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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52:59
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2-01-12

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认定旷工?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2 18:1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63.html' ); 阅读原文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1月进入上海某电脑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销售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实行考勤管理,但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出勤。每周五下午,公司的销售人员需到公司参加例会、汇报一周的工作小结。

陈某工作非常努力,每个月都超额完成当月的销售业绩,但却经常因为跑客户而缺席例会。公司最初因陈某销售业绩不错而忽略了对其的管理,但是陈某缺席每周例会的情况越发严重。公司认为应当严肃公司纪律,故向其发出书面警告,称其多次无故缺席公司例会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并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参加周五的例会。

陈某对通知未加理会,又连续多次无故缺席例会。公司无法忍受陈某无视公司纪律的行为,故以其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认为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系自行安排,不存在“旷工”一说,故对公司的违纪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认定旷工?

陈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销售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无需执行考勤管理规定,工作时间系自行安排。而且其每次缺席公司的例会都是为了跑客户,是在工作。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考勤,故也不存在所谓的“旷工”,公司不能因其缺席公司会议而认定其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虽然陈某的销售岗位系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考勤,但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进行出勤,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该员工手册陈某亦有签收。陈某一直以来多次缺席公司例会,公司多次警告但是陈某屡教不改。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半年内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依法对陈某进行严重违纪处理,并无不妥。

仲裁结果

仲裁委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虽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不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明确约定,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故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所作出的违纪解除的决定,与法不悖。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胜诉。

律师点评

一般而言,劳动者无故缺勤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双方对违纪事实及规章制度均无异议,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但在本案中陈某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公司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一般而言,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因其岗位的特殊性,故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要进行考勤制度,则该岗位就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都未进行考勤。因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考核不应仅依照时间确定,而应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对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并不代表无法对其的工作时间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条款,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的管理。譬如本案中,公司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考勤,但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进行出勤,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所以,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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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跳槽绝不能用的四个理由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1 21:5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54.html' ); 阅读原文

许多跳槽者参加应聘面试时,都会被招聘者问及离开原来职位的原因。若是由于上班路途太远、专业不对口、随迁搬家等人人都可以理解的因素,说起来无顾忌,如果是以下四种因素,就要慎之又慎了,弄不好,就会失去了应聘机会。

  1、收入低没劲干

  这样的跳槽理由会使招聘者误认为你很计较个人得失,对工作没有吃苦精神,把个人利益看得重于理想抱负。在用人者的眼里,这样的人最多只能临时聘用,不可委以重任,更谈不上合作创业。而且,你若仅为了追求高收入而跳槽,会让用人单位担心如果有更高的收入,你会毫不犹豫地再次跳槽。这种观念一旦形成思维定势,你的身价将会大打折扣,即使你有卓越的才能也很难获聘。

  2、人际关系复杂

  现代企业都很讲求团队精神。你对人际关系胆怯和逃避,你可能会被认为在人际交往中缺乏协调能力。而协调能力不行是现代型人才的“硬伤”,这将会直接妨碍你的从业取向。如果用人单位你加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帮助协调企业的人际关系,若你如此回答,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3、工作压力太大

  现代企业讲究快节奏、高效率,企业中人人都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之下,不能适应高效工作的只能被淘汰。有的单位甚至在招聘启事上就已直言相告,要求应聘者能在一定的压力下完成工作。如果你在原单位不能适应有压力的工作,新的用人单位同样不会接受你,因为在现今形象下,绝对没有哪个单位愿意接收一个工作不紧不慢的闲人。

  4、与上司合不来

  人在社会,你就和是和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什么样的上司都有可能碰上。假如你挑剔上司,则说明你在工作上缺乏适应性,而且没有摆正你自己的位置。

  毫无疑问,应该是你去主动适应你的上司,而不应要求你的上司来适应你。再者,在平时的业务往来中,你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客户或关系单位的人,对企业来讲,他们都是“上帝”,如果你尚处理不好与上司的关系,就更谈不上与“上帝”友好相处了。

  专家建议求职者在面试时要实事求是,有以上缺点的求职者要迅速改正。这样才能使你真正在事业上有所成就。许多跳槽者参加应聘面试时,都会被招聘者问及离开原来职位的原因。若是由于上班路途太远、专业不对口、随迁搬家等人人都可以理解的因素,说起来无顾忌,如果是以下四种因素,就要慎之又慎了,弄不好,就会失去了应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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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辨别无效劳动合同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1 21:5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52.html' ); 阅读原文

咨询: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8年8月底至2011年8月底。2011年8月合同到期后,我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老总说不行。并且找人胁迫我,我不得已续签了劳动合同。请问:我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解答:

    你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是无效的。根据你的陈述,你之所以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你主观上愿意,而是因为公司的故意胁迫而签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你被迫签订合同属于上述第一种胁迫情况,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第一,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第二,要区分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胁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从实践来看,一般具备了如下三个要件的行为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胁迫行为:第一,威胁人故意实施威胁行为,这是威胁人明知会使对方产生恐惧,但为了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第二,威胁行为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采用强力的殴打威胁对方、或者以揭发对方的隐私威胁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受威胁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威胁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威胁行为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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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支点先问问自己为什么要工作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1 21:5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51.html' ); 阅读原文

在对自己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先要确立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我为什么工作。

当年比尔。盖次大学没读完就去闯荡江湖,结果以他独特的才智获得成功,显示了自身价值。比尔。盖茨的职业规划支点就是事业的发展。

邻居家的工程师老夏,退了休还整天去郊区合资厂发挥余热。每周五我见他回来就要劝他:“看穿一点,退休享享福,出去旅游旅游。”而老夏总是回答:“工作就是享受,不工作我就会生病。”老夏的工作支点是寻找快乐。

职业生涯规划有三个层次的支点:生存支点、发展支点和兴趣支点。

如果立足生存支点来规划职业生涯,会把薪酬作为主要导向。总是在想明天能不能找到薪酬更高的工作,一有获取高薪的机会就会跳槽,而常常忽略自身成长。待到遇上职业瓶颈,薪酬没了增长空间,而技能又没学到多少,身价便会每况愈下。在如今这个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的时代,在为现在的高薪得意时,更要想想如何保持高薪。所以,如果一直以生存为支点来做职业规划,是一种只重现在不看将来的短视行为,不会感到工作的快乐,也不会获得事业上的成就感。

如果立足发展支点来规划职业生涯,会以自身的进步作为导向。即使所从事的职业并不特别喜欢,薪酬也并不特别高,也会努力做好。对你来说,从中获取的经验和技能最为重要。这些收获让你增值,帮助你实现未来事业上的成功。除了有物质上的收获外,还有精神上的收获,如荣誉、地位等,最终成为职场上的抢手货。不过,这种职业修炼过程需要不断挑战自己的极限,鞭策自己向前迈进,可能会承受工作压力的考验。

如果是立足兴趣支点来规划职业生涯,会以快乐作为导向。并不一定在乎眼前的薪酬多少,也不在乎将来能获得什么地位与荣誉,能找到喜欢的职业,能享受工作的过程,就会对工作投入极大热情,忘却疲倦,甚至感到生命变得灿烂多彩。就象邻居老夏那样,工作成为享受,成为娱乐,不知不觉中就出了成绩。喜欢是做好一件事的前提,兴趣是成功的最大驱动力。

不过,现在职场竞争激烈,你有兴趣的工作常常别人也感兴趣,你要知道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采取合适的策略去获取。

结合内外部因素确定支点

职业规划既要考虑外部因素,诸如就业环境、家庭状况、自身发展情况等,又要考虑内部因素,诸如能力、专业知识、爱好、性格等。

根据外部因素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支点。如果目前知识、经验及能力储备丰厚,可以以发展支点或快乐支点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在职场选择有潜力的职业或感兴趣的职业。如果初出茅庐,经济拮据,不妨以生存支点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从一些简单的职业做起,不要好高骛远,等待职场修炼到某种程度后,再重新规划职业生涯。

根据内部因素来确定一个合适的职业。职业选错会影响成功概率,美国专家曾做过统计,内向型的人从事销售职业,成功的概率低,且比外向型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可通过专业的人才测评,实现对自身特质的系统了解。

我们在做职业规划时,还要根据自己的职场修炼程度适时改变职业规划支点。当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将原来的生存支点转移到发展支点上来,重新调整自己的职业规划。即使目前的工作能获取高薪,但知识及技术含量不高,没有什么发展空间,也不该多留恋。或者以兴趣支点来重新规划,找一份原来梦寐以求的工作,也许薪酬并不一定比原来高,但只要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即可,这是职业的最高层次。这时,工作就成为生活中的一种享受。在这个人才、行业、知识快速更新的时代,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快速转移职业规划的支点,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除了上述单一支点以外,在做职业规划时也可以采用多支点策略,如将生存支点与发展支点结合考虑,或者将发展支点与兴趣支点结合考虑等等。支点复合越多,职业规划的难度也就越大。一般说来,职业规划应该先从单一支点起步,随着知识、技能、经验等的积累,再逐步采用复合支点。职业规划应该一直伴随着职业生涯的发展。即使是在一个你认为值得终身从事的职业上,也还存在着是继续努力,还是满足现状的选择——是将职业生涯放在生存的支点上呢,还是放在继续发展的支点上呢?

人生的目标在于追求生活的快乐。快乐地工作是我们的追求,而这种快乐并非贫穷的快乐,而是建立在无衣食之忧的基础之上。老夏还在工作,比尔。盖次的钱多得用不完也还在工作。工作对他们而言并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一种快乐,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终极目标。愿大家都能从事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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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工资面议”的背后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1 21:4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50.html' ); 阅读原文

如今,招工启事上“工资面议”的字样越来越多。表面上看,“工资面议”似乎意味着允许协商,对劳资双方都很公平。实际上,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忽悠农民工的把戏,其中隐藏着诸多“猫腻”。

“工资面议”:警惕劳神伤财

“案例”

今年2月7日,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称需招聘计算机人才,并特别提及“工资面议”。自学成才的白某觉得这是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遂不顾路途遥远欣然前往。可当白某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并苦苦等了7天后,却被告知月工资只能在900元以下面议,即上限等于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根本没有面议的余地。不愿接受的白某不得不无功而返,可其已花费2000多元简历打印费、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走时几乎是口袋空空,甚至差点流落街头。

法官说法:

一方面,公司之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在发布如此广告时,应当知道会有不适合者前来应聘,也应当知道此举会造成不明真相的农民工损失,却未加防患,听之任之的行为表明对农民工的损失存在间接故意之过错。而白某的损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所造成。据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赔偿,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资面议”:谨防查无证据

“案例”

今年3月15日,潘某按照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找了过去。在就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等谈妥之后,双方进入了“工资面议”。公司出具的现有员工工资表中表明,同类工种的工资为1200-3800元。最终彼此在该基础上,议定潘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当潘某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因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1500元,遂向公司质询。但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1500元,如果潘某认为是3000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然而,当时只是“面议”,潘某又哪有证据?

法官说法:

“工资面议”只是一种口头协议,口头协议虽属于合同范围,能够产生对应效力,但因基本靠双方信誉来维系和履行,导致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往往会是口说无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本案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最终解决又只能依靠证据,故潘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就应提供原有约定加以证明,否则就只有“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面议”:当心最低待遇

“案例”

今年4月初,孙某见一家商店橱窗上贴着“招工启事”中所说工作适合自己,也为早些结束打零工的日子,遂前往“面议”。“面议”结果是月最低工资800元,如果干得好,最高可加到2800元。为挣到2800元,孙某真是尽心尽力。可到月底,老板却只给了其800元。孙某以为是不够刻苦所致,于是更加卖力。但老板次月仍是给其800元。孙某终于憋不住了,问老板到底怎样才能加工资,哪知老板回答,只有800元,不干随时可走人。孙某这才知道被“工资面议”忽悠了。

法官说法:

“工资面议”虽是一个非常时髦的用语,但往往又是用人单位故意给出的悬念和幻想,甚至是“遮羞布”,以便引诱农民工上钩,从而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干得好可以加薪”中的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提醒农民工,应当多长一个心眼,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务必事先将“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加以加明确,并写入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月最低工资即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该标准支付,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处理,即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还可要其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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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劳动合同一起到期员工能否被解除?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2-01-11 21:48: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649.html' ); 阅读原文

咨询:我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了为期两年的合同。但碰巧的是,合同届满期与我的产假届满期正好重合。我一直以为单位不能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但我回单位上班的时候,一位负责人告诉我,我不用再去了,因为合同已到期,且这不属于解除合同。

如果我失去工作,将使我们家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所以我心里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

请问,对于我这样刚休完产假的人来说,公司真的可以不要我了吗?

解答:该食品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依照上述规定,你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因此,该公司无权现在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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