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无垢称经》白话版: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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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三)

发布时间:2012-02-15 14:01 作者:童之伟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11次

 

相关链接: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一)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二)

 

 

【作者按语:这是作者于2011年5月自主选题展开研究并于同年9月独立完成的重庆打黑专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有完整版、摘要版、简明版三种板式。这三种板式都已于2011年9月9日循适当途径同时致送国家最高领导层,供他们参考。在略经文字修饰后,本报告的完整版提交给了2011年10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刊登在会议论文集下册。现按2011年10月22日在中国宪法学会上刊登的原文,内容丝毫不变,分五部分公开发表,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欢迎批评。】


  四、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的危害


  这里所说的国家法制,着重指的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此处之所以不从“法治”着手而是从“法制”着手,是考虑到“法治”主要涉及原则和精神,评析起来太虚,而从“法制”入手,评析起来有宪法、法律或执政党权威性文献的具体规定做依据,更加实在一些。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由治安手段蜕变而来的,它既承受了治安型打黑的光环,也仍然具有防御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治安效用。对于这种效用,我历来不否认,并且在《重庆欲消除“误解”亦须反思“黑打”》一文中,专辟一节用1,800余字的篇幅概括“重庆打黑值得称道的力度和业绩”。这里要讲的是事情的另一面。


  迄今为止,我国期刊杂志和网上文章,对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给国家法制造成的危害,总的看来还很少系统评论。本文这一节希望对这种缺憾有所弥补。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有一些优势和薄弱环节,中国也一样。理性的要求是,执政者要用具体的执政行为将自己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优势做最大限度发挥,同时对薄弱环节尽可能加以弥补。但是,在这方面我的基本感觉是,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许多做法,实际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还近乎最大限度地借助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薄弱环节。下面我们只简要剖析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即国家法制的危害或可能的威胁。为尽可能讲得确切一些,本文仅限于对照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或要求讲述。


  (一)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危害


  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及其相关方面。宪法序言确认:“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援引宪法这些规定,是想要包括重庆读者在内的本文的读者们一起重温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的如下内容和意蕴:(1)公权力组织应继续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让国有企业吞噬、吞食或蚕食私营企业;(2)公权力组织不应该用政法手段损害打压私营经济,不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新形式的“一大二公”;(3)公权力组织有义务尊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随意对私营企业家进行刑事追诉,不可借口“涉黑”任意没收私营企业家财产,搞垮私营企业;(4)缩小收入两极差距是应该的,但要依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由区域性公权力组织变相主持“吃大户”;(5)按宪法,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以,对缩小收入两极差距这样的大问题,地方党政机关不大可能脱离宪法法律的框架和全国统一的方针政策在一个局部求得根本性解决,不论主事者动机多么良好。


  在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重庆高层给全社会留下了制定和推行一项剑指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强烈印象。如前所述,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家确实都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这是客观事实。不错,这些私营企业家的定罪判刑都是走了司法程序的,但是,合法公正与走完司法程序是两码事。合法公正必须走完司法程序,但走完司法程序的判决不一定合法公正。


  最为紧要的是,在我国,如果一个直辖市的党政高层制定和执行了一条重点拿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开刀的刑事司法政策,那么,从目前执政党的地方组织与司法机关关系的角度看,简单地走一下司法程序,把任何一个或一批私营企业定性为黑社会组织,或认定其某个或某些活动为涉黑犯罪行为,然后以涉黑为由将有关私营企业家定罪判刑,那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对这一点,我相信任何政治家和法律家、法学家都心知肚明。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也是应该通过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来改变的情况。然而,走走司法程序把一批私营企业家定罪,把他们个人和他们拥有企业的财产充公容易,但要让社会大众认同此事符合公平正义不太容易。因为,尽管我们可以利用甚至煽动起无数普通百姓的盲目仇恨富人的思想情绪,但毕竟明法理明事理的人在我国已经不少,而且越来越多。正如1976年“四五”运动的一句名言所说的:“秦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


  不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犯罪都应该予以追究、审判,但最起码公权力组织不能给社会留下其定向打击私营经济、枉法追诉私营企业家的印象,审判过程更不能太草率、不能千方百计搞事实上的不公开审判、不能不让被告充分按自己意愿在全国范围委托他们中意的律师。例如,按常情常理,这些被追诉的有代表性大私营企业家应该能够委托不在本地公权力组织控制下的高水平律师,在侦查阶段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在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得到像样的辩护,审判也应该依法真正地公开进行,让一些不受本地公权力组织控制的媒体做详细跟踪报道。但可惜重庆没有让社会看到这种情形出现。


  如果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剑锋不是主要指向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重庆的公权力组织就应该避这种嫌疑,应该尽可能从立案侦查到定罪判刑、从一审到二审,充分展现程序正义。因为,那里的私营企业家被抓被判刑,包括被判死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一些,很难不让人怀疑重庆在推行一条摧毁私营经济、打击私营企业家阶层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实际情况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主事者远远没能做到充分展现程序正义,就连被告获得律师辩护和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被大打折扣。


  事实上,重庆组织的这些审判往往让社会各界疑窦丛生,忧心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内容在重庆已遭改变或破坏。以彭治民为例,警方抓他时发表的谈话就给人以选择性办案和主观入罪的强烈印象。人们注意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周某就逮捕时任人大代表的彭治民这件事对外发表了下列谈话:“彭治民等部分人员认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已告段落,并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另一方面却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


  从上述指控看,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不就是当时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对打黑提了些批评意见么?且不说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依法享有言论免责权,即使在其它场合,即使是普通公民,这些言行也大都不应当受刑事追诉嘛!试想:人大代表“诽谤打黑除恶成果”犯什么罪?“挑衅司法尊严”犯什么罪?“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犯什么罪?“影响了重庆形象”犯什么罪?重庆警方发表的这个谈话让法律、法学界人士听起来几乎无不感到莫名其妙。此后,公众没有看到彭治民委托的律师做一个像样的辩护,审判公开也没有一个透明的体现,控辩双方有什么交锋都没见一个报道,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显然,这么简单地走走司法程序,一个资产几十亿的私营企业家就被判了无期徒刑、其全部财产就被没收,这在多少有些法制观念的人们看来,如此这般就人财两空,形同儿戏,甚至连儿戏都算不上!


  实际上,由于当地政法委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主持重要个案办理、全权型专案组主导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部刑事司法过程,以及律师辩护和公开审判制度被变相废置等原因,在我国社会法制观念较强、文化水平较高的公民群体中,相当大比例的人们怀疑重庆近两年来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定性的准确性,相当大比例的人怀疑如此之多的私营企业家被认定为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重庆推行剑指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后果、是打黑严重扩大化的结果。这可以说是我个人考察研究初步得出的结论。


  如果严格依照刑法第294条(不论是否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我确信,重庆很多私营企业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是经不起推敲的。重庆千方百计阻扰律师依法向被追诉私营企业家提供帮助和辩护的种种事实,以及实际上将公开审判废置或半废置的事实,就是那里的审判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都经不起推敲,从而害怕受到律师和社会大众质疑的最好证据。依照后来经《刑法修正案(八)》并入刑法第294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一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才能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重庆那么多私营企业家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判刑,但是人们无论是从重庆式“公开审判”还是从重庆官方公布的资料或提供的通稿看,都极少看到有他们曾组织、领导过同时具备上述4个特征的犯罪组织的像样证据。就拿重庆最大的私营企业家,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彭治民来说吧,人们的感觉似乎就是这样。到底是因为控方根本就没能拿出这方面的过硬证据法院就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彭治民定了罪,还是因为控方拿出了过硬的证据但法院没有通过公开审判充分展示出来?如果有过硬的证据,不是正好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向社会展示这些证据吗?但为什么又不让公众和媒体记者自由旁听、报道呢?看来,这都是需要通过适当组织和机构的调查才能搞清楚的问题。


  至于重庆第二大私营企业家、已被海内外普遍关注的峻峰集团董事长李俊,他的逃亡和被通缉就更让人感到蹊跷。李俊在打黑中第一次被重庆公安局抓起来交到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就明显是一个错案,因为后来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2010年3月1日致重庆市公安局的《关于交还李俊的函》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表明,那个案子是无可争议的民事纠纷,依法公安部门不能立案,更不应该抓人。2010年3月5日重庆公安局开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的电子扫描版表明,该局已经认定李俊“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并因此撤销了案件。在李俊申请移民海外后,2010年8月24日由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开具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电子扫描件和据报同年10月26日他还拿到了由重庆市公安局签发的护照这个事实,似乎也能说明问题。不知何以李俊在这一个多月后又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通缉,此事让不少网民感到莫名就里。李俊的案子似乎已经在海内外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慎重,决不能给外界造成公权力组织对私营企业家任意构陷、要抓要放要判刑要杀头实质上由一两个权力人士一句话说了算的印象,否则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将更加势不可挡。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这个案件。


  重庆对于被判重刑的这些前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财产的处置,似乎问题更多,但总体看来也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明亮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执行死刑后,其妻左保书告诉记者说,“从查封到拍卖,我们的财产是怎么处置的,没有任何人来告诉我们”。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原来私营企业家被通缉、被捕或被判刑后,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均由重庆市相关政府部门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托管、接管,其中哪些部分是黑,哪些部分是白,已成糊涂账;据《财经》杂志记者报道,这些私营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和执行,都是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的。地方公权力部门、国有企业借打黑巧取豪夺和直接强占私营企业财产的情形骇人听闻。


  已披露的各种情况表明,迄今为止,重庆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扶持国有企业的同时,歧视、打压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的态势异常明朗,私营经济在重庆基本上丧失了宪法规定的地位。这方面的现实情况尚不知中央和重庆党政高层是否给予了足够注意。


  上述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的做法,其影响所及,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当不利,也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剧私营资产向国外、境外的转移和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因为,资本是对政治和法制行情变化非常敏感的经济要素。


  (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危害


  我国的政治优势在于党的领导、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但在重庆,这些优势已有逐步丧失或严重流失的倾向。下面试列举这方面的主要表现:


  1.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关行政区域党委一把手的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30多年前,邓小平在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央贯彻得比较好,甚至呈现出民主有余集中不足的现象,但在地方省市县诸层级,情形与中央相反,往往都是集中于书记个人的权力压倒了民主,以致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的情况与30年前几乎并无不同,甚至犹有过之。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干什么,往往难免都是“上有所好,下有甚焉”,以至于法检公三机关面对敏感的刑事案件时也基本循揣摩上意的套路办理。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庆,打黑是施政的最重要标识,因而刑事追诉和刑事司法势必成为当地事实上的最高权力人士首选的驰骋场域。这就使得当地党委“一把手”的个人的权力和权威,不仅体现在党委会上,也开始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中。所以,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把地方党委“一把手”的权力推向了登峰造极的高度。因此,在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外界很少能感受到市委、市人大这些制度上最权威的组织的存在,在各种媒体上露面最多的始终会是执政党地方组织的“一把手”,重庆的情况似乎就是如此。我们不必讳言,不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