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主要城市: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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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现将省环保厅浙环函[2010]337号《关于加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较多,行业发展不平衡,各地要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
二、要切实推进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各地要以《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为指导,根据《意见》中涉及电镀行业整治的六方面工作要求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三方面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规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并及时上报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信息表。
三、要根据整治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污控部门要牵头制定台州市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和发展规划,加强对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的检查指导。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把好电镀项目准入关,严格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与产业准入,严把审批关;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监察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现场检查,做好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宣教信息中心要做好污染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环函[2010]337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重金属 整治 意见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排放行业
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有效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抓好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排放行业的执法监管和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电镀和铅酸蓄电池作为我省主要的重金属排放行业,数量多、分布广、环境影响十分敏感。从近期我厅组织的“2+1”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全省电镀和铅酸蓄电池企业普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是相当多的电镀企业为作坊式小厂,不仅环保审批手续欠缺,而且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车间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污染治理设施简陋,很难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此外电镀污泥尚未得到有效处置;二是一些铅酸蓄电池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现象,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采用熔铅浇注和外化成工艺生产时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铅烟、铅尘、硫酸雾没有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还有部分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含铅危险废物没有进行安全处置,存在严重环境风险。各市要正确认识本辖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现状,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为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
二、理清思路、狠抓落实,全力推进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
(一)电镀行业整治要坚持“严控增量、淘汰落后、园区集聚、清洁生产、分类治污、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切实通过整治,淘汰一批、入园一批、提高一批,全面提升我省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1、坚决淘汰电镀落后产能,严打违法行为,做好“减量淘汰”。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无证无照、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全面淘汰有氰镀锌、高六价铬钝化和电镀铅-锡合金等重污染工艺,拆除其生产设备。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地区,暂停其新增该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把好电镀项目准入关,实现“增量控制”。以《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依据,从源头上控制电镀污染。在环境敏感区、水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电镀集中工业区和新建、扩建电镀集中工业区以外的专业化电镀企业。严肃查处违法电镀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
3、以电镀企业园区化为导向,积极推动企业入园,实现“散量集聚”。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电镀园区(基地),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电镀专业化企业入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同时严把入园准入关,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电镀企业档次和工艺、装备水平和集聚效应。园区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电镀集中工业区年度环保审计制度,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对区内电镀企业环保行为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应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
4、积极推动电镀企业清洁生产,提升工艺水平,做好“存量优化”。严格按照《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和《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中有关“工艺与装备”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对现有电镀企业全面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升级改造,提高自动线比例(原则不少于80%),大型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或加工产品固定的企业必须基本淘汰手工线,生产工艺必须规范合理;外加工电镀企业(加工产品不固定)有条件的必须改造为自动线,若企业因特殊工艺需要,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可以改造为半自动线或保留手工线,但工艺设计必须规范。在生产过程中普遍推广喷洗、淋洗、多级逆流漂洗、回收或槽边处理等高效、节水技术,加强车间管理,努力做到废水不落地或配置收集跑冒滴漏废水的设施,做好作业地面防腐、防渗处理。
5、提升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进电镀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实现电镀废水按镀种“分类收集、分别处理、统一排放”,积极采取反渗透、膜分离等先进治理工艺技术,有效回收重金属;特别是要加强对电镀倒槽废水的单独处置,建立预处理设施,尽可能从中回收有价值的重金属,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6、建章立制,提升电镀企业生产和治污管理水平,强化环保自律。积极协助电镀企业建立健全生产与环保管理制度,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加强电镀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和工人环保法律、法规、管理标准以及治污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意识和污染治理水平。督促企业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积极发挥电镀行业协会作用,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要坚持“严控源头、淘汰落后、清洁生产、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全面规范和提升铅酸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严格新建企业与生产线,大力淘汰和整合现有企业。严格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与产业准入,严把审批关,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极板冶炼和外化成生产线。同时,大力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作坊式工厂一律予以关停,对已建成但达不到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GB11659-89)的,要限期拆除熔炼生产线;对中小型铅酸蓄电池企业,原则上逐步淘汰熔铅与外化成工艺,积极鼓励其外购极板,仅从事装配加工。积极对现有蓄电池企业逐步进行集聚和整合,提升我省铅酸蓄电池整体水平。
2、全面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HJ 447-2008)的要求对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清洁生产改造,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更新工艺设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了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和酸雾吸收装置,对铅烟、铅尘、酸雾等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积极进行循环回用;对废蓄电池、铅泥、铅粉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督促企业提升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增加防范各类污染事故的能力。
3、加强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监察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超标排放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停。此外,每年至少需对蓄电池企业周边环境进行一次监测,动态掌握和及时评价周边环境状况。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配合。各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争取工作支持;要充分发挥生态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优势,争取发改、经贸、公安、监察、卫生、安监、工商、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配合,在重金属企业准入、日常监管、年检换证和淘汰退出等方面,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形成电镀和铅酸蓄电池等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的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和不积极进行整治的重金属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和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违反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规定的电镀企业,要移送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重金属企业法人代表法律责任。要坚决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地要加强对重金属行业整治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金属企业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主、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开展污染整治的主动性,同时要向社会公布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制定整治规划,确保完成时限。各市要切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和浙江省重金属防治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规划,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电镀和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的检查指导,经环保局同意未入园的电镀与蓄电池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整治;入园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入园工作,在2011年底前未经同意的园外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力争花1—2年时间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停产整治或报请政府关停。
请各市将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信息表(附件)汇总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王雷;联系电话:0571-28869047。
附件: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信息表
二O一O年九月七 日
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信息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
县市
企业
负责人
环保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生产线条数
/自动线条数
主要
镀种
是否在电镀园区
下一步是否入园
是否为配套电镀
下一步污染
整治计划
完成时限
1
2
3
4
5

填表说明:1、联系电话:为企业环保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下一步是否入园:如企业不在电镀园区,需填写下步是否入园;
3、是否为配套电镀:是否为专业电镀企业还是企业自己配套的电镀车间。;
4、下一步污染整治计划:简述对该企业的整治工作方案;
5、完成时限:对于电镀园区外的企业完成时限应在2010年底前,计划搬迁入园的应在2011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