置一座迷你型钢炉,而后竟然出现后者的获利率要高于前者的意外结果。再经分析,才发现美国钢品市场结构已产生变化,因此,这家钢厂就将往后的投资重点放在能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迷你炼钢技术。

  二、经由分析矛盾现象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与产品大多只针对专业投资大户,但占有市场七成资金的一般投资大众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的矛盾,显示提供一般大众投资服务的产品市场必将极具潜力。

  三、经由分析作业程序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在全球生产与运筹体系流程中,就可以发掘极多的信息服务与软件开发的创业机会。

  四、经由分析产业与市场结构变迁的趋势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在国有事业民营化与公共部门产业开放市场自由竞争的趋势中,我们可以在交通、电信、能源产业中发掘极多的创业机会。在政府刚推出的知识经济方案中,也可以寻得许多新的创业机会。

  五、经由分析人口统计资料的变化趋势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单亲家庭快速增加、妇女就业的风潮、老年化社会的现象、教育程度的变化、青少年国际观的扩展……必然提供许多新的市场机会。

  六、经由价值观与认知的变化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人们对于饮食需求认知的改变,造就美食市尝健康食品市场等的新兴行业。

  七、经由新知识的产生来发掘创业机会。例如,当人类基因图像获得完全解决,可以预期必然在生物科技与医疗服务等领域带来极多的新事业机会。

  虽然大量的创业机会可以经由有系统的研究来发掘,不过,最好的点子还是来自创业者长期观察与生活体验。

点击: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人工作满意度及认可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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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2:0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3.html' ); 阅读原文


    很多人以为个人辞职报告并不重要,反正已决定离开任职机构,不过一封好的标准辞职信,也能让上司雇主留下好印象。下面大家提供了一份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可供参考。

尊敬的XXX人事负责人: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

  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理所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比如说不够力。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上的花满月,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大嵘华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加上工作量巨大,与仓管缺乏默契,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经常莫名其妙的受到仓管的责备。适应工作27日来,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工作仍然时常碰钉。当然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刚从学校走出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消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脚,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

  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极。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繁华锦秋月的,我绝对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无可口非,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唐海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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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1:5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2.html' ); 阅读原文

本文提供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具体详细内容请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工人): ,男, 岁,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吉利区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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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工伤索赔问题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1:5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1.html' ); 阅读原文

一、工伤的认定
  1、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A、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B、虽然不是因工作引起,但有些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时,要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及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进行。
  相关案例:王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班,行驶途中与马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王某骨折。王某向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接到申请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有关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从而认定王某系无证驾驶,不构成工伤。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王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
  3、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从宽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与国内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认为,外派人员郑立本在国外因交通事故受伤,退休后仍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亦认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以上两个复函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保护 “外派劳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外派人员在国外发生伤残、死亡的,均应认定为工伤,不强调 “因工”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立法目的之一,这两个复函虽然在 《工伤保险条例》之前,但其内容与 《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相悖,与当前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仍应参照执行。
  因此本律师认为,外派劳务人员只要不具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在国外发生的伤害都应视为工伤。
  4、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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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6 21:42: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740.html' ); 阅读原文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很多员工都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觉得这样保险,等于端上了铁饭碗。正因为如此,不少用人单位既想继续聘用员工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昨天,某公立学校的许校长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此事。

学校:想续聘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许校长说,他们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对聘用的代课老师已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李老师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8年底,李老师被学校聘为代课老师,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学校觉得李老师工作能力很强,他的课也深受学生们喜欢,就与李老师签订了为期一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李老师不断钻研业务,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又深受学生喜欢,因而在学校取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到了2009年底,学校与李老师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学校与李老师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李老师提出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既想继续聘用李老师,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李老师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 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李老师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变更为六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既然想与李老师续聘,那为什么又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许校长告诉记者,学校目前生源比较多,有的年级甚至十几个班, 所以学校聘用了很多像李老师一样的老师。如果过几年招生减少,学校用不了那么多老师,对于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师们,学校不能辞退, 到时就得养起来,这无疑会成为学校的负担。
  专家: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本案中,该校分别于2009年1月、2010年1月两次与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

对于许校长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更大风险的顾虑,徐律师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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