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火震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借贷关系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2:17:1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借贷关系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案由】
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原告深圳市运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聘用张强(以下简称被告),为原告公司总经理助理。但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200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305.496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位于深圳市花园路四季城99栋D室的首期购房款请求,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2005年7月7日,原告代被告以转帐的方式付给深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首期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05.496元,余款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对该款性质亦没有书面约定。2006年9月,被告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原告解聘。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原告为其支付首期购房款属于员工福利为由,拒绝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06年12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福利待遇,原告代被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其性质属与被告向原告借款,判决被告应将借款人民币305.496元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给原告。被告以劳动争议不属于借款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代本单位职工支付首期购房款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属于借贷关系。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因为被告与原告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的,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就不可能发生这种借贷关系。因此,本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代被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属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将借款偿还给原告。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必经过仲裁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审理。
【结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因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特殊情形。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的,没有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就不可能发生这种借贷关系。因此,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意见没有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的仲裁相比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仲裁法》第2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仲裁。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购房福利待遇。本案也不属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而是由于履行借款合同而发生的借款争议。争议虽然涉及到劳动关系,但实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与借贷关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就把因该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认为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职工为个人的事项向所在单位借款,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反映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该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履行、录用与调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纪律和奖惩等劳动问题方面的争议,而不包括其他争议。在本案的借贷关系,原告作为出借人,居于债权人的地位,被告作为借入人,居于债务人地位,表现的均不是劳动关系上的当事人的地位,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一个与借贷关系无关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借贷关系中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性质是借贷法律关系,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对此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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