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激凌读音: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20:27
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10-03-29 第一条 为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充分发挥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四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其全称为“中共广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第一(二、三、四)纪工委,广水市监察局派出第一(二、三、四)监察分局”,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范围见《广水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广发〔2009〕14号)。
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市纪委、监察局的综合派出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干部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统一配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纪工委书记兼任监察分局局长。另配工作人员1名。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书记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副书记分工按综合、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各有侧重。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本规则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与市纪委、监察局各室建立相应的业务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向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负责工作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也可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随时召开有关会议。负责工作单位同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事项也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五条 纪工委书记可列席市纪委常委会,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负责工作单位党组(党委)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问题查处的讨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针对研究的内容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
(一)对负责工作单位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负责工作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的情况。
2、督促、协助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大力推进各种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工作。
3、探索和加强巡视工作。对负责工作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巡视工作情况,对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或委派,可向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巡视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可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4、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工作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调查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它案件。
5、受理对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协助市纪委审理室受理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对联系单位的职责
1、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年度工作部署,督促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指导联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组织检查、统一抓好落实,形成部门和地方齐抓共管的格局。
2、参与组织协调查办大要案件工作。
3、协助联系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惩治和纠风等工作。
第七条 切实抓好反腐倡廉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风党纪教育。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与市纪委、监察局调研纪教室联系沟通,并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主题实践活动。注意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注意树立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组织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加强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以及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等措施,增强反腐倡廉的教育效果。
配合市纪委、监察局调研纪教室搞好有关报刊的征订、反腐倡廉教材的发行、电教片的录制等工作;组织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
第八条 稳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督促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建立政务公开、执法公开、财务公开等预防腐败的各种机制,健全落实党内民主、干部选拔任用、机关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推进各项管理体制改革。注意研究负责工作单位制度建设的经验作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每年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一轮巡视。加强对干部人事权、执法和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注意了解、掌握情况,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努力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执法行为的专项巡察、暗访巡察、现场巡察和执法质量评议活动,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出现腐败问题。每年参加一次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将党员之间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条 认真履行纠风职责。
对负责工作单位的“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及时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配合市纠风办、治理办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全面掌握负责工作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对存在的不思进取、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现象,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拒不改正的,要迅速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指导负责工作单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应急不灵、政令不畅、落实不力、作风飘浮、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以及负责工作单位和其所属系统转交的信访举报件,一律送交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市纪委、监察局批转的信访件,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按相关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结。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负责做好其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突发性情况要立即上报。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人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立案调查、追究违纪责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上报市纪委、监察局确定案件承办单位。
(三)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制订调查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请示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与负责工作单位共同调查案件,或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承办的案件,根据案情要明确案件主办人员。案件主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负有组织、决策职权,并对整个案件查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市纪委、监察局可调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全市大要案件的查办。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承办的案件,可与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联系,各相关室应当积极配合。根据需要,在明确案件主办人的前提下,市纪委、监察局可抽调其他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协助办案。
(五)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书记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第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评价、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等次的确定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推荐,参加空缺岗位的竞争,可与委局机关的干部交流任职。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及工勤人员的选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干部根据安排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评先创优活动,参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参与各种创新、创优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平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干部调训和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实行报账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对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中追缴的违纪款由市纪委、监察局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纪工委、监察分局不得在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摊派或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班子成员对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有明确分工。分工或分工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市纪委、监察局。
第二十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机关作风;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分工时,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常委负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起草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水市纪委办公室2010年3月15日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四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其全称为“中共广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第一(二、三、四)纪工委,广水市监察局派出第一(二、三、四)监察分局”,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范围见《广水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广发〔2009〕14号)。
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市纪委、监察局的综合派出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干部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统一配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纪工委书记兼任监察分局局长。另配工作人员1名。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书记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副书记分工按综合、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各有侧重。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本规则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与市纪委、监察局各室建立相应的业务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向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负责工作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也可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随时召开有关会议。负责工作单位同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事项也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五条 纪工委书记可列席市纪委常委会,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负责工作单位党组(党委)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问题查处的讨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针对研究的内容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
(一)对负责工作单位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负责工作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的情况。
2、督促、协助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大力推进各种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工作。
3、探索和加强巡视工作。对负责工作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巡视工作情况,对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或委派,可向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巡视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可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4、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工作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调查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它案件。
5、受理对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协助市纪委审理室受理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对联系单位的职责
1、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年度工作部署,督促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指导联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组织检查、统一抓好落实,形成部门和地方齐抓共管的格局。
2、参与组织协调查办大要案件工作。
3、协助联系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惩治和纠风等工作。
第七条 切实抓好反腐倡廉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风党纪教育。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与市纪委、监察局调研纪教室联系沟通,并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主题实践活动。注意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注意树立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组织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加强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以及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等措施,增强反腐倡廉的教育效果。
配合市纪委、监察局调研纪教室搞好有关报刊的征订、反腐倡廉教材的发行、电教片的录制等工作;组织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
第八条 稳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督促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建立政务公开、执法公开、财务公开等预防腐败的各种机制,健全落实党内民主、干部选拔任用、机关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推进各项管理体制改革。注意研究负责工作单位制度建设的经验作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每年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一轮巡视。加强对干部人事权、执法和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注意了解、掌握情况,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努力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执法行为的专项巡察、暗访巡察、现场巡察和执法质量评议活动,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出现腐败问题。每年参加一次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将党员之间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条 认真履行纠风职责。
对负责工作单位的“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及时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配合市纠风办、治理办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全面掌握负责工作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对存在的不思进取、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现象,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拒不改正的,要迅速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指导负责工作单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应急不灵、政令不畅、落实不力、作风飘浮、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以及负责工作单位和其所属系统转交的信访举报件,一律送交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市纪委、监察局批转的信访件,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按相关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结。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负责做好其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突发性情况要立即上报。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人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立案调查、追究违纪责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上报市纪委、监察局确定案件承办单位。
(三)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制订调查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请示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与负责工作单位共同调查案件,或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承办的案件,根据案情要明确案件主办人员。案件主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负有组织、决策职权,并对整个案件查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市纪委、监察局可调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全市大要案件的查办。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承办的案件,可与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联系,各相关室应当积极配合。根据需要,在明确案件主办人的前提下,市纪委、监察局可抽调其他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协助办案。
(五)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书记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第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年底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评价、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等次的确定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推荐,参加空缺岗位的竞争,可与委局机关的干部交流任职。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及工勤人员的选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干部根据安排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评先创优活动,参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参与各种创新、创优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平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干部调训和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实行报账制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对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中追缴的违纪款由市纪委、监察局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纪工委、监察分局不得在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摊派或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班子成员对负责工作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有明确分工。分工或分工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市纪委、监察局。
第二十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机关作风;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分工时,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常委负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起草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水市纪委办公室2010年3月15日
请问我要采访市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的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应该问什么问题
纪委和监察局合署办公的详细情况能否介绍以下
有人请我到市直属机关工委工作,不知道市直属机关工委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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