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的近义词:抚宁县纪检监察网---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6:50:48

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切实提升监督实效,根据我县《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权限和任务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具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其具体职责任务为:

1、监督检查辖管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辖管单位党政班子及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辖管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

4、受理对辖管单位党委(党组)、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申诉;

5、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调查处理辖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对辖管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7、每年对辖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和有关专项评价,报县纪委、监察局作为决策依据;

8、积极主动和县纪委、监察局各科室加强业务工作的联系,认真解决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9、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辖管范围

县直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辖: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经团联、交通局、审计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石油公司。

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辖:县委办(机要局)、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信访局、农工委、党校、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编办)、建设局、水务局、农牧水产局、卫生局、计生局、商务局、文体局、林业局。

县直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辖:政府办、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县工业开发区、城乡建设规划处、档案局、政务服务中心、煤管处、供电公司、中行、农行、农发行、工商行、建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通公司、邮政局、移动通讯公司、供销社、烟草专卖局、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乡镇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辖:抚宁镇、茶棚乡、田各庄管理区、大新寨镇、台营镇、骊城街道办事处。

乡镇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辖:榆关镇、下庄管理区、坟坨管理区、留守营镇、牛头崖镇、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南戴河工业管理委员会。

乡镇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辖:石门寨镇、杜庄乡、驻操营镇、深河乡。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体制

1、县纪委、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工作、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业务指导和被指导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辖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辖管单位及其党员、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辖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2、纪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每个纪工委可设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若干名。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运行机制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以下十项工作机制:

1、工作报告。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辖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2、列席重要会议。列席各辖管单位召开的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的会议,对辖管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列席重要会议情况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3、参与相关工作。就各单位提拔中层干部征求意见进行答复,参加辖管单位重大执法检查、实施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重要工作。同时,根据辖管单位邀请、日常掌握的情况和上级的安排部署,有针对性地参与辖管单位的相关工作,对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权力行使、履行职责、行政效能、纪律作风等情况实施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其程度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督促其予以改进,必要时报县纪委、监察局,以便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4、召集有关会议。在辖管单位范围内召集专项调度、工作汇报、经验交流、学习培训、理论研讨、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有关会议。召集会议前要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或专项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5、开展工作谈话。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形式,与辖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进行工作谈话。对辖管单位管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的苗头性轻微问题进行的诫勉谈话,事前要报请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并作好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签字后,报县纪委、监察局留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要及时对辖管单位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6、组织巡查工作。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7、实施专项督查。针对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日常报告、列席会议、受理信访举报等渠道了解掌握的情况,就某一单项工作或几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开展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专项督查内容、单位和时间,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结束后,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专项督查情况。

8、受理信访举报。严格依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辖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9、查办违纪案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对辖区内违反党政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调查,调查处理建议、审批和处分的程序及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纪委、监察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要从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体现前瞻性和预见性,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服务领导决策,促进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