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列传重点字词:“谋杀”好法官的六大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16:29
   摘自:《法律皇帝的新衣》
  作者:张建伟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人人眼巴巴地期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得开好法官乎?当然不能。于是,人们又眼巴巴地期望有好法官。守株待兔等了好久,发现好法官产生极难。想想这么等也真不是办法,于是,到处寻找产生好法官的良方。一日,遇一江湖郎中,自称专治司法疑难杂症。急忙上前拉住他的衣襟,求其指出一条产生好法官的明路。
  郎中捻须沉吟片刻,捉笔写了许多字给我。我戴上破眼镜一读,发现那药方竟是“谋杀好法官的六大方法”。当即恼曰:“老头儿,我要的是产生好法官的药方,你却给我谋杀好法官的方法,这不是哄人吗?”正要不依不饶,郎中笑曰:“反其道而行之,可也。”说罢向我头上一拍,当即把我从黑甜乡中拍醒。醒来一想,居然还记得那郎中写的许多文字,大喜,立即恭录如下:
  
  一曰根除法
  
  此种方法,乃鲁智深倒拔垂杨柳之法。鲁智深欲饮酒(此公饮酒,最听不得杂音),闻杨柳树上乌昼啼,有人捉梯要轰走乌鸦,鲁智深乃拔之——你说这杨柳树倒不倒霉?是乌鸦叫,它招谁惹谁了?!
  根除法乃笨办法,对付个把不听话的法官尚可(要谋杀好法官,可以根除法作为威慑,不给予其职务保障,专断性的开除和调任始终威胁着一个法官,使之履行职务如履薄冰)。对付整个法院系统,动静就太大了——现代的专制制度与古代的专制制度不同,是有着民主外衣的制度,取消法院,现代的独裁者不为也。
  此种方法,当年袁世凯为报复上海地方检察厅向其发出传票曾经用之。宋教仁案件发生在上海,上海地方检察厅展开侦查,侦查的结果表明刺杀案为袁世凯及其亲信赵秉钧涉嫌嗾使。地方检察厅向民国大总统袁世凯及民国总理赵秉钧发出传票,传唤他们到上海地方检察厅接受询问和调查。
  袁世凯从清廷三拜九叩的政界一路走来,哪里会料想检察官“区区法吏,竟敢动虎须”,当然是大怒。大怒的结果是,下令取消各地法院,恢复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老做法。当时的法院除几处因袁氏顾忌国际观瞻从而保存外,其余的全都撤废。“因是司法独立之精神,摧残殆尽”。
  
  二曰洗脑法
  
  在法国大革命中有一个恰当的实例。那时的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极力主张非常手段,他们不顾有人提出的这一警告:不能随意杀人,因为杀下去会杀滑了手的。
  在国会讨论审判君主时,一位年轻律师为路易十六辩护,为防止这一辩护获得同情,罗伯斯匹尔向议员们紧急洗脑,大声疾呼:“你们不是审判官,你们是政治家,你们只是政治家,不能变作别的。”
  当时的“法官”——革命国会的议员们放弃裁判官的角色,去充当政治家,将路易十六送上不归路。
  
  三曰诱捕法
  
  怎样将一位法官纳入麾下,诱使之言听计从?方法多种多样,最巧妙的方法是将法官纳入司法官僚体系中。
  官僚体系内存在一个层级结构(也称等级制、科层制、分层负责制),这是一种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即按照一定标准将人员分为等级的严格统属结构。在这种等级基础上分发报酬、配置特权和确立权威,按照等级设置进行晋升。
  在层级结构内,官僚们进行公务活动的动力来自对利益的追逐。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每个官僚制度必须同必要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它不仅必须唤起每个官吏对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规定的物质利益,而且也必须唤起保持对上司彻底服从的物质利益。
  因此,官吏的工作总是由上级官僚进行估价,上级官僚也决定是否对各官吏加封晋级。因此,每个官吏都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做到在形式上符合顶头上司的要求;这个上司也同样只注意履行自己所受托的较大范围的公事,努力博得自己上司的赞扬等。
  由于官僚们的利益来自能够对他进行提拔的上级官僚或者掌握终极权力的君主,所以,官僚政治下的各级官僚“只对君主负责或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所以,官僚政治基本上没有多少法制可言,主要依靠人治和形形色色的宗法和思想统治来维持。
  一旦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级,使他们构成层级体系,其中的所有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皆由底部进入,再渐次向上攀升。这是上对下进行控制的有效方法。
  分级制将惩罚和奖励一个下属的权力交给上级的某一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一个小小的团体。后者所掌握的是使其下属畏惧受惩罚和期望得到提升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暂时储存起来未予使用,也会因其具有的潜在的力量而迫使或者诱使下属遵照其上级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
  此种方法可使一个法官维护司法公正,也可使他颠覆司法公正。何去何从,全看在木偶上牵线的人意图如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四曰埋没法
  
  一个好法官应当“精通事理、法理及文理”(廖与人)。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审判业务熟练程度和一般生活经验愈高,则以粗率态度和非辩证态度对待案件证据和事实造成误判的危险也就愈小。因此,法官就任前经过专业训练颇为重要。一个人有无专业训练,可以根据他获得的文凭加以判定。但无文凭未必无水平,只看重文凭容易埋没人才。反过来,有文凭不一定有水平,如今文凭泛滥,我国已经成为充斥低劣文凭的大国。大家都有了文凭,真正的人才反而湮没不显。此种重文凭不重水平,大家为了做官纷纷去花钱补一个饱含水分的文凭,贬低了有真才的人——好的法官还能脱颖而出乎?
  
  五曰架空法
  
  不使一名法官对案件有实际裁决权,此为架空法。架空法的妙处在于,即使是一个好法官,你也出不了彩,憋也要把你憋死。
  人问:没有实际裁决权,叫啥法官呀?英文“法官”一词“judge”的本意是“精于判断的人”。也就是说,不精于判断者不可被授予法官之职。法官既然精于判断,当然就应自己判断,自己作出裁决——每个人的脑袋长在自己的脖子上,哪有让别人代为判断之理?这个问题实在不好回答,只能含含糊糊曰: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你以为我瞎编啊?不信一眼望去,没有实际裁决权的法官,在许多法庭多的是,有啥奇怪。别看一位法官正襟危坐,神气活现地坐在上首,晓得底细的人都知道:他不过是小姑娘拿钥匙——当家做不了主。想不通吧?嘿嘿,想去吧,你!
  
  六曰低薪法
  
  权力是能够换取金钱和其他利益的,更高的职位意味着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正当的途径走不通,旁门左道就会有人行。换句话说,当执掌权力的人不能通过自己的正当收入得到满足时,腐败的动机就产生了。
  法国在16世纪时,“官职所应得的报酬是很微薄的,拥有职位的人都向人民勒索,法官从原告人得到一种强迫缴纳的礼物,这种礼物虽仍称为‘香料’,但事实上已经是金钱”。(瑟诺博斯:《法国史》)
  中国古代官场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官俸极薄,唐才常称这种“国家不能丰养廉银两”为特别“纰缪无理”的现象。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曾言:“支用不给,极其弊遂至流毒无穷。”晚清小说家李伯元先生也说,官俸过低、不敷使用,“到了这个份儿上,要想他们毁家纾难,枵腹从公,恐怕走遍天涯,如此好人,也找不出一个”。不仿效“泰西厚给官俸,廓清政本之法”(唐才常:《砭旧危言》),期望一身褴褛的朋友中产生好法官,岂非缘木求鱼?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2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