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成因鉴定:沈彬:复核吴英案给民间金融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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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复核吴英案给民间金融明确说法

2012年02月15日 08:38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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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员 沈彬

就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2月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最高法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春节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英死刑,再度引发舆论对此案的强烈关注。2月6日,新华社发文关注吴英案,称“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昨天,最高法就此个案的死刑复核向媒体做披露,这也是相当罕见的。

公众对吴英案的关注,已超出具体案情。吴英案的背后是更为宏观层面的法制和经济问题,比如:中国民间资本的生存环境是否能有根本性的改善?民资进入能源、金融等敏感领域是否还有“玻璃门”?民企申请贷款时,能否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决策层对活跃、粗放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是堵还是疏,能否彻底松绑,进入制度化监管?

吴英案自2007年初案发至今,已近五年。这五年中,中国的经济、财政,乃至金融法制环境都在悄然变化。特别是去年10月,在浙江温州的“老板跑路潮”中,温家宝总理视察了温州并与企业主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之后,决策层对民间资本统一释放了一系列宽松信号。民间乐见这一政策的连续、深化,而不是被打断。

吴英案中的大规模民间借贷、高利息承诺,在浙江并非个案。浙江省针对2835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一方面是民企融资难、融资贵。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投不出去。实际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了“非公36条”(旧36条),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等行业,但民资遭遇了“玻璃门”,进入不了这些行业。

在投融资两方面的压力之下,浙江有了民间金融的畸形繁荣。浙江大学的《浙江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案47起,宁波处理49起,涉案额分别达16亿元与61亿元。所以,温州民营企业家当面向温总理建议:民间资本要由“地下”变成“地上”。温总理也坦承: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

去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以答记者问的方式承认,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12月,最高法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直到前些天,在温总理听取各界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时,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再次提出民资进入垄断行业问题,温总理当即表示:“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实施细则制订出来。

值得一说的是,这“两门”的比喻,是温总理去年10月在温州时就使用过的,当时抓紧制定细则的承诺,如今有了时间表。

以上种种暖风频吹,令公众对于政府积极引导民资有序流动、“改堵为疏”,有了政策预期。现在,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复核吴英案。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除了决定吴英本人的生死之外,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当下的民企融资政策和民间资本的走向。司法固然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将司法判决“短期政策化”,但复核此案,也必然表现为最高法死刑政策、融资案审判政策的最新应用。吴英案的结果将体现去年12月最高法通知中的精神: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正像金融专家指出的:对正规金融行业,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但对民间融资,却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的制度背景。

不论最高法对吴英死刑判决的复核结果为何,有一点可以确定,在国内民资松绑、民间金融阳光化这条既定政策路径上,吴英案的作用不会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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