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部花卉世界:吴英案之“法理情”:细节仍需梳理?融资尚待监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6:45:33
近日,浙江东阳吴英的命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浙江法院经过二审判处吴英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与浙江法院坚持处以吴英极刑不同,一些专家学者、网上言论有着截然相反观点。探讨内容已从吴英杀与不杀,延伸到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

  舆论与判决落差如此之大,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案以极其不完整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信息碎片组成的案情介绍,无法勾勒或还原整个过程。也正因缺乏相应信息,以至网上传言四起,浙江高院不得不正式出面辟谣。尽管浙江高院及时回应,让公众对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依据有所认识,但案情细节混淆和判决依据的争议与矛盾,依然困惑着关注此案的公众。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在于非法集资案件在江浙一带频发,涉及面广。也在于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围绕吴英是否应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也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

   罪与罚 细节仍需梳理

  集资诈骗罪顾名思义,一为向社会公众集资,一为诈骗行为。关注吴英案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疑惑,吴英是怎样向社会公众集资的?采取了哪些诈骗手法,究竟骗了谁?“骗”的钱又到哪里去了?

  吴英集资诈骗究竟骗了谁?从浙江高院回应来看,这部分内容是含糊的。吴英集资对象究竟是11个经营地下钱庄的“被害人”,还是这些地下钱庄的下线,那120多人和他们的下下线呢?厘清这里面的关系很重要,如果吴英案被害人包括11人的下线,那么理解为该11人是受吴英委托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更为合理些,他们因此就成了吴英的共犯,判决书把这11人定为“受害人”就难以成立。如果受害人不包括那些下线,吴英向高利贷地下钱庄借钱就等同于向社会公众集资,这样认定就过于简单而难以服众了。

  谈到诈骗手法,浙江高院回应认为,吴英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广告位,集中推出宣传广告,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疑问在于吴英装扮了这一条街,花了多少钱,如果是花了几个亿甚至更多的钱来投资企业建设显示自己有实力,恐怕就算不上虚假宣传。此外,认定为虚假注册行为应谨慎,也应依法定程序,草率认定虚假注册恐为不妥。这里需要考虑细节尚有很多,注册公司的程序是否合法,注册后是否投资硬件设施,其中多少公司尚在营业中,公司近千名员工在做什么等等。

  最大的疑问在于吴英“骗来的钱”究竟哪里去了?从浙江高院回应看到吴英挥霍了3000多万,其中2000万购买了40多辆汽车。不知这么多汽车究竟是都由吴英一人使用,还是用在本色集团旗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婚庆公司?抛开这3000多万不论,剩下的7个多亿哪里去了?这些“诈骗款”又有多少用在生产经营中?至今还是个谜。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他疑问还有很多,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到底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这些罪名的认定,都决定着吴英生与死。此次争论的背后,也有对最高法院倡导的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理念的期待。而近5年来,浙江共有219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罚。3年来,仅浙江省至少有10人因此罪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刑峻法下,为什么此类案件频发?

  情与理 融资尚待监管
  
    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由来已久,近年来,民间借贷填补市场金融的情况愈演愈烈,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一些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另一方面,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也使企业背负高额的融资成本,进而滋生诸多社会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繁荣的现象是疏是堵,理论界基本不存在争议。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今年1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而如何规范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是厘清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从吴英案来看,她集资的款项没有做成地下钱庄利滚利放高利贷,而是大部分投资在实业上,这更类似于民法上的借贷行为。正常借贷还是集资诈骗的界限在哪里,是以金额为界限,还是借钱的人数为界限?这是民法与刑法有矛盾的一面。

  在理论界呼吁取消非法集资犯罪的呼声下,刑法还坚定地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这也是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仅剩下的两项死刑罪(另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而刑法里的另一项罪名“诈骗罪”,则取消了死刑,就算诈骗人数超过120,诈骗的钱财超过10亿,只要未采用集资的形式,就不会判处死刑。这是刑法自身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亦会逐步完善。建国后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投机倒把罪”,如今已从刑法中消失了。如今看来,转手倒卖、异地贩运等投机倒把行为已经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了,谁又会想起那些因此入狱以至被剥夺生命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