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美人谋结局:《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09:31
《公司法》解读及其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丁 璐 2 [1][2]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在简要阐述《公司法》部分主要修订内容的基础上,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入手,分析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公司法;银行信贷;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0-0050-03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修订后的《公司法》可以说从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全方位修改?既立足于我国公司及公司制度发展的实践,又大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国际惯例,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转变立法理念,凸现股东自治
  修订后的《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自主性安排?主要表现为:1.不再严格限定公司经营范围,废除原《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改变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范围人选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间,并依法登记;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50%,但应遵守公司章程限制;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5.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7.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8.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9.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10.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采用该制度,其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三)改革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鼓励民间投资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原《公司法》在鼓励民间投资问题上呈现出明显的供给不足现象?对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创新和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1.在公司设立上,采取以“准则主义”为主,以“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对两类公司的设立都采取登记主义的原则?
  2.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3.废除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扩大股东出资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和我国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接轨,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5.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6.废除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在我国企业面临产权?投资多元化,而且很多企业亟须通过资产重组?购并?资本经营实现高速扩张和规模经营的背景下,修订后的《公司法》“恢复”了公司的正常投资权,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四)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一人公司的风险之大自不待言,但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以夫妻?亲戚?朋友等名义变相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考虑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日益发达的立法技术完全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天然风险做出制度性安排,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具体来看,设立了五道“防火墙”:1.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2.一人公司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4.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5.“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健全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很是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正式引进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就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拥有的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增设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公司法》修订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
  
  (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力
  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公司和股东在成立和运作方面高度自治性,但是由于国家不再进行管制性管理,要了解客户更多基本信息,银行必须更尽职地进行调查工作,信贷审批也须更加谨慎?主要影响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三大管理机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法律不再进行硬性约束?以往银行在贷款时,借款申请?担保承诺都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那么今后在信贷实践中,不能简单以董事表决人数是否符合相应比例来确定其效力,而应严格对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其效力?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允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议事方式上有所突破,即可以会议方式,也允许其他方式(如会签?授权等),同时在表决程序上也有所改变,可能会出现表决权重不同等情况,因此表决结论的有效性更加依赖公司章程规定?而且第22条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因此更应关注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2.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法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特别是规定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突破性规定?但是银行在信贷实践中,遇到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情形的,应谨慎行事,因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并不属于权力机构者,而是执行操作机构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合理性,应防范公司欺诈?
  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对此应高度重视,防止出现无效公司决议,给银行造成操作风险?
  
  (二)防范各类或有事项,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1.公司诉讼解散风险?公司正常解散本属于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竞争的正常情况,但是非正常解散则会给企业和银行带来风险,尤其作为大型公司如果出现管理混乱,损害小股东权益情形,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条),那么银行已投入的贷款将会出现较大风险?
  2.少数股东起诉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难以执行或失效情形?修订后的《公司法》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范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内部人控制情形,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损害其权益的决议和行为,规定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152?153条),这样法院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能会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原有决议可能难以执行或失效?
  3.公司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制度本身为股东想获取无限收益但不想承担无限责任而设计的组织形式,其制度本身即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缺陷,尤其在大型母子型集团公司和一人公司管理方面,集团或股东可能为战略考虑而舍弃相关子公司,并滥用该权力?因此,对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银行应从两方面进行考虑,如果银行给予子公司贷款,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益将大量银行借款悬空抽逃资金时,应利用该条款;但如给予母公司贷款,则应回避该条款?而最终解决之道在于银行应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切实做好集团授信工作?
  4.资本运作市场即将活跃,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变化?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企业对外投资限额取消,企业就可以为转换经营策略或经营方向而进行资本运作,公司分立?合并甚至名存实亡都成为可能,同时在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数额将会超过公司总资产50%?因此银行应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密切关注客户在资本运作市场上的动作和变化,防止出现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公司不理老公司旧账的情形,同时密切关注企业各类公告,尤其是企业合并公告,并在45 天的公告期内做好债权借款主体转换工作,完善各项法律手续?
  
  (三)为股东担保符合章程规定即可有效
  原《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无效,但对于经过股东会决议后的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莫衷一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只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就有效,但是该有效性应受到三方面限制:1.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东表决限制, 实现回避制度,该事项只能由其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上市公司1年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资产总额30%的,需要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对此,银行在信贷实践中应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因公司少数股东起诉导致决议无效,使银行贷款担保免责的情形?
  
  (四)加强与社会中介合作
  修订后的《公司法》资本制度实行授权资本制,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出资完毕,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类列明财产,以及符合两项条件的其他资产(可以用货币股价?可以依法转让——对于该总括性规定,一般认为主要还包括债权?股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货币出资最低限额也大幅度降低(30%)?今后公司增加资本或新公司资本中,将会有更多评估/确认价值在其中?因此,银行应加强与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保证确切掌握公司资产情况?
  (责任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