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珍惜的意思:派遣员工利益受损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0:49:10
派遣员工利益受损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0-12-16 13:31:40

[案由]

   王小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她被委派到上海某医药公司,在西直门某药店从事某护肤品牌的美容顾问工作。2009年,在王小姐工作期间,该用工单位分别拖欠了王女士2009年10月份促销费用1000元,并扣发了11月份的工资500元。

  2010年1月26日,王小姐由于身体原因,提前向用工单位主管申请病假,但该主管以最近柜台丢失货品为由拒发她的工资。王小姐介绍,这部分拖欠工资里包括12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900元,1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600元。为此,王小姐多次向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发放拖欠工资的要求,可用工单位一直不予理睬,也没给出任何明确答复。

  2010年3月,在用工单位一直不理睬自己讨薪要求的情况下,王女士将用工单位申诉至东城区劳动仲裁,要求该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她的四个月工资,并要求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了调解,仲裁机构向派遣单位宣讲了法律,并跟用工单位进行了沟通,告知两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经过三方协调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最后,由派遣单位向王女士支付了拖欠的四个月工资共计4100元,劳动争议的三方也消除了先前的争议,顺利达成了和解。

[评析]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地位,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因为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等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还让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增大很多,造成维权难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王女士是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王女士的用人单位是派遣方某人力公司,所以,她提出申诉的是某人力公司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在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关系,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女士反而比非派遣员工多了一道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申请人王女士有利的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两方都不能找理由推脱。王女士的派遣单位是一家正规大型公司,诉求相对容易实现。不利的是,因为王女士在申请仲裁时选择了用工单位作为维权主体,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一段时间,从而降低了王女士的维权效率。

  在劳务派遣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作为申诉对象,不仅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而且避免了两方相互推诿责任,出现让劳动者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申诉对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执行的角度上来看,将两者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后的顺利执行,使劳动者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效率。

  针对劳务派遣关系比一般劳动关系复杂的情况,劳动者在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