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不sa是什么意思:沈彬:工商局管不了电信乱收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43:22

沈彬 早报评论员

原题:纠正不合理电信收费法律监管权必须厘清

又见“神仙打架”。上个月,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了“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对市内电信企业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月租费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现行固定电话计费以分为单位,即使只通话几秒钟,也按1分钟收费。哈尔滨市工商局一位负责人就此表示:以分为单位计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虽然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行动还只停留在广泛征集线索、支持消费者打官司、监督电信企业修改计费标准的阶段,但仍遭到人民邮电报的强力反击。该报不久前载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即各地通信管理局进行监管。即使有用户对电信资费表示不满或投诉,按照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哈尔滨工商局也无权“叫停”电信收费。文章还称,电话按秒计费,只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更质疑“是否还要按1毫秒、1比特计费呢?”

这是继去年在“宽带垄断”之争中强势维护本行业利益之后,人民邮电报的再次强力反击。

一边是消法里的公平交易原则,一边是电信条例里的行业监管,到底哪个算数?工商到底能不能管电信运营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何实现呢?

首先,消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而电信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业监管法规。前者效力当然优于后者。

从常理上讲,只通话几秒钟,也要按1分钟收费,有失公允。这也不是一句“为何不按1毫秒算”的归谬所能证伪的。姑且不论这种收费模式是否合理公平,现在的问题是,上位法赋予公民的原则性的“公平交易权”,在具体行业的规章中却是“飞入黄花都不见”。

而具体行业规章中,违反上位法原则的规定却自成格局,俨然“法制健全”。比如,以分计费的“规定”有1995年原电邮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有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甚至业内人士反诘:这些计费原则都是“政府规定的”,哈尔滨市工商局不能“有法不依”。

其实,电信条例本身就是一部行业管理法规,是十多年前由原信息产业部起草的,其中规定更多体现的是行业监管、企业发展的诉求,消费者权利却难在其中体现。至于上述收费标准的规定,只是行业内部文件,虽然是“政府规定”,但并非“法律”,工商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质疑,谈不上“有法不依”。

其次,这种争议背后有一个“部门立法”为“民生立法”让路的问题。2009年9月2日的人民日报就报道过“部门立法”问题,称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令人心忧。就电信条例来说,它难称是一部“民生法规”,比如,2009年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列入刑法惩治之前,不少地方的电信商在出售用户信息。但对这种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诚信的行为,工信部、工商局却都难做处罚,因为电信条例中根本就没有运营商保护用户信息的规定。

前些天,温总理在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指出“政府工作的中心就是民生”。电信业内人士所反复强调的“政府规定”、“监管划分”,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且不说,问题在于:这些行业内部文件,是否体现了民生原则?是否能保障普通人的利益?是否有悖于起码的公平原则?答案是显然的。

总而言之,行业利益破局,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在于理顺现行的管理机制。按消法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终端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按现行的电信条例,工商部门既不能做处罚,或直接调价,那又如何维权,如何监管?消法中规定的种种消费者权益,不应受阻于行业规章。

显然,改变电话收费标准,并非哈尔滨一地工商部门能解决的,而是需要“顶层设计”,以开放设计直接吸纳基层的民生诉求,变消极应付为积极回应。现行的行业法规,不应妨碍“民生法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