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逝的光芒辉叔: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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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8/2009-00629分类: 教育 ; 通知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30日
名  称: 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09〕32号 主 题 词: 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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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第三条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第四条人口计生部门是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独生女身份;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公示、制作电子档案和加分投档;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章考生条件
第六条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二)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第七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
第八条符合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照顾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照顾,不能累计加分。
第九条农村独生女考生申请政策性照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登记表(农村独生女考生)》(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免冠照片4张(同准考证照片一致);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独生女证明信原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条农村独生女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和其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
第十一条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做到随申报随审查。经审查认定后,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党委或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如对户籍信息有异议的,出具户籍登记信息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女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公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并公示后,主要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其余三份退回县(市、区),分别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办留存及考生所在学校装入考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将《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25日前送本级招生办公室,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逾期不受理。
第十七条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中的考生报名信息,对名单中填报信息与高考报名信息不符的退回市(州)人口计生部门重新确认。经核实后的《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由市(州)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于当年5月20日—6月20日对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第十八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农村独生女考生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高考加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